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1制度實施將屆滿五週年,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新海瓦斯工會等團體今日(4/20)前往勞動部,質疑裁決制度運作至今出現許多問題,包括審理期間過於冗長、申請限制認定嚴格等不利勞工的情形。
勞團以行動劇呈現勞工原本期待公正的裁決機制,卻轉變成繩索困住拖磨勞工。由於現任勞動部次長郭芳煜即將在民進黨執政後升任勞動部長,勞團也遞出「改革要求書」,呼籲民進黨應思考解決裁決機制問題,要求出面官員轉交給郭芳煜,並強調不該轉交給引起七天國定假等爭議的現任勞動部長陳雄文。
勞團批評,裁決機制未落實職權調查,放任工人被資方宰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裁決會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現在卻多把責任丟給工會及勞工舉證,或是要工人請律師介入,然而相較於資方動輒聘請多位律師,勞資雙方的實力極不對等。
勞團也指出,裁決會審理期間最長可至四個月,然而法律規定的「最長」卻變成「常常」,甚至還可延長為五個月,造成許多打壓事實明顯的案件,勞工仍得經過四個月以上的折磨,萬化及台勤工會等幹部就因長期審理等不到定案而過世。另外目前規定申請裁決的期限為不當勞動行為發生的90天內,然而資方打壓工會卻可能是更長期的互動才能發現,造成勞工無法請求救濟。
桃產總顧問、橡樹工業材料公司企業工會監事會召集人彭材指出,他個人從2013年至今共面臨四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除了包括工會會務假否准、不利調動,還有遭資方打低考績無年終獎金的兩案,其中案件還有進入行政及民事訴訟。雖然最後他全部取勝並成功討回十三萬元的年終獎金,但裁決過程中只有桃產總協助,勞方缺乏行政資源入廠調查取得事證。
未建立移地調查機制及運動入廠訪查權限
勞團也批評,裁決會過度使用和解手段,但其實經常浪費調查事實的時間,應該讓資方有所承認反省的情況下,和解才有意義。勞動視野工作室成員、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張鑫隆指出,目前裁決機制讓工會幹部被解雇可能要等待五個月沒有薪資,而且裁決機制以台北為中心,造成花東至今還未有案件申請,而高雄的勞工也必須到坐夜車到台北進行裁決。《勞資爭議處理法》其實規定裁決委員可以進入資方事業單位「訪查」,裁決會應考慮申請人需求移地調查,但裁決會並未運用這樣的權限。
戰鬥法律人協會成員、律師陳柏舟表示,目前問題的原因之一是委員產生機制,必須改革遴選機制,不該淪為酬庸性質;另外也該有退場機制,如果委員拖到時限最後一天進行裁決,就顯示過於忙碌,應該退場讓其他人為勞工爭取權益。
陳柏舟說,有些裁決案件出爐後,如果資方不滿結果,可以提起行政、民事訴訟,如此一來裁決就失去法律效力,先前四個月的時間白白浪費,因此應修法賦予裁決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
勞動部後續以新聞稿回應指出,現有法定審理期間需於四個月左右完成案件審查,事實上已遠低於法院處理之時間,少數個案時間較長,主要為案件較為複雜,需較多時間予以釐清,目前裁決決定進入行政法院有七成維持原先結果。
對於申請時間為90天限制,勞動部認為原立法本意是擔心時間過長,造成當事人或裁決委員取得證據困難,該部分如社會各界能有共識,酌予延長可列入修法方向。各界所提出意見均將列入未來修法參考,也會邀請工會幹部參與修法會議,讓裁決機制能與時俱進。
- 1. 勞動三法在2011年5月1日修法上路,新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雇主若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之情事,勞工可直接申請裁決,由勞動部(勞委會)組成的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裁決等同法院判決效力,確定後可直接要求恢復原狀態或原職、原薪,免去循法院訴訟曠日廢時。
《工會法》第35條事由,主要包括雇主阻撓勞工加入工會、阻撓勞工成為工會幹部;對工會幹部有減薪、降職、調職、解僱等不利處分;不當影響、妨礙及限制工會成立、活動及組織。
《團體協約法》第6條事由,為勞資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提出的團體協約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