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不除罪,女人是大輸家

2007/09/14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一名女子與丈夫之友人發生婚外情,演變成媒體大肆報導的「洗門風事件」,再次引起婦運領袖曾昭媛女士於貴刊發表〈回到婚姻本身解決吧〉一文,呼籲通姦除罪化(下稱曾文),主張應讓婚姻的種種問題脫離刑法的規範,讓民法去解決。筆者非常贊成通姦除罪化主張,唯對於十多年來婦運界提出的除罪化理由,有不同的看法。 曾文所提的通姦除罪化理由,正是多年來婦運所主張的:發生外遇的往往是男人,而因為女人容易心軟不告丈夫,最常被告的往往是做為第三者的女性,造成女人處罰女人,男人完全沒有法律責任的結果,因而主張廢除具性別不平等效果的刑法規範。但,這樣的運動論述,多年來遭到大老婆們的反彈,認為廢除通姦罪不正好讓愛偷吃的男人更大搖大擺、稱心如意?婦運團體的苦心也被大老婆質疑為選邊站,替第三者的女人說話、而置大老婆的權益何顧?這樣的論述,面對了來自於女人自己內部極大的挑戰,因而使推動除罪化之路困難重重。 所以,這樣的運動論述,其實只對了一半。依據筆者研究調查,在近幾年地方法院判決(研究範圍自一九九九年至二○○四年)總共一○五五件通姦罪判決中,第三者之女性被提起公訴(佔所有被告百分之三十一)和遭判刑的比例(百分之三十三)的確比丈夫被提起公訴(百分之二十五)和被判刑的比例(百分之十九)高;而在進入法院程序後,丈夫也有高達百分之五十可能會被太太撤銷告訴而得到法院的不受理判決,擺脫法律責任;相對的,第三者女性卻只有百分之三十一可能會受到同為女人的太太原諒並撤銷告訴。 但令人驚訝的是,正如這次「洗門風事件」是一個已婚女性的外遇一樣,女性發生婚外情的案件越來越多,筆者發現,女性發生婚外情遭到丈夫告訴而進入法院程序的案件,與因丈夫發生婚外情的案件數目旗鼓相當,儘管太太提出告訴的案件仍佔所有案件之百分之五十三,卻也有百分之四十一的案件是由丈夫提出告訴的。而在這些女性婚外情的案件中,太太遭判刑的比例(佔所有被告百分之二十二)更高於前述在男性婚外情案件中犯通姦罪的丈夫,而在事後遭自己的丈夫撤銷告訴的可能性(百分之二十一),還比提出告訴的太太對丈夫和第三者女性之撤銷比例要低。依據這樣的研究結果,我們可以知道,隨著婦女進入職場和整體社會風氣開放等因素影響,女性發生婚外情的數量已後來居上,但因為台灣傳統上對於女人「紅杏出牆」的譴責要比男人的「拈花惹草」來的嚴厲,加上男人被戴綠帽顏面盡失,因此在女性婚外情的案件中,丈夫更容易訴諸法律報復出牆的妻子與男性第三者。 如果加總女性第三者和婚外情妻子的數量,女人被提起公訴和受有罪判決的比例,都比男性(婚外情丈夫和男性第三者)來的高。因此曾文的話只說了一半,通姦罪受害者不僅只有女性第三者,尚包括作為妻子的女人。依據這樣的資料,筆者以為,婦運之通姦除罪化論述應該徹底檢討,不能光以保護女性第三者為訴求,還必須擴大到所有女人,畢竟,在這個問題上,女人才是最大的輸家。 (作者為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臉書討論

回應

女人究竟贏還是輸

這是個噱頭 引大家來討論

但通姦除罪化絕對會造成社會崩潰

下一代是無辜的 女人只有更慘 男人只有悲哀

因為有心人絕對有辦法 在法律漏洞下獲利

我們這些局外人以及法律

完全沒有資格干涉他人挑選誰作為伴侶

現行法律讓選擇伴侶變成一種賭博

因為萬一其中一方不適應的話還得經由對方同意才能離婚

通姦除罪化加上改兩願離婚為單願協議離婚

是還給大家選錯可以重來的權利

是成全外遇的人和第三者,但向外遇毀約的人求償,彌補被毀約的元配

樓上說

有心人絕對有辦法 在法律漏洞下獲利

現在的情況正是如此

出軌的一方大享齊人之福

反正配偶不會忍心告他(告他?小孩誰幫我養呢?)

