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4
請教葉老師&葉部長:
都市計畫審議真的無法辦聽證嗎?
今天(6/14)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案,沒有在新政府上台第一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闖關成功,令人欣慰。但主席花敬群以《都市計畫法》沒有聽證的規定為由,婉拒舉行聽證程序,僅訂於7月2日舉行擴大專案小組會議,其中的法律見解,恐怕是被誤導。
首先,此案台南市政府是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配合興建重大建設為由,所申請的是個案變更,而且直接涉及徵收人民土地,內政部(都委會)的審議程序是一項行政程序,其所做通過核定則是一種行政處份。此時,即使都市計畫法沒有聽證的相關規定,也可以回到所有行政程序最基本要求的規範──《行政程序法》上去找尋法律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做處份的行政機關只要認為有舉行的必要,就可以舉行聽證,不僅不會違法,而且完全於法有據。
縱使,是都市計畫的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按照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是一種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只要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依職權舉行聽證,也於法有據。
為何需要舉行聽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的理由書寫的非常清楚,請有興趣的讀者自行參酌。這是行政機關保障人民憲法基本權,落實民主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沒有模糊空間,也不容渾水摸魚。
《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也是葉俊榮部長學者生涯一部非常重要的著作(應該是升等著作),所以,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與道理不用多說,就看葉俊榮老師&葉俊榮部長如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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