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稿】防治霸凌法有明文 納入聘約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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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教署)日前要求各縣市教育局處、各級學校,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自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納入教師聘約,並要求各縣市教育局於6月30日前將「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審查統計表」函報國教署。

過去幾年,各級學校行政同仁、教師為配合教育行政各種行政指導與校務視導,每每疲於奔命、影響正常教學,教育部國教署要求函報前揭統計表,又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各界呼籲行政減量,讓教師專心教學的現在,顯得格外諷刺。

國教署或許會喊冤說,之所以要求各校將霸凌防制準則納入教師聘約,係「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24條明定,「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防制校園霸凌、落實友善校園確實是中小學校園的重要校務,然而,防制校園霸凌早已明訂於「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第14條並將「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列為不適任教師條款。

依此,「校園霸凌防治準則」要求各校將霸凌防制納入教師聘約,根本多此一舉,教育部據此要求各級學校匯報,更是徒增校園紛擾,其實,就算沒有納入教師聘約,依現行法令即可有效防制校園霸凌,嚴重體罰或霸凌學生的教師,也會面臨不適任教師之懲處。

全教總主張,解決教育問題,要標本兼治,切忌迷信數字管理,要真正落實友善校園,減少校園霸凌,教育部與其要求各校彙整報表,不如儘快完成校園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建置。

為使校園行政減量,教師安心教學,全教總建議教育部修正「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刪除霸凌防制納入教師聘約的相關規定,在此之前,應依對等協商原則,尊重各校與學校教師會之協商結果,教育部並應停止「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審查統計表」之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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