而第三者被告了大家也不會同情

外遇的代價很低廉,對象一個換一個的多的是

台灣的通姦罪是「刑法」+「民法」的雙重懲罰
換句話說,在台灣通姦罪,不只是賠償問題,還可能會去坐牢
而美國只保留了民法求償,免去坐牢之刑法
日本、德國、中國,則是完全沒有通姦罪

多年來,婦運團體推動的「通姦除罪化」目標在於去除「刑法」的部分
對於民法的求償依舊保留。

如果通姦除罪化會造成社會崩潰的話,
那歐美的先進各國恐怕已被列為社會崩潰之國了。

歐美國家的稅率.法律.國際競爭力.民情. 和台灣不一樣

一個巴掌拍不響
男生外遇難道第三者的女生不用負責嗎?
除非是男男外遇

所以誰是最大輸家?
夫妻雙方都是輸家

誰該負責?
外遇的男女雙方都需負責

每次聽到這種所謂"國情不同"的論調就令人厭煩
有沒有新的東西ㄚ??
你怎麼不說台灣由於國情不同
所以不需跟國外一樣(政府說國外都有低~)針對外籍配偶有財力證明的限制??
"國情不同"多少人假汝之名行罪惡之實啊~~~

法律可以保障一個人的感情嗎?
沒了感情,再多的法律處罰就能挽回嗎?
如果你是強勢、有能力的一方,不論是太太或先生,
你會害怕你的保障沒了嗎?

婚姻的結合,不是由二個相愛的二人所建立的嗎?
其中一方已不愛了,這是二人情感的問題,
為何需要用"刑法"來"管束",
法律管得你的人,但管不了你的心,不是嗎?

至於對弱勢的一方,仍有民法可要求賠償,保護的,
基於曾經一同建立的婚姻,二人的情感,
協助另方好好的重新生活,也是個有情人應做的。

通姦除罪化的結果
1.離婚率提高、閃電結婚離婚、只是個宣傳
2.性病氾濫、因動手術受血得到愛滋的人更多
3.高齡化社會、不願意生孩子
4.教育低落、出賣肉體獲得金錢
5.人口流失他國當台勞、國家無競爭力到他國工作或賣淫像泰國、菲律賓
6.企業流失到他國、國內服務業居多無專業人才
7.私生子女的問題、父母是誰要驗DNA,認不認又是個問題
8.單親家庭的教育和社會問題、小孩子沒時間管教、造成社會問題
9.出賣肉體變成普遍現象、各行各業夾雜性服務
10.國際形象變差、大家提到台灣會類似泰國和菲律賓性氾濫國家
11.性觀念發放、造成未婚生子的情況或早婚、孤兒變多、哪天廁所又一個嬰兒
12.結婚變成嫖妓、今天結婚、哪天我想換個人、給你筆錢說抱歉
13.政治變的現實、官員利益掛鉤,管你死老百姓愛跟誰結婚、孩子長大當雞鴨
14.男生找老婆都到國外、用一筆錢就可以買個老婆、菲傭、管他家鄉做什麼的
15.不管除罪不除罪、以上的現象都已經成為事實。
16.服務業競爭激烈、打著便宜又漂亮的招牌大陸妹、事實上來賺台灣的錢
17.特種行業變成合法事業、大家何必結婚、何必對一個人付出特別的感情
18.整個國家變的落後、知識份子都移民到國外去了、台灣島變性招待小島擺爛

這件事不一定要以「女人」這個集合概念來論斷輸贏啦。應該問的是,把發生婚外情的男女抓去關究竟有什麼意義?前科,罪犯....這和社會上一般人對於婚外情的觀感頗有距離。社會變了,法律就應該隨著社會的改變而改變。再者,刑法上除罪並不表示社會在道德上認可婚外情這種行為,立法者可以在民法上做配套,婚外性行為不用關但可能要賠上一筆錢,或是訴請離婚時忠於婚姻一方可取得有利的判決等等。

