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櫚案沒有告別東海岸(下)
開發審議出現多頭馬車隱患

2015/08/11
苦勞網記者

7月29日下午,當棕櫚案暫緩審查的消息傳出,環保署外的民間團體和聲援群眾都鬆了口氣,現場氣氛為之一振。部落族人隨即點起狼煙向祖靈稟告好消息,眾人也圍成圈圈開心地歌舞起來。不過,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蔡中岳提醒:「這是我們在環保署前行動很難得的勝利,但暫緩審查只是暫時的勝利,接下來還是要請大家繼續關心這個案子。」

棕櫚案暫緩環評審查的消息傳來,場外民眾開心地圍著狼煙跳起舞來。(攝影:林佳禾)

謹慎的確是必要的。表面上看來,在立法院苦熬了二十多年終於通過、被環境主義者寄予厚望的《海岸法》這次似乎成了阻擋不當開發的利器,但這恐怕只是時間點造成的錯覺。

台灣的海岸環境多變,被列為「國土三法」之一的《海岸法》要處理的土地利用課題實際上非常複雜,從它的最終定名加入了較為中性的「管理」一詞,就猜得出這部法律的規範尺度其實在「保育」與「開發」之間拉距。

整體來說,《海岸法》的制度架構首先會定義出「海岸地區」的範圍,然後擬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依該計畫指認出需要進一步規範的「特定區位」,包括處理環境保護的「海岸保護區」(第12條)、處理災害防護的「海岸防護區」(第14條)以及定義尚不明確的「重要海岸景觀區」(第11條),其中保護、防護兩種區位又各有一、二級之別,皆須擬定個別的「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基本上,除了一級海岸保護區比較接近「禁止開發」,其他特定區位都是採取通過審查可「條件開發」的規範方式(第25條第26條)。

8月4日《海岸法》上路滿半年,負責擬定相關規範的內政部營建署,依該法第5條如期公告了全台的「海岸地區範圍」,但內容大致上與幾年前公佈過的版本差距不大,也不包含任何特定區位的資訊,只能算是比較沒有爭議的第一步。其他部分,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林秉勳表示《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會最快公佈,與第25、26條有關特定區位開發審查機制的子法在明年(2016)2月4日前才會完成立法,至於最重要的「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因為研擬過程必須納入民間參與並以合議方式審議(第9條),按預定進度要到後年(2017)2月4日前才能公告實施。

現行的12處沿海保護區,預料應該是《海岸法》特定區位「海岸保護區」的劃設基準。(圖片來源:內政部)換句話說,目前距離海岸管理新體制大致完備,還有至少一年半的路要走。

因此,環評會議對棕櫚案可能狀況的預設與討論,主要仍以1980年代制訂的「台灣沿海自然環境保護區計畫」為準。都蘭灣早在當時就被劃入12個保護區之一的「花東沿海保護區」,但並非極少數禁止開發的「自然保護區」,而是允許有條件開發的「一般保護區」。過去因為《海岸法》遲遲沒有立法,這項計畫缺乏法源、管制效果不彰,才造成許多爭議。如今有了《海岸法》,最保守的做法是沿用既有規劃,將自然保護區直接轉為一級保護區、一般保護區轉為二級保護區。「理論上區位『至少』應該照舊,只是多了法源保障,因此棕櫚案劃入特定區位的機率很高。」蔡中岳表示:「至於未來土地能怎麼用,要看開發審議規則怎麼擬,所以第25、26條的子法很重要,它可能是整部法令唯一『有牙齒』的地方。」甚至對環保團體來說,更積極的目標是要爭取擴大劃設一級保護區,蔡中岳強調:「我們覺得重要的地區,還是要不斷提出研究、理據,說服營建署的規劃單位劃入。」

不過,這些事情都是營建署的權責。當天在環評會議上,相較於部分環評委員仍想釐清《海岸法》和《環評法》的審查是否為各自獨立運行的平行機制,環保署的態度卻令人玩味。

討論程序問題時,環保署先有綜合計畫處拋出現階段相關規範資訊不足的疑慮,後有法規會建議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將案子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釐清爭點。政務副署長符樹強坦白地說:「最近有很多環評敗訴的官司,都是因為資訊不充足,所以我個人傾向先等待,日後再接續審查。」甚至署長魏國彥也向委員喊話:「為了確保行政處分的穩定性和安定性,不急於現在做決定。」

