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將兩小無猜定罪,一年需要花費多少社會成本嗎?根據勵馨基金會的研究,推估兩小無猜一年的警政司法經濟總成本為2億1502萬元;同時,在法律的訴訟過程中,往往對未成年人的情感和人際關係造成嚴重傷害。
有關刑法227條近日引發許多討論,其實此法條牽涉很多議題,而勵馨認為兩小無猜議題應該被優先處理,勵馨主張,社會大眾需重新考量刑法第227條(根據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16歲的男女有性交、猥褻等行為者,視情節處以3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將「未成年人」觸犯第227條的第一、二項保留,第三、四項除罪化,即十四到十六歲之間與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間,兩情相悅下從事的性行為不以刑法,改以性別平等教育法來導入教育輔導及社政資源,加強未成年人的情感教育與性教育。
勵馨基金會今天邀請律師紀冠伶、台少盟祕書長葉大華等人,在立法院召開「刑法227條之修法建議:兩小無猜是被害人還是加害人? -兩小無猜以性平法取代刑法」記者會,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許多未成年人合意的性,因為刑法227的關係,導致雙方家長對簿公堂,不但撕裂親子關係,也造成小孩親密關係的創傷,甚至有的父母還透過相關案件,不斷索取賠償金,儼然將官司當成買賣。
勵馨基金會研發專員陳靜平表示,根據勵馨所承接的案例,有些少數父母把女兒當賺錢工具,不斷透過刑法227條提告,索取和解金,宛如另類性剝削;而且在兩小無猜的案例中,普遍存在女性是被害人的迷思,多數女方的家長都認為自己的女兒是被害人,甚至要求小孩做偽證,說雙方不是合意性交,讓小孩既不想違背父母,又不想害對方留案底,最後造成親子關係破裂及親密關係的陰影,而許多女性也存在「把自己當成禮物送給對方」的想法,因此難以斷定誰一定是加害人。
勵馨研發部主任王淑芬表示,根據勵馨多年承接「性侵害被害人服務方案」的經驗,103年度共服務746名個案 (每年個案數約為700名至900名),746名個案中共有321名為未成年(佔43%),321名個案中共有149名為兩小無猜類型(佔46.4%)。
即未成年兩情相悅,發生合意性行為,卻因其中一方未滿16歲(性自主年齡)而被提起訴訟。甚至在許多案例中,因為雙方皆未滿16歲,造成兩人互為加害人和被害人,互相提起告訴,兩敗俱傷。
他表示,根據衛福部資料,100年至102年的性侵害通報的受暴人數在10,000人至12,000人上下,101 年通報被害人未滿 16 歲,加害人未滿 18 歲性侵害被害人數(含強制性交等所有性侵害案件)為1,464 人,其中兩小無猜被害人數佔51.98%。即一年約有760人。
但是以衛福部網站所提供的調查資料顯示,101年國中生發生性行為比例為5.5%,約有47,000人發生過性行為,和通報人數落差近60倍,原因為何?就是因為涉及性侵害通報,教育現場不願觸碰學生情感與親密關係議題,同樣地,未成年既不願向成人求助,也不願向他們諮詢。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未成年人的性關乎日後的情感關係,涉及性別平等教育及性別友善司法制度的建立,刑法將兩小無猜入罪,嚴重阻卻校園中情感教育的推展,使得他們在遇到情感或性行為的相關問題時,不願意向師長、父母詢問或求助,流於同儕間互相詢問或自行上網尋找解決方法,反而容易習得錯誤性知識,或以不適當的方式解決問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除此之外,兩小無猜案件也耗費了巨大的社會成本,根據下列單位每年的預算及案件數,兩小無猜案件一年所形成的警政司法經濟總成本為2億1502萬元。尤其在這樣的案例中,因為社會傳統價值觀的影響,將男孩貼上犯罪者的標籤,女孩則成為了受害者,鞏固社會對男女關係的性別刻板印象,甚至會強化貞操觀念,導致兩名未成年人與其家人關係惡化,並造成極大的情感傷害。
律師紀冠伶則表示,目前的司法制度是修復式司法,而非修復式正義,法官一遇到兩小無猜就叫兩造和解,但刑法227條本來應該用來保護被害人,可是卻保護到家長,因為兩小無猜的雙方往往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反而是雙方的家長感覺受傷,堅持提告,法官的判決變成在保護家長;雖說如此,他仍不贊成廢除刑法227,因為未成年人的性仍必須被保護;但他贊同兩小無猜議題需要再深議。而兩小無猜的定義,除了是兩個未成年人的合意性行為外,也必須在雙方是男女朋友的前提之下。
台少盟祕書長葉大華則說,很贊成刑法227重新量刑,朝向無罪化思考,我們的社會有必要重新思考未成年人的情感與性需求是什麼?而刑法227條用年齡來做為對方與其性交是否犯罪的考量,符合比例原則嗎?他更認為性需求本來就是人權的一種,我們就是性的產物,因此社會應檢討性平法是否落實情感教育與性教育。
而勵馨也主張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對於現行的兩小無猜案件,不再以「性侵害」案件處理,而改以「未成年人親密關係事件」方式,讓學校或社工以教育或輔導方式,處理未成年人的家庭、親子、親密關係問題。
不過,一旦校方知道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仍須以性平法及兒權法進行通報,依此確認未成年人的性行為,有無性侵、性剝削、是否真實為兩小無猜案件等等,另一方面通報後也使各種資源如社政、教育等能加以進入,幫助未成年人。
最後,勵馨呼籲:社會應信任青少年,改變傳統的父權主義思想;在法律面上,一般兩小無猜除罪,但涉及權控內涵的案件仍應處罰;學校教育方面,應加強學校教育角色與性平會功能,回歸情感教育教導與學習;社政方面,學校有需要的話,則進行轉介,擔任資源統整的角色;司法則改為輔助、後盾的角色,非到最後關頭不輕易使用;而當事人的青少年,則應學習互相信任及理解自己的真實需求;父母則應信任自己的小孩,增進親子關係,與教育系統結合。
期許台灣教育界加強情感教育與性教育的討論與學習,以教育、社政資源的介入取代司法程序,讓青少年擁有正確性知識、學習正確的情感表達,了解如何維繫親密關係及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
註: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