廢除現行不合理一夫一妻假平等的婚姻制度,強調婚姻契約,也就是要結婚的雙方,在結婚前,應該明訂契約,更明確的瞭解自己在婚姻中的權利與義務。
例如:女性是不是一定要住在男方家,為夫家打點生活的一切等等...,婚前就把話說清楚,以免做了錯誤的決定後,只能後悔一輩子,沒有改變的機會。

其實通不通姦的問題,出在很多男女結婚時,雙方根本搞不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在那裏,一味地被所謂的愛,衝昏了頭,等到現實與理想差距太遠時,才再後悔。因後悔,又改變不了時,才會產生通姦的行為。

最後,我贊成通姦除罪,因為感情不應該用刑法來處理,但應用民法讓通姦者付出一定的代價。

通姦者得到了他想要的感情,但受害者也得到了他應得的賠償。

我以為這樣才不至於毀了三個人,並造成怨怨相報何時了的悲劇。

通姦不除罪,婚姻也不會比較幸福。

我有一個女性朋友,他老公三不五時就上酒家,說是談生意,但實際上呢?

我的這個女性朋友婚姻過的很不幸福,但又離婚不得,因為要找徵信社去查他老公有沒有亂來,對我這個女性朋友來說,更是一種折磨。

所以與其搞通姦除不除罪,不如修改婚姻法或訂個離婚法,以保障婚姻中弱勢的一方,讓離婚條件放寬一點,只要有男女雙方有一方不爽,就可以離婚,不需要另一方同意。

然後,改變我們這個社會中,勸和不勸離的惡習,與其勸不愛的雙方在一起生活,不如勸他們爽快的離婚,再去追求真正的幸福。

不這樣,在我們這個變態社會中,受害的絕大部份都會是弱勢的女性。

高雄地院一名法官並在審理一起通姦案件時,以通姦罪限制人民自由權與財產權,又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等理由,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不過,大法官認為,對於有婚姻關係之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應否加以限制,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

大法官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礎的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與信賴關係,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的性自由,乃是不得已的手段,但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仍有一定功效。

 解釋理由書中指出,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不僅在精神上、物質上相互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只要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手段可資運用,並合乎比例關係者,即與憲法規定相符;大法官認為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受害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且相關規定也已對通姦罪追訴所增加訴訟要件之限制,已將通姦行為之處罰限於必要範圍,並未違憲。
===http://www.dorcas.org.tw/phorum/read.php?f=4&i=151&t=151===

我對大法官的解釋頗不以為然,若照上面大法官的心態,將來立法院立了個惡法 (例如:為了保障國家安全,警察有權任意搜路人的身、為了保障社會安定,媒體所有要播報的新聞,需先送交相關單位送審),統統用這種解釋不就得了。

在婚姻與勞工權力之相關的法令,我不得不承認台灣離先進法治國家,仍有一段差距

現在國人外遇還是以男性居多;外遇理由不外乎就是:1沒新鮮感2膩了3感情不好......
其實這都只是男人的藉口而已.真的要偷吃還需要理由嗎?而大老婆更是抓不勝抓,對男人這種行為光處罰女人公平嗎?會偷吃就是貫犯..今天讓你抓到一個告了她.下次呢?下下次呢?你能抓幾次?每個都告嗎?
女人為難女人.真是很不公平....為何不立條法...來處罰男人呢?

我剛生完小孩!我和男友交往四年,懷孕時他就一直逃避!

後來我找到他時,他卻與妻子一起要告我並要我不再找他.

四年來我沒用過他一毛錢,他的開銷也由我負擔.

他沒送過我東西,四年來他神神秘密說忙是假的.

他和媽媽姐姐住在一起也是假的.

生產時我一個人生,剖腹產傷口劇烈疼痛沒人照顧我,沒有進食,住院五天只有眼淚陪

伴我,而他家就住在醫院旁不到五分鐘路程.

女人何苦為難女人

傷害的是女人而男人卻一再置身度外

通姦罪的施行,個人倒不認同上述這些論調
女人真正是大輸家?怎能依被訴訟的比例來論斷?
有網友說的一針見血..一個巴掌拍不響
難道這些通姦的男女是被逼的?
怎能以「通姦不除罪,女人是大輸家」為標題
坦白說筆者已預設立場啦~~~
男人又豈不是輸家呢?

