有關七日貴版〈勞動人權重返戒嚴〉投書,本會回應如下:

現行法令缺乏爭議行為之行使原則、正當爭議行為之民刑事免責等規範,均使勞工於行使爭議行為時動輒得咎,對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亦無相關處理或禁止之機制。再者,現行工會罷工議決需透過召開會員大會方式方得為之,其困難度極高。

本次修正草案即改善部分缺失,諸如:工會無須召開會員大會,僅須以會員直接、無記名方式投票即可議決罷工;明定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之樣態與處罰,並以裁決機制保障工會幹部權益;增訂工會行使正當爭議行為,免除民刑事責任等等,均係確保勞工行使勞動三權之權利,防止任何不當力量之影響。

該文所指稱本草案禁止特定事業之勞資雙方為爭議行為乃屬「退回戒嚴時期的高度箝制與壓迫」一節,本會實不能認同。按爭議權固為勞工基本人權之一,國際勞工組織與世界各國多予肯認,惟考量公共利益、公眾生活之便利,各先進國家仍不乏以法律禁止或限制特定事業及其勞工為爭議行為,如日本即規定地方鐵路事業、電力、自來水事業不得為罷工行為。

基於此,本會於擬具修正草案時,除參酌外國立法例外,並有就國情,國家社會安全及金融秩序等涉及公眾重大公益,及特定事業之唯一性、無可替代性等等因素,審慎考量後,爰明定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電業、自來水業、航空管制事業,以及證券期貨交易、結算及保管等事業及其勞工不得為爭議行為。而特定事業之勞工罷工預告及冷卻期之規定,其目的係考量該等行業,為能使人民不致因勞工之罷工致其權益受損,爰明定預告義務,對罷工權之行使並不致有實質影響,如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仍自得進行爭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