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從警以來屢遭長官以長髮為由進行懲處,葉員循體制內的申訴管道,卻全部遭到駁回,男警蓄髮一案從2012年在媒體上揭露開始,在政府各層級的性別平等會議都有討論,然而,警政署非但不願意修改違法的服儀規定,反而在2014年將葉員考績打為丙等,2015年底更以長髮為由準備將葉員免職,性別勞動權益團體在此嚴正抗議「政府機關帶頭侵犯基層警員的勞動權益」,幾點聲明如下:
- 近十年來,政府致力於打破男女二分的刻板印象,維護性別平等,訂定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求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2010年馬偕非法解雇穿女裝的男員工,被勞工局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警政署身為公部門,應深自警惕,不應該帶頭違法,以蓄髮為由將男警免職。
- 我們同意警察要端正形象,但是我們反對以男女性別刻板印象區分服儀規定。警察內部的管理規則也經過變革,修改女警的服儀規定不強制穿裙裝,不強制梳髮髻,更沒有強制女警留長髮讓民眾辨識性別,足見台灣社會已經有多元進步的性別意識。從雅虎新聞所做的民調來看,支持男警蓄髮的比例也明顯高於反對聲音,警政署不應該再以舊有的社會觀感為由,打壓長髮男警的性別尊嚴和工作權益。
- 2013~2015三年期間,葉員在勤務表現上得到記功1次、嘉獎42支,表現並不差。但是同一時期葉員也得到申誡40支,其中38支都是因為頭髮過長,且密集於2014~2015年,使葉員2014年度的考績只因為長髮申誡就被打為丙等,顯然是報復性的懲處。保二總隊說葉員「表現平平,懲處多於獎勵」更是扭曲事實,掩蓋真相。
- 保二總隊表示核電廠有包商及廠內員工對長髮警察提出質疑,並加以嘲弄,我們認為這種嘲弄已經反映了性別歧視,保二總隊非但沒有站出來維護性別正義,提供友善的工作環境,反而畏懼成見,打壓下屬,其心可議。
基於上述四點聲明,我們要求警政署修改男警的服儀規定,撤銷所有葉員的長髮申誡,重新評定葉員2014年考績,並維持其警員資格。
共同聲明團體: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台灣TG蝶園、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跨性別倡議站、人民民主陣線都市苦工團、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歡迎更多團體一起加入聲援。
堅定捍衛警察團體紀律 無關性別認同
警察係國家公權力的表徵,也是政府與人民第一線接觸最為密切的公務員,穿著制服執行公權力時,無論在勤務或言行舉止均受到民眾關注。因此,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明確規定男警穿著制服時,髮長前不覆額,兩側及後頸自髮根斜上剪薄,以樹立警察人員端正形象,其中髮式依男女性別之不同而作規範,符合社會一般共同觀感。
警察機關對於性別認同一向給予充分尊重,但紀律是警察團體共同遵守的規範,有全國一致性必須堅定捍衛,以維護警察團體紀律,個人的行為不得凌駕於團隊規範之上,美國最高法院判例:警政部門有權禁止員警留長髮。本總隊對於葉繼元同仁之懲處完全對事不對人,對於葉員蓄留長髮違反儀容規定,曾屢次規勸並予以懲處及告誡,但葉員依舊置之不理,葉員企圖將「性別認同」與「蓄留長髮」混為一談,係誤導社會大眾視聽之作法,即使換作一般員警,警察機關也是用共同標準來懲處。
有關網路所傳「葉員工作表現優秀,也經常受到嘉獎,先前還有民眾特別到警局感謝」,本總隊特予以澄清,葉員表現平平,並非績優,懲處多於獎勵,除蓄留長髮懲處外,另有不遵勤務紀律之申誡處分。保訓會曾對於葉員再申訴決定書以:「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係考量警察執行勤務之特殊性,應整肅服裝及儀容,以建立良好形象而為規範,其違反者,自應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相關規定懲處,難謂有違憲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
葉員於龍門核能發電廠服務期間,擔服一般門禁管制工作,屢有廠內員工及包商反映,對葉員穿著制服蓄留長髮提出質疑,並笑稱「單位裡來了一位女警…」,嚴重影響警察形象與民眾觀感,已成為地方人士談論之笑柄。
葉員為警察專科學校第24期畢業,97年7月畢業後分發至本總隊第一大隊服務(前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於第一大隊服務期間,並無蓄髮之情事,惟服務四年後執意蓄髮,對於服裝儀容要求一昧抵制。為確診葉員性別認同問題,本總隊第二大隊各級幹部每月敦促其前往開辦性心理衛生特別門診之教學醫院或醫學中心諮詢、評估、診斷及處置,均核准渠申請病假前往,已善盡輔導關懷之責;另也曾建議葉員參加本總隊刑事警察人員甄試,惟葉員表示「渠堅持要穿著制服在體制內衝撞」,任何告誡均置之不理,其心態可議。
另有關長官動員網路投票,係希望同仁都能把內部真實聲音表達出來,出於善意,請同仁踴躍投票,絕無強迫投票或稽核同仁帳戶,其方式或不妥之處,容有檢討空間,當予以改進。
本案葉員本年累計獎懲相抵達18次申誡,已達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免職規定,將於本週之內總隊召開專案考績委員會,並函報警政署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