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稿】打壓工會 被裁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全教總要求林明溱道歉並回復工會會務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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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

南投縣政府片面取消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下稱:投教產)會務假,已被裁決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立即回復教師工會會務假。

南投縣政府與投教產本以公函約定教師工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周授課四節,其餘時間准予公假辦理會務。惟104年初,投教產檢舉中興國中違反常態編班之規定,並經教育部於同年四月查證屬實後,中興國中校長李枝桃受到懲處,並申請退休。然南投縣政府不僅沒有譴責違反常態編班的李枝桃,反對於確保學生公平受教權的投教產進行報復,先後於104年9月11日發文限縮投教產理監事之會議公假時間並要求代課自理、104年9月11日發文片面取消投教產幹部之會務假、104年11月3日否准投教產會員以公假出席會務發展研討會暨勞動教育講習,同時取消課務排代和研習時數。上列行為,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調查後,認定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104年勞裁字第45號、46號)

依據裁決書的認定,南投縣政府與投教產間,於教師工會成立之初即有會務假的約定,且工會的會務假與教師會系屬二事,監察院糾正教育部的是教師會會務假,並未糾正教師工會之會務假,南投縣政府一再以監察院糾正文做為取消教師工會會務假的理由並不可取。同時,根據各項證據論斷,「就雙方勞資關係脈絡觀之,尚難全然排除相對人對申請人檢舉所轄國中違法常態編班一事,以取消或減少申請人會務假作為報復之可能性,⋯⋯」。又雙方就會務假等相關事項協商中,南投縣政府恣意變更或取消投教產援例提出之會務假、課務排代及採計研習時數等申請,應已該當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全教總認為,縣市政府做為行使公權力機關,本身應該恪遵法令,維護人民權利。然而,南投縣政府不僅包庇違法在先,更不知悔改。根據裁決書的調查認定,南投中興國中被檢舉違反常態編班後,南投縣政府竟然企圖繼續維持該校的能力分班,繼續侵害學生的平等受教權。縣長林明溱不僅毫無悔意,還進一步違法打壓教師工會,企圖讓投教產會務停擺,消滅教師工會。林明溱身為一縣之長,不僅沒有維護學生的平等受教權,還侵犯勞工團結權,毫無勞動人權概念,並做了最壞的法治示範。有這樣的縣長,還能期望南投的縣政清明嗎﹖林明溱應該為違法打壓工會向工會道歉,更應該為錯誤的行為向全民道歉!

做為政府機關,不僅要遵守法令,更應有示範作用。全教總要求,南投縣政府對教師工會的諸多限制,既然已經被裁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就應該依雙方已約定的前例,給予工會幹部會務假,並撤銷對工會活動的不當限制。同時,應進一步履行團體協約的誠信協商,以確保工會的集體勞動權。倘若南投縣政府仍執迷不悟,繼續打壓工會,將造成政府機關一手拿著工會法,一手打壓工會的荒謬現象,林明溱也將成為工會史上的一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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