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公共電視濫用派遣工的問題,兩年前派遣工成立工會向公視董事會爭取全數納編,最終僅爭到「遴選納編」,仍有六名派遣工遭資遣,其中有兩名派遣工陳盈潔與沈永正向法院提起確認勞僱關係的訴訟,官司打了兩年,今年(2016)四月底法院判決勞方勝訴,承認公廣集團濫用派遣制度,但公視方面已申明上訴,不再對外回應,僅表示「尊重司法程序」。
今天(6/16)下午「聲援公視假派遣工連線」挑在公視例行董事會的時間,再赴公視大樓抗議,連線成員陳素香表示,判決結果已清楚顯示公視「假派遣真僱傭」的脫法行為;針對派遣工陳盈潔,還判定僱傭關係存在,應給予復職並支付過去這段期間的工資。陳素香批評公視「非但不認錯,還繼續上訴」,要求公視董事會撤回上訴,把工作權回給「假派遣工」。
遭資遣的當事人陳盈潔說,感謝過去兩年來各界對她的聲援,如今公視董事長邵玉銘的任期已經快結束,兩年前邵玉銘說因為公視工會反對,他無可奈何,不爽就去告,然而經過兩年訴訟,現在公視已敗訴,法院判決明白寫著公視是假派遣、真僱傭,「必須還給我應有的工作權。」陳盈潔批評,公視現在知錯不改、堅持上訴,因為公視一點不怕打官司,他們的經費來源是民眾捐款跟納稅錢,沒有一毛錢是從自己口袋拿出來,就算官司打輸也無所謂。陳盈潔質疑,公視這些年就人事問題,花了多少沒必要的錢在打官司,這些錢等於多少新聞節目的製作費,「公視敢公開嗎?」
法院認證公視「假派遣、真僱傭」
在法院一審判決中,調查共分為兩部分:(一)原告與被告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二)若僱傭關係存在,公視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是否合法。
在確認僱傭關係的部分,法院調查兩位當事人早在民國90幾年起,即已在公視基金會任職多年,陳、沈二人分別於100年5月2日與6月1日經主管面試「轉正」為專職僱傭,然後在已有僱傭關係的情況下,被要求與派遣公司(全球華人公司)簽訂契約。法院認定:公視是以自行招募的方式聘僱陳、沈二人,而非透過派遣公司提供勞務。判決指出,陳、沈二人雖然在公視要求下與派遣公司簽訂契約,形式上改為由派遣公司派遣至公視工作,但將僱傭勞動轉為派遣工的做法,違反派遣制度中雇主不得指定特定勞工的原則,「要派機構若有使用特定勞工之需求,本應直接僱用,殊不得藉由勞動派遣之制度,而變相逃避勞動法上所課之僱主義務。」
而在第二個部分,公視主張陳、沈二人不能勝任工作,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屬合法解僱,法院的調查中則包含了,公視提出的「不能勝任理由」是否屬實,以及,公視是否有先嘗試採取各種手段,皆無法改善後,最終才予以解僱1。
在解僱是否合法的問題上,法院進入到工作與考核細節做評估,將陳盈潔認定為非法解僱,而對於沈永正則採信了公視的說法。然而,無論如何,包含陳、沈二人在內,判決的第一部分已經清楚指出,公共電視「假派遣、真僱傭」的情事。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公視方面不願作任何回應,表示已於董事會前提出上訴,由於尚在司法程序,不對外評論案件;至於陳盈潔提出,要求公視公開近年訴訟花費,公視則回應訴訟支出屬於公司內部資料,不方便透露。
「公視假派遣,法院判決已敗訴,公視厚顏還上訴」勞團在公視大樓外高喊。陳素香強調,過去派遣工曾經如影隨形到公視的各個公開場合陳情抗議,未來行動將會持續,要求公視董事會撤回上訴,返還勞工的工作權。
- 1. 法院認定陳盈潔的解僱案違法,應復職並支付薪資;而沈永正的解僱則被判定合法。
公視方面主張陳盈潔有遲到、早退、出勤不正常、恣意縮減工時的狀況,且欠缺記者應具備之時效;而沈永正部分,則指他不具備所擔任視訊工程師應有的專業能力。根據法院調查陳的出勤打卡以及與主管的通信紀錄顯示,在2013年下半年確有出勤不正常的情況,但那段期間是因為陳有私人因素(寵物重病經常需請假送醫),已於信件中有告知主管,公視方面並無爭執,且在主管提醒要求改善後即再無類似情況發生,法院認為,不能以此為由主張陳盈潔無法勝任工作。至於採訪寫稿速度問題,根據主管出庭作證顯示,出外採訪原來就不是過音編輯的主要工作,一個月僅有一、兩次,法院認為,公視方面未能證明有對陳實施教育訓練,培養其能力,就以專業記者的標準衡量過音編輯,有失公允;沈永正擔任的職位是「視訊工程師」(VE),而經法院調查,公視曾指派資深工程師指導,並且安排教育訓練,但後續口試、筆試結果仍未達標,於是採信公視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