蔡中岳指出:「這幾年環保署一階環評通過後被告、後來敗訴被法院撤銷的案子太多了,公信力受到很大影響。現在什麼案子一有爭議就送二階環評,就是想避免這種情形。」但棕櫚案的環評早已通過,現在只需進行環差,反而尷尬。「所以他們要觀光局和營建署先去協商,談好沒問題再送進來。」蔡中岳笑說:「就算談不好,也不能說是環評拖延開發了。」

這麼一來,壓力暫時就落到營建署身上。目前的確處於新法制尚待成形的過渡期,儘管林秉勳表示這段期間如果有任何單位有疑問,營建署將會依子法草案內容回覆說明,但現在環保署將裁決棕櫚案命運的發球權丟出來,營建署恐怕不是說明就能了事。「如果確定要等保護區範圍劃出來才能決定,坦白說不只這個案子,海岸沿線所有案子都不能做了。」蔡中岳分析:「對開發單位來說,為什麼要等新法令公告才能跑開發程序?如果保護區範圍一年半後才能公告,壓力會非常大。營建署只不過一個綜合計畫組在處理這些事,怎麼扛得住所有海岸開發的責任?」

「相較於觀光局向來只管開發計畫,其他全部切割,這次營建署在環評會議上積極發言,我覺得值得肯定。」但接下來,若不想在法規完備前放行開發,憑一署之力恐怕不夠,蔡中岳直言:「如果民間團體的聲音夠大,營建署也比較能說:『看,有這麼多人抗議,所以案子應該要先打住。』」

此外,蔡中岳也指出民間團體必須關注更進一步的法制問題。「營建署強調《海岸法》和《環評法》沒有相互牴觸的問題,這非常有意思。將來兩個系統誰先誰後?如果審查一邊通過、另一邊沒過,到底可不可以開發?」

類似的情況不只會發生在《海岸法》,棕櫚案中開發單位沒有與所有相關原住民族部落協商的爭點,也正在於2005年公佈實施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法原住民族土地上進行開發,應該取得部落同意甚至參與。然而相較之下,《原基法》顯然是更容易被無視的法律。先前在環差專案會議中,原民會曾要求東合開發以部落會議的形式進行溝通,但東合開發卻只在基地旁的莿桐部落召開一場效力受到質疑的說明會,不理同以該地為傳統領域的都蘭部落與加路蘭部落,甚至最後直接否認開發基地為原住民族的土地。

環評會議當天,場外反覆強調開發應尊重部落主權,但場內卻支字未提相關問題。(攝影:林佳禾)

環評會議當天儘管有眾多部落族人現身會場外抗議,部落同意與否的問題在會議中卻從頭到尾都沒被提起,顯得格外諷刺。蔡中岳直言:「希望原民會能跟營建署有一樣的想法和觀念,站出來捍衛原住民族的權益。」以棕櫚案為參照,《環評法》、《海岸法》和《原基法》如果都要達到積極的公民參與和專家審議效果,法制系統之間的水平整合,顯然會是一大課題。

自1995年《環評法》公佈實施以來,擁有「否決權」但實際上監督、阻斷不當開發效果卻不彰的台灣式環評制度一直飽受批評,乃至近年來履遭司法系統否定其決議的正當性。是否將審議權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交予更高權力的行政機關?或另外成立獨立的審查機構?各種對於環評制度的改革建言過去都曾被提起過,但往往莫是一衷,難有共識。

如今,隨著《溼地法》、《海岸法》相繼公佈實施,國土保育在不同法制之間有待接合的斷面逐一浮現,更別說還有更上位的《國土計畫法》在立法院裡等待,對於開發行為的不同審議機制未來如何有效整合,肯定是決定這些令人望穿秋水的法律最終能不能發揮作用的關鍵。

【棕櫚案沒有告別東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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