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市地重劃爭議頻繁,人民請願要求市府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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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2


檔案請參考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4BJTueCroqRfjBhQlkydVJoRzZ5QVpCdk42ajhMTTJQZ1NOYS11RGd3REViYzhOaDNnbG8&usp=sharing

 

看到市府有回應了http://n.yam.com/taiwanhot/place/20150701/20150701127498.html

 

以下是我對地政局說法的回應:地政局的說法明顯是騙人,歡迎參考檔案連結裡的"臺中市議會第二屆第一次定期會  人民請願案補充資料",內容清楚說明三項提案所說的法案,都是市府在目前職權內就能做到的事,而地政局長在6/22法規委Red Title員會審查完時,告訴我三項法案的修法和立法確實都有討論的空間,沒想到記者會後竟然以中央法規來模糊焦點,卻不敢明白告訴記者目前台中市確實有權限去做的修法和立法,以下是修法和立法依據:

請願案第一案:建議增修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自臺中市平均地權基金提撥一定比例成立「市地重劃居民救濟基金」,讓臺中市平均地權基金之使用能實質幫助因市地重劃而遭受生活變故之居民。

〈修法依據〉

(1).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為實施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其設置管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平均地權基金之收益幾乎來自開發行為所取得的土地,以市地重劃所取得的抵費地來說,這些原是人民的土地,在被標售後讓市政府獲得財源去做更多公共設施和其他運用,但重劃導致居民迫遷,後續的公共設施並非他們能享用,卻是取自他們的財產;此外,目前地政局有認定一些平均地權基金的用途,但其實並沒有很明確。

 

請願案第二案:建議增修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妥善照顧因市地重劃而遭受生活變故之居民。

〈修法依據〉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目前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而制訂了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其中「第三條、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金」,其「第五項、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在重大變故的定義上應該包括居住權受到迫害而導致經濟狀況受損的居民,其經費應由開發單位編列款項撥用,建議應可運用臺中市平均地權基金。

 

請願案第三案:建議制訂臺中市市地重劃自治條例,妥善監督市地重劃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修法依據〉

依直轄市權限,台中市有權力制訂市地重劃自治條例,基於台中市舉辦大規模市地重劃的特殊性,因此台中市應在地方上做好把關,應設計一套優先於各縣市的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與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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