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一起努力為弱勢發聲

很訝異國外很多先進國家,通姦除罪化...特別是基督教國家美國

不過,反過來想,難到美國槍支不管制,所以我們也槍支不管制?!整天崩崩崩,過著膽戰心驚的日子大家開心嗎?

通姦除罪化,從個人權利角度出發、也從降低傷害角度出發來看都是好的....

不過換的角度去看,維持通姦有罪,對於想要通姦的人來說,還是能夠增加除了道德、舊有感情關係的壓力外,另一道嚇阻力。並且降低因為一時地衝動,事後後悔的可能性...有些錯,說真的只是一時的衝動罷了...但因為做了,就不能回頭,很多事情也跟著變了.....就像你沒抽過煙,永遠不會想抽煙,可是一旦你開始吸過,即始戒掉,但以後都要靠內心的意志力去控制....

通姦有罪化,可以使一些悲痛的事情不發生。但是因為就像下水道工程一樣,這些隱性的效果常常看不到...於是一些視野短小、腦筋短路的呆子,才會在那邊支持通姦除罪化

維持通姦有罪,還是有正面的意義的....

那些希望通姦除罪化的人,也應該從別的角度去思考....先進國家不見得什麼都是好的,我很慶幸生在一個槍支管制、通姦有罪化的國家...

通姦除罪化早該做了! 但是跟"女人何苦為難女人"沒關係。

a和b同時性騷擾我,我只告a不告b,是我的自由,沒有被告的就是輸家的道理。

該除罪,純粹是因為私領域的事情沒必要浪費公家資源來仲裁。

"結了婚還跟人家搞七拈三",跟社會治安沒有關係,夫妻兩人的感情還需要靠法官來維繫,這才是沉淪。

甲問乙今天天氣如何

乙回答我昨天吃了兩隻雞腿

----

人家討論刑罰必要性

你沒有針對問題回應

只打高空砲的作一些欠缺論證的結論

人家談刪除你說漏洞

你睡醒了嗎

呵呵

看來在通姦除罪化之前

有人可能先需要公然侮辱罪除罪化了

上頭那位攻擊人家呆子的小心喔

網路上的言論一樣要負責的喔

一邊泛道德的處罰通姦

一邊卻做出人身攻擊

真是令人佩服的道德水準

ALLCOME:請先思考那張「結婚證書」在社會上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ALLCOME:「結婚證書」所扮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認可的「約束力」,

ALLCOME:還是把這張「結婚證書」當成是向親友取禮金的一個詐財工具……。

ALLCOME:請先思考結婚幹麼一樣要簽證書,來證明,或者是要找兩個證人來證明你們兩個是夫妻。

ALLCOME:想通的時候,請上網說明,謝謝!

http://tw.myblog.yahoo.com/regionalto-20070202/article?mid=723&prev=724&...
微笑在神聖ㄉ婚禮中~牧師問ㄌ我們~

我xxx,願遵照教會的規定,接受妳xxx作為我合法的妻子,從今以後環境無論是好、是壞,是富貴、是貧窮,是健康、是疾病,是成功、是失敗,我要支持妳,愛護妳。與妳同甘共苦,攜手共建美滿家庭,一直到我離世的那一天。我現在向天主宣誓,向妳保證,我要始終對妳忠實。

我xxx,願遵照教會的規定,接受你xxx作為我合法的丈夫,從今以後環境無論是好、是壞,是富貴、是貧窮,是健康、是疾病,是成功、是失敗,我要支持你,愛護你。與你同甘共苦,攜手共建美滿家庭,一直到我離世的那一天。我現在向天主宣誓,向你保證,我要始終對你忠實。

=====================

ALLCOME:如果這些誓言沒有「實際的約束力」,那還要結婚證典禮、結婚書幹麼?

ALLCOME:如果結婚合約沒有實際的效力,如果簽下結婚證書是兒戲的話,那你還有臉收取親友的禮金?那跟詐騙有啥兩樣?

