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5月23日,王鐘銘因聲援華光社區於行政院前的「討債政府,無恥黑箱」抗議行動,與警方在抗爭過程中發生推擠衝突而遭起訴妨害公務。本案於今年3月30日一審宣判敗訴,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經王鐘銘上訴後,今日9月24日稍早11點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當事人王鐘銘與華光社區訪調小組都對二審的敗訴結果感到憤怒,並且遺憾司法仍然箝制人民集會遊行及言論之自由,形同為政府不公義的錯誤政策背書。王鐘銘將會拒繳易科罰金,入獄服刑。晚間7點王鐘銘並將出席攝會主義影像工作室於華光社區原址舉辦的「妨害不公務」紀錄片首映會,對今早的二審判決發表看法。
前年5月23日,華光社區在行政院前抗議政府為了龐大的經濟利益不顧人民居住權。然而警方在居民陳情時,主動攻擊現場群眾,忠孝東路派出所指揮官甚至下令,要求列隊員警「楔型前進」向前推擠、以盾牌挫打群眾,造成多人手腳扭傷、身體大面積瘀青。王鐘銘在行動中因與警方發生衝突,拉扯到盾牌,竟因此被以妨害公務罪名起訴。遺憾的是,司法也未能實踐公正裁決,反而縱容了濫用公權的惡行,成為國家機器迫害人權、箝制反抗的打手。
王鐘銘認為,人民有集會與表達言論的自由,但警方在《集會遊行法》違憲後,開始轉用「妨害公務罪」等罪名起訴抗爭者,以公權力不能被人民干擾為由躲避言論表達自由的爭議,忽視各種集會遊行自由及言論表達自由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重要權力,更使得應當被法律保障的集會遊行權被侵犯。
雖得易科罰金,但王鐘銘仍打算透過拒繳易科罰金、入獄服刑的方式,凸顯國家濫訴與判決的不合理。並會再與義務律師、相關團體討論評估是否針對妨害公務罪在集會遊行中的濫用聲請釋憲。
社運工作者為了能在抗爭行動中發聲,只能以自己的肉身去抵抗暴力的國家機器。在行動中與官方發生衝突,往往是政府拒絕與人民溝通卻又侵害人民權利的結果。但是政府近年來頻以妨害公務罪對抗爭者濫訴,箝制人民的抗爭行動,提高抗爭成本,實則是忽略憲法保障的集會遊行及言論自由,而只追究言論表達過程中的衝突。王鐘銘案從一審到二審的敗訴,加重了這種對言論自由的桎梏,提高人民表達意見的風險,而無力承擔風險的部分人只好選擇沈默,這勢必對整體社會發生負面影響。檢方企圖打壓聲援者合法正當的意見表達自由,遑論其起訴內容散亂、證據薄弱,實則是一種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
因已二審定讞,本案無法再上訴。但我們仍堅持為居住正義挺身發聲,並爭取應得的言論自由。對此我們再次呼籲「司法莫作行政打手」,政府強拆迫遷、剝奪人民居住權在先,司法不該為政府漠視人權的行為背書,華光4月24日五人案二審仍在審理中,我們也將持續關注審判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