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彰銀案,行政院長林全在立法院答覆曾銘宗立委質詢時已表示沒有同意彰銀併給台新。財政部也一再強調,談的是「經營權」,「合併」是另一回事,兩者不可相提並論,而移轉彰銀經營權的部分,當時已履行。本會身為彰銀股東「我們心有同感」並特此指出,台北地院日前針對彰銀案一審判決,「基本上對財政部是很有利的」因為判決明確駁回台新金控(1)確認移轉彰銀經營權,主導彰銀之經營管理及支持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通董事席次之契約關係存在、(2)請求改派其推薦之人擔任彰銀第24屆普通董事,至任期屆滿為止之先位請求,更一併駁回(3)給付新台幣165 億5800萬元之備位請求。
本會再指出,民營銀行想透過併購快速擴張規模,而對合併公股行庫特別有意願,說穿了只是覬覦全民的龐大資產罷了!本會自始主張彰銀永續經營,而經營者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公司治理及法規遵循,這絕對是收取民眾存款的商業銀行必須做到的,這也是全球金融界的基本規則與信念!以過去台新金控所謂9年的經營經驗看來,經營方向的社會價值不同,已造成彰銀失去未來經營發展之策略。不思良善經營或不合併就不會經營的所謂經營者,除了引發銀行經營能力弱化、市占率下滑、無法應變商機外,更造成員工勞動力虛耗、空轉,最終被掏空的不僅是彰銀資產,更包括員工無價的生命、青春歲月,政府若是再找這種經營者來「移轉經營權」,必定衍生重大的社會問題!
繼台新金控上訴後,財政部依法聲明上訴,新聞稿內容略以「(財政部)所持彰化銀行股權為全民財產,為落實彰化銀行股東會之託付,並兼顧廣大股東、員工及全民之權益,自當本於捍衛公產及全民利益之立場,爭取應有之權益,…」,此舉誠為政府依法行政、積極作為之典範。依法行政與金融專業法令遵循為公股商業銀行之特性,更經常扮演市場失靈矯正、社會價值輔助之平衡器,與民營金融機構負責人意志為先、以利潤為導向的經營風格迥然有異。彰銀的核心是企業融資,雖然利差小,但對台灣社會經濟發展有益。台灣向來在國際間受標榜為民主法治國家,是彰銀案既經雙方上訴,並進入司法公開審理程序,行政院、財政部及金管會自應堅定立場,由司法判決公斷並依法行政。而台灣金融資產的積累來自兩項:長期正確的經濟發展策略,全體國民辛勤的成果,本會呼籲財政部堅守立場,切莫與財團妥協;更要呼籲金管會,尊重司法判決公斷並依法行政,落實金融業公司治理管理政策,既然司法已有公斷,且台新金控自94年開始,擅對彰銀發動三次合併提案未果,造成衝突,影響員工及業務推展甚鉅,依據過往金融監理實務,金管會對這種影響金融機構營運、股價波動的案件,均要求發動者出脫其對於標的公司之持股,開發金對金鼎證如此,中信金對兆豐金亦然,而兆豐金目前亦持續處分台企銀之持股,彰銀工會懇請金管會依規定慣例依法行政,立即要求台新金控出脫彰銀持股。
本會懇請各界務必善盡監督之責,避免彰銀豐厚資產轉為私人所有,並保障廣大股東權益;如財政部依法聲明上訴新聞稿提及『…法院判決認定財政部負有所謂「於台新金控為彰化銀行最大股東期間,不能以所持股權妨礙台新金控經營權主導地位」之契約義務部分,財政部指出,行政機關發布之新聞稿,係本於業務主管機關立場對外界所為之政策說明,該部94年7月5日新聞稿即是基於公股管理機關立場,就彰化銀行規劃該次增資案說明公股政策,並無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表示訂立契約之意思;而同年月21日以彰化銀行為受文者之函文,係就該行當次增資案,回復公股管理方向及相關配合辦理事項,亦非對彰化銀行或該行以外之任何第三人為締約之意思表示。….爭取應有之權益,因此決定於法定期限依法聲明上訴。』,倘若要求公權力應支持私人企業取得國家資產之管理及經營權利,豈非將私益凌駕公益,放任市場利益取代公共利益,犧牲政府應扮演的角色及對人民該有的承諾,如此絕非人民之福!
財政部基於公股管理、權益維護職責所在,繼續號召全民支持取得彰銀董事會經營主導權,104年的稅前盈餘創自94年以來之新高137.54億元,且呆帳收回僅佔盈餘之13.39%,一掃以往10年來倚賴呆帳收回佔盈餘約5成以上之狀況,除本業獲利大幅提升外,資產品質仍持續優質水平,逾放比率降至0.21%的水準,備抵呆帳覆蓋率提升到568.75%,由這樣公司治理更良善、更能凝聚員工向心力、更具專業的團隊經營主導之下,更能擦亮彰化銀行百年招牌並持續發光發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