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正式實施
高中職導師費應立即與國中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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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立法院於今年5月22日通過「教師待遇條例」立法,並於6月10日經總統公告,惟法案明訂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因此,教師待遇條例雖已立法,但遲遲未實施。這段期間,並有私立學校利用此法還未施行,擅自扣減教師學術研究費,形同變相減薪。本會與其他教師團體,還曾為此向教育部抗議,要求教師待遇條例應儘速施行。

此一法案自民國84年教師法公布施行以來,即應立法,但20年來,教師僅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計給薪資,實務上爭議仍常發生。民國101年12月28日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07號解釋,認定目前以行政命令當做教師待遇的規準不妥,並限期在三年內須完成立法,否則命令失效。昨(27)日三年期限已到,行政院已函相關單位,教育部也將於今日發佈教師待遇條例自即日起施行。雖然時間拖到適法性的最後一日,但本會還是肯定教育部願意落實此一法案之立法意旨。

另外,12月18日本屆立法院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案,將第三條第二項「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調為百分之二十三,並通過附帶決議「鑑於目前國中、小學導師費每月3千元,而高中、職導師費每月僅2千元,造成同工不同酬現象;因此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若修正通過,提高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淨額,應先調整高中、職導師費至3千元,以符公平原則」。

教師待遇條例中明訂本薪相關支給規定及加給之種類及範圍。其中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列為加給,將使擔任導師及擔任特教課程之教師權益更有保障。惟目前高中職導師費與國中小不一致,造成同工不同酬現象。既然教師待遇條例已正式施行,且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也已通過,本會要求高中職導師費應立即與國中小一致,且自即日起適用。

另外。對於私立學校教師之待遇及工作條件,教育部也應有效管理,不應任由私立學校苛扣教師之待遇及福利。尤其在此十二年國教實施之時,更應處理此事,以免造成私立學校師生權益受損,成為十二年國教實施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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