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反對退步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應依母法保障私校教師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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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去(104)年5月22日立法院立法通過「教師待遇條例」,並於6月10日經總統公告,惟法案明訂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趕在12月25日發佈教師待遇條例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對於教師待遇總算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也免除了違憲的危機。

然2月18日教育部公布「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卻未能依據母法立法意旨,保障教師之應有權益,尤其是任職私立學校教師。

其中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但施行細則中,卻未能再將以規範,相信私立學校會因此模糊空間,自訂許多不利教師之規定。

且在施行細則公布之前,即有大華科大等多校,擅將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打折,而此一現象,在私立學校極為普遍,但施行細則針對此一問題,並未有明確規範,未來此一問題,依舊是教育場域如同中國霧霾之亂源,台灣教育改善無解。

目前全國各級學校,皆有政府經費補助,尤其自2014年起已實施十二年國教,私立高中職免學費政策,每年政府補助每位就讀私校學生45600元,對於私校招生及運作已有一定之助益。另外,私立大專校院每年獎補助金總額動輒百億元以上。但近來仍多有私校不法之情事發生,尤其上週新北市私立及人中學爆發董事會淘空校產數億元,並惡意解聘教師,完全無視法律之規範。主管機關也消極作為,未能防範未然。

本會呼籲行政院及教育部應依教師待遇條例修正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將私立學校教師各項待遇(含加給、獎金)明訂「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明訂罰則並於細則中明定基本加給(本俸及學術研究加給)比照公立,以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本會並呼籲立法院應將教育部目前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不予備查,退回教育部,請教育部重行訂定完整後,再行發佈,以維私校教師之權益。

另外,各教師工會依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得與學校進行團體協商,訂定團體協約。然實務上,私立學校與工會進行團體協商時,多不願誠信協商,或採拖延策略,致團體協約之簽訂遙遙無期,籲請勞動部應修訂團體協約法及做適法性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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