ALLCOME:不管是通姦被抓、或離婚後,要不要把禮金吐回去給親友?

ALLCOME:不要結婚就不必許下誓言,也就不用簽合約(結婚證書),那不就沒有除罪不除罪的問題了?一群白痴!

ALLCOME:至於這個「通姦除罪化」的問題,會被人搬上台面,我認為是這群人所受的教育有問題!沒有邏輯觀念。

ALLCOME:現在還有年經人堅持「要結婚以後才能打炮、生小孩的嗎」?真是無聊!

ALLCOME:即然現代人可以「不結婚就跑去打炮、生小孩,沒有法律會追究,也沒有會社大眾群起攻擊……」,

ALLCOME:那還幹麼還要給雙方添麻煩,跑去搞一結婚典禮,簽下合約,然後要求這個社會、法院要把通姦除罪化?

ALLCOME:這群堅持「通姦除罪化」的人是吃撐了沒事幹嗎?

ALLCOME:還是因為「某個社團NGO」拿了政府的補助後,不搞點東西出來交待一下,說不過去,所以常把這種無聊的東西搬上台面,以免讓別人說「NGO」只會花錢不作事!

通姦除罪化,不代表通姦就沒事,或免於處罰。

請先搞清楚再發議論

ALLCOME:如果結婚合約沒有實際的效力,如果簽下結婚證書是兒戲的話,那你還有臉收取親友的禮金?那跟詐騙有啥兩樣?
==============================

通姦除罪化怎會等於婚約沒實際效力?

別亂扯

通姦除罪化怎會等於婚約沒實際效力?

===============

ALLCOME:那請你告訴我,結婚證書---> 「婚約」到底【實際上】保障了男女雙方什麼樣的 --->「權益與義務」?

======
通姦除罪化,不代表通姦就沒事,或免於處罰。
======

ALLCOME:本欄文章只說要通姦除罪化(也沒說是精神上的層認、或是法律上的層次),也沒說明到底要廢除那一條法律吧?

ALLCOME:請發表文章的人再說明詳細一點,會比較好吧?

除罪化講的都是刑法 刑法才有罪的概念

一般民法的賠償還是照樣有的

除罪化講的都是刑法 刑法才有罪的概念
==========================

ALLCOME:是嗎,那下面網友那一句話是什麼意思?

======
通姦除罪化,不代表通姦就沒事,或免於處罰。
======

ALLCOME:通姦除罪化之後,以後通姦被抓,以行政罰---> 「罰錢」了事嗎?(那跟嫖妓有啥兩樣?)

ALLCOME:是這樣嗎?

婚姻是民事契約,違反該契約自然屬於民事處分,而非刑事。ALLCOME是不是兩種處分都分不清楚啊?

請回去修大一的法學概論
真是教育的失敗~~~

婚姻是民事契約,違反該契約自然屬於民事處分,而非刑事。ALLCOME是不是兩種處分都分不清楚啊?

請回去修大一的法學概論
真是教育的失敗~~~

------------------------說得好

討論事情也不先把基本事實搞清楚就亂發議論

根本問題是無聊的婚姻制度。

怎麼久久上來看苦勞都會看到ALLCOME在嘴砲
是戰神嗎 煩死了 怎麼有人這麼閒啊

==========
婚姻是民事契約,違反該契約自然屬於民事處分,而非刑事。ALLCOME是不是兩種處分都分不清楚啊?
=============

======
--------> 通姦除罪化,不代表通姦就沒事,或免於處罰。
======

ALLCOME:你很懂法律,但你還是沒回答上面問題啊? 麻煩你!

==============
歐比康 (未註冊) 週日, 2008-11-02 15:51

怎麼久久上來看苦勞都會看到ALLCOME在嘴砲
是戰神嗎 煩死了 怎麼有人這麼閒啊

==============

ALLCOME:回覆上面的網友,你大腦沒裝東西,我很同情你!

