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及人中學大量違法解雇教師、職員超過半年,主管機關毫無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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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9

天龍國學校-及人中學;天龍國政府-新北市政府
大量違法解雇教師、職員,超過半年了,主管機關毫無作為
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利嗎?政府在那裡?
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教師法亦有明確規範教師之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啊!

天龍國及人中學,不受教師法規範,學校不僅遲至102年才成立教評會(依教師法,早至86年應該成立),教評會委員的選出仍是違法,且直接利用這違法的教評會組織於104年7月3日「違法解雇6位教師」,從104學年度8月1日起含不續聘教師,總計有6位教職員遭解雇,創下全台第一的紀錄。主管機關到底在那裡?國家的法律沒人管嗎?

被解雇的教師皆為全中教之核心幹部與會員,本會認已違反教師法第28條:「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及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一款之不當勞動行為條款。校方此舉藉剝奪教師工會成員的工作權,以警告組織成員,意圖形成寒蟬效應,讓學校成為一言堂,事證至明。

104年9月2日教育局召開第一次協調會,確認及人教評會違法必須重選並重開教評會(但學校早在8月1日即解僱教職員,並立即違法停止教職員的公保及健保),學校遲至10月26日才辦理重選,雖遲至11月5日才召開第一次合法的教評會,卻又違法不讓教評委討論通過聘任案。

11月30日教育局召開第二次協調會,確認學校需依教師法第14及15條辦理教師的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結果學校仍然置之不理,即使過8週後105年1月11日教育局發函學校限期召開,學校仍然不開教評會。

105年1月19日新北市蔣議長、蔡議員於議會召集教育局、校方、本會召開協調會,確認要求學校需依教師法「一週內召開教評會」。到今天為止,學校仍未依協議結論開會並決議,亦未讓被解僱的教師回到學校述職。

憲法、教師法全部淪陷,「違法解僱案」時間超過六個月了,教職員沒有薪資,沒有公保健保,一個家庭瞬失經濟支柱如何生活下去?還得一再忍受校方的抹黑,甚至學校還到法院誣蔑控告教師觸犯刑法(已獲不起訴判決),老師們為校方賣命二、三十年真是情何以堪?

教職員即使經過無數熱心長官的協助請願,都是毫無進展,學校ㄧ直拖延,教育局僅一再發公文、開協調會強調會依法處置及人,毫無其它作為,這種處理方式只是在應付、推脫責任,任憑公權力遭踐踏,對被違法解僱的教職員沒有任何正面的助益。

我們的疑問:

1. 學校一再宣稱辦學虧損?但102學年度決算財報校務基金卻累積上億盈餘,為何虧損?本會強烈懷疑有掏空校產之嫌疑?

2. 學校未向主管機關核備資遣教師,可以不用任何理由就資遣教師嗎?這沒有違反教師法嗎?

3. 105年1月20日學校校務座談會上,董事長盛天麟說「如果教評委員不資遣這些沒被續聘的老師的話,不發年終獎金」、「教評委員以後只能做一任,兩年後才可以再選委員」等等,請問教育局這是合法辦學嗎?

4. 違法解僱專任資深教師,非法聘任代課、不合格教師濫竽充數,請問校方這是學校招生策略嗎?還是辦學指標?

請問新北市府:

1. 請問教育局「違法解僱專任資深教師、非法聘任代課、不合格教師」符合法規嗎?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只管公校不管私校嗎?這是維護學生受教權嗎?這是新北市府提供給人民的教育環境保證嗎?

2.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105年1月19日申訴評議裁決函(如附件):「……原措施學校,應自104年8月1日起,為申訴人投保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學校教評會亦決議續聘教師的情況下,學校還可置之不理嗎?新北市府不管嗎?教育局可以不要求校方依法辦理,還幫忙學校找藉口嗎?要再給學校幾次機會,重新召開幾次教評會?還是直到董事會滿意才能停止?請問教師的權益在那裡?教育局難道沒有執行公權力的能力嗎?

3.教師法、私校法第55條、教育部處理私立學校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事件裁罰基準,是保護私校的專法嗎?還是保護教師、管理私校的專法?政府沒有能力管理私校保護人民嗎?

全中教呼籲:

1.   教育部、新北市府應監督學校依私校法、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工會法等合法辦學,針對本案應成立調查小組積極了解及處理。

2.   新北市府及檢調機關應積極了解董事會是否有掏空校產、違法辦學,致學生受教品質及受雇者權益受損之情事?

 

少子化將開始衝擊高中職教育場域,校方違法亂紀,主管機關教育部及新北市府此刻若不嚴格監督、執行公權力,立下教育界知法守法範本,反而不聞不問偏袒學校,私校為了私慾謀利群起效尤大量解聘教師賺錢營利,少子化成為私校董事會踐踏師生權益藉口,造成校園場域紛亂,教育環境沈淪,教育品質淪為祭品,屆時將難以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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