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海上奴工 血汗海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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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漁業移工,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然而,其工傷風險高、辛苦的勞動環境、長工時卻無法有加班費的狀況等等因素,使漁業移工一直是當代的海上奴工。而長期累積的「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及「膳宿問題」等,使得海上奴工的處境更為血汗。

漁工睡紙板  膳宿扣5千

2001年,在當時的勞委會主委陳菊提出「雇主得以實物給付薪資」而同意雇主得自勞工的薪資中扣除最高4,000元的膳宿費政策後(2007年盧天麟將其上限調漲至5,000元),漁業移工,同其他受勞基法保障的移工,實質薪資已下降至勞基法的基本保障以下。

十數年來,漁業移工的膳宿條件沒有任何改善,但是,用最高額度(NT5,000)作為膳宿扣款卻的情形卻越來越多。

不論出海或入港,都被迫住在漁船上狹小空間的漁業移工,膳宿費被扣到最高額5,000元(基本工資的1/4;實領薪資的1/2或以上)卻仍吃不飽、睡不好。漁工A的房間靠近馬達,既熱又吵,被迫到甲板,以紙箱鋪在漁網上,才勉強得以休息;漁工B的房間因為破舊、漏水,也被迫和同事縮睡在甲板漁網上。申訴的漁工們,很多在漁船進港後,雇主便不提供食物,無處洗衣洗澡,只好到附近溪流洗衣、洗澡、抓魚,並到附近的山上採果實裹腹;除了常見的食物提供不足外,更有雇主在颱風無法出海的6天,僅給2人500元作為餐費。提供如此不堪的膳宿條件,雇主仍每月以最高額5,000元扣其膳宿費用。

這樣的申訴案件越來越多,呈現出多年來勞動部完全置漁業移工的勞動與生活條件於不顧。不但從未進行勞動檢查,在申請漁業移工所需附上的「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如附件),也成為勞動部荒謬的文書拖詞,從未落實。

雇主仲介共犯違反勞基法  勞動部縱容違法

漁工薪資除了常被延遲、積欠外,更嚴重的是,常未被全額給付、也未被直接給付(勞基法22條第2項規定)。到漁工手上的薪資,常是仲介扣完「(非法)貸款」、「(無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等名目後的剩餘。

以菲律賓漁工來說,菲律賓政府規定,仲介不得向海事工作人員(含漁業勞工)收取仲介費用(〈POEA Rule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cruitment and Employment of Seafarers〉,Rule IV, Section 1.)。然在台菲籍漁業移工卻一直都有被以「貸款」名義違法扣款的狀況。扣取「非法貸款」剝削勞工的情形,勞動部推託是輸出國政府的責任。但事實上這樣非法行為,是藉著「台灣雇主不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薪資」作為具體落實的手段。對於這樣助長非法的違法手段,長期以來,勞動部從未進行調查、也未進行處分。

為保障漁業移工基本的勞動權利,我們要求:

  1. 漁工不應扣膳宿費
  2. 落實勞基法22條(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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