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例外論?美國研究生組工會的法律爭議

2016/04/04

譯者/蘇子軒 陽明大學學士生;校對/張宗坤 台灣師範大學學士生

【譯按】去年(2015),勞動部與教育部就學生兼任助理提出的「指導原則」,將助理分為「勞僱型助理」與「學習型助理」。然而,不受勞動保障的「學習型助理」,卻造成許多大學擴大解釋「學習」的定義,以課程、服務學習等巧立名目的方式,企圖規避兼任助理應有的保障。

本文摘譯自2003年《Labor Studies Journal》上的一篇文章〈Graduate Student Unions: Organizing in a Changed Academic Economy〉,時間點回到2000年的紐約大學裁決,即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委員會肯認了私立大學研究生組織工會的權利(然而2004年的布朗大學裁決逆轉了這項結果)。在當時美國大學校方與研究生勞動者的攻防戰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相似於台灣各大學校方反對兼任助理納保的論點和做法。因此,這篇翻譯文章很值得我們對照目前的台灣兼任助理運動所面臨的障礙,以及突圍的可能。

由於文章篇幅較長,分為以下兩篇刊登:

對於多數大學來說,大量增聘薪資微薄的助教是可負擔的。但就算工會契約看來易於負擔,大學校方仍堅決反對工會,恐懼工會將改寫大學勞動市場的邏輯。在與州委員會和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NLRB)的訴訟中,校方主張大學不像其他產業,而且勞動法的範疇並不適用於學術工作的脈絡。

校方提出了兩個主要論點:(一)研究生有特殊的「師資訓練」身分,所以他們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實際上是學習的一部分,也因此不該被看作是國家勞資關係法定義下的「僱傭關係」;(二)如果研究生被賦予僱傭身分,組織工會將會傷害大學所珍視的學術自由,因此這不該成為一項公共政策。

僱傭身分

關於確認研究生的僱傭身分,有兩個主要的法律理論。首先,法院可能會裁定大多數研究生做的工作,實際上與他們的學位修讀無關,故而構成僱傭關係;另一個更基進的調查結果主張,如果研究生對大學具有經濟營利功能,他們就是法定的勞工,就算這工作確實是學習的一部分。這兩項主張都在紐約大學的判決中被採用。研究生負擔的教學工作增加、非自身專業領域的教學的盛行,以及教學並非學位要求等等的證據,證明大部分的教學工作顯然與學術訓練無關。為了因應這項調查結果,校方「別具創意」地重新定義學位要求,藉此否認研究生的僱傭身分。

在NLRB召開的42天的紐約大學聽證會中,校方律師在最後一天臨時遞交一份修改研究生教育的資助辦法的新計畫作為證據。在新方案下,教學變成學位要求的一部份,且研究生每一學期不論教學與否,都會拿到同樣的助學金。紐約大學校方主張,這項計畫在法律上將助教還原為「學生」,將他們的工作還原回「訓練」。多數的NLRB小組宣稱,即使全面實行這方案,這新計畫也不會造成什麼改變。然而,其中一個三人小組似乎認為,如果教學是學位要求、修得學分是為了教學經驗、且資助與教學工作脫鉤,變成助學金而非薪資,可能會削弱助教的僱傭身分。現在,國內各個大學校方的法律戰戰略都已命懸在這一線。

研究生實際上的教學份量,使得他們的工作很難被新發明的「學位要求」把戲給隱藏。例如,若要把助教的工作偽裝成教育訓練的一部分,校方必須針對不同的教學內容精心編造理由。如耶魯大學正致力於此:由研究所制定計畫,規定每個科系得根據「嚴格的教學標準」,決定研究生從事教學的學期數,以給予研究生適當的專業訓練。不意外地,西班牙語系,在教授語言入門課程極度仰賴助教的情況下,宣布該系特別的教學標準,需要博士候選人至少教授四個學期的入門語言課程;相對地,西方古典學系,一個很少大學部主修的小科系,決定這個領域不需要任何教學額度。

難道學習如何教西班牙語真的比學習如何教希臘語還要困難嗎?很難想像大學要怎麼在NLRB的盤問下,為這套體系辯解。不管愚蠢與否,這確實是私校校方在紐約大學裁決後,用以打擊工會的新方案:在不改變大學的實際功能的情況下,換上新的名目;只是每個人做的工作就跟過去一樣,但這工作被稱作學習,而不是勞動。

雖然校方付出這麼大的努力,但可能終究徒勞無功。在布朗大學的案例中,委員會似乎在勞僱身分上採取了更基進的立場。新英格蘭地區總監駁回了有關助教工作是否「主要是學習」的辯論,認為這與正題無關。他裁定:「就算研究生的工作『主要是學習』,只要學生在大學中以服務換取酬勞,就應該享有集體協商的權利。」我們並不清NLRB是否會堅持這個觀點,否則,研究生勞工的法律權益將取決於校方能否說服NLRB,透過「助學金」、「訓練」等新名目以取消(研究生的)勞僱身分。

任何熟悉大學實際運作的人都知道,那些大學校方的論點顯然是天馬行空。但再也沒有什麼比「教職員工是大學的管理階層」更「稀奇」的論點了——就算在八零年代初期也顯得荒唐。葉史瓦大學卻說服了最高法院,在這個論點的基礎上禁止教職員工組織工會。哥倫比亞大學和布朗大學都在等待NLRB審理上訴,而我們完全可以想像,當前的NLRB可能逆轉紐約大學的判例,無論論點有多麼不合理。

學界和校方眼中的學術自由

所有反對學術工會組織的說法中,最違反直覺的就是「工會將威脅學術自由」。儘管如此,各大學校方仍不斷提出這項主張的各種版本。紐約大學聲稱,工會會傷害學術自由,是因為「大學的教育政策制訂,將受團體協商主導」。有人可能會猜想校方是擔心工會試圖篡奪教師對於成績、課程要求或其他傳統學術議題的決斷權。然而,沒有任何學界的工會要談判這些議題,而且紐約大學工會最終簽署了一份聲明,承諾不會對於「純學術」的議題進行談判(Bunn,2001)。所有這些關於學術自由的論點會聽起來這麼不中肯,有一個很基本的原因:這個問題早就被解決了。研究生工會和教師工會已經有數十年談判的經驗,從沒有任何意見顯示學術自由因(談判)而妥協。NLRB總結道:「在將近三十年來與教職員工談判的經驗中,我們有信心(學術對上僱傭關係的疑慮可以輕易被解決)。」(332 NLRB,No.111:4,15)

除了反對關於學術原則協商的爭論外,校方針對學術自由提出了第二個更令人心寒的論點:工會將阻止校方和資深教師任意威脅工會運動者。紐約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校方都指出,NLRB在耶魯大學1996年的助教罷工後1,對該校教師提出的訴訟,是工會的興盛將戕害學術自由的鐵證。在該案例中,耶魯教職員和校方威脅罷工參與者要終止他們未來的教學工作,並暗示參與者可能被踢出研究所,也允許指導教師基於罷工參與的理由撰寫負面的推薦信,或扣押信件。這些報復方式導致NLRB控告耶魯校方和教師,以及來自現代語言協會(Modern Languages Association)、美國歷史協會(American History Association)、全國研究生和專業學生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Graduate and Professional Students),和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等組織決議對耶魯大學的譴責。最後,政府放棄了多數的指控,因為它們發現這場繳交成績罷工只能算是「半個罷工」。NLRB同意在剩餘的訴訟上達成和解,但要求耶魯公開承諾,未來不該有任何勞工因為參與工會活動而被威脅。由於在繳交成績罷工事件中,對正常罷工活動進行威脅,被初步判定為毫無疑問的違法,校方把這些(對勞工的)報復看作是學術自由的指標就顯得莫名其妙。對於多數學術社群而言,防範這些威脅應該是學術自由的一部分。

儘管如此,哥倫比亞大學校方現在卻引用耶魯判例,作為威脅學術自由的「神聖權利」的例子。哥倫比亞大學校長George Rupp在一封公開信中聲稱,「老師......感到表達意見的自由被壓抑,特別是因為工會致力於指控某些耶魯的老師不公平對待勞工的方式」(Rupp,2001)。類似地,一封來自耶魯大學教務長Alison Richard的公開信指出,繳交成績罷工事件後的聯邦訴訟,是把NLRB的行為標準套用到教師身上——也就是禁止使用「威脅」或「承諾」來讓學生反對工會——這將破壞高等教育的本質。「這些對於什麼可以合法地與一名『勞工』討論的限制,」Richard堅稱,「將打擊意見表達的自由,也就是大學作為知識分子社群的核心概念」(Richard,1998)。

在校方的腦袋中,「學術自由」的原則,已經為令人心驚膽戰的歐威爾式台詞所改寫。在這被修改的原則之下,學術自由成了校方和資深教師得以威脅學界食物鏈底層的權利。儘管這樣的分析看起來很像是在挖苦嘲諷,但我們很難再為這些校方的論述找到其他結論。

這個對於不同學術自由的版本的爭論,指向了校園組織活動中,一項危在旦夕的深層價值:除了攸關薪資和福利等立即性的經濟問題外,這更是一場大學能夠民主化到什麼程度的鬥爭。中世紀大學的浪漫願景若曾存在,迄今也消逝已久。但是,一間民主化的大學和企業化的大學之間的差異仍相當關鍵,尤其在如今面對未來時,比過去任何時候都還要至關重要。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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