==========
婚姻是民事契約,違反該契約自然屬於民事處分,而非刑事。ALLCOME是不是兩種處分都分不清楚啊?
=============

ALLCOME:很好,老兄回答問題,請先把ID 打出來,以免我不知到底是訪客1號還是訪客二號出來回答我的問題,

ALLCOME:如果閣下當畜牲一號或畜牲二號也行,總之,要回答問題、或參與討論問題時,取個 ID 報上名來,也不什麼困難事……

ALLCOME:不要在社會上頂著高學歷的光環,在沒人看到的地方,卻讓自己跟畜牲一樣,連個基本的禮貌都像個幼兒一樣,

ALLCOME:還是閣下怕自己在此網使用太多 ID 結果露餡?

ALLCOME:來啦還有個問題問你,看樣子你很懂法律!

==========
婚姻是民事契約,違反該契約自然屬於民事處分,而非刑事。ALLCOME是不是兩種處分都分不清楚啊?
=============

ALLCOME:依照上面二句話,所以你認為,通姦罪是「刑法、刑罰」,不合理,民事要用民法,所以要廢?

=================
《大紀元時報》Q&A專欄
此外,《刑法》第237條規定,一個已經結婚的人若是故意再去和配偶以外的人結婚,除了後婚會無效外,還會構成重婚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
===============

ALLCOME:照你的邏輯,重婚罪要不要一起廢了?

ALLCOME:要麼就一起廢,我不想看到一堆 「狗一樣的NGO」在台灣「玩弄社運」,就好像微軟在「玩作業系統」一樣,從95、98、98SE,一路玩到掛,

ALLCOME: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ALLCOME: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ALLCOME: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ALLCOME:還是閣下怕,如果一起廢了,NGO們下次就不知道要玩什麼主題了?

白痴~~~

ALLCOME:一號有很多種……有「訪客一號」…

ALLCOME:有「畜牲一號」……

ALLCOME:有「金日正一號」……

ALLCOME:也有「白痴一號」…

ALLCOME:請問你要當那一種?

(……ALLCOME:最近比較忙,偶掛個「免戰牌」先!……)

贊成有罪!

因為「通姦」不但傷害夫妻感情,也傷害「社會善良風俗」

所以

不但通姦不能除罪,丈夫天天喝酒不賺錢也該用刑法判刑

丈夫不做家事都丟給老婆,也應該用刑法判刑,因為他傷害了兩性平等

丈夫(或妻子)不想跟另一半上床也該判刑,因為他沒有用心維持婚姻和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38號
通姦再審
http://www.rootlaw.com.tw/booksearch/content.aspx?toid=106065&skind=%E8%...

您好!!
由於您的留言洗版行為已造成其他讀者的不便
尤其其中多與主題無關且內容重複
已將您其它留言刪除以保障其他讀者之權利
望您見諒~~謝謝!!

苦勞網

Sorry.

支持除罪,並建立的法律且可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再執著法律性爭議上打轉。
此篇報導的數據,已經明顯指出現況通姦罪打壓的對象是第三者女性,而沒有實際嚇阻效力。
<br>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男性是通姦的主導者。在已有家庭的情況下,隨時可以擺布、拋棄第三者。現在大量的案件卻處罰第三者這樣被動的角色,這樣的罪既不治標也不治本,無法有效嚇止男性通姦(丈夫為家庭收入來源,妻寧願告第三者),變相成台灣男性在法律上也願鋌而走險的漏洞,也就不難理解台灣男性外遇的機率占大多數。
<br>
有人說台灣民情只能消極壓制,那麼我認為台灣人應該先重視兩性教育開始吧。
<br>
通姦沒有除罪也還是一堆外遇,不就證明這樣的通姦罪有待改進?
<br>
另外請頂著鄉民光環的A兄,<strong>不要</strong>在螢幕前面挑釁叫囂。想耍的跟流氓一樣卻差大半截,基本禮貌也差不多像畜生,沒講幾句就只想拿畜生比。會打字就可以隨便冷嘲熱諷?有一點想法就可以得理不饒人?看樣子很會人情世故嘛?幹嘛只想要screen name,有禮貌就請教個尊姓大名吧?

要除罪
也應該有保障大老婆條款
例如錢的問題
大老婆為家庭辛苦一生
小孩嗷嗷待哺
老公外遇 錢又不拿回來
這種情況也應立法保障大老婆
不然大老婆連用通姦罪跟老公談判拿錢的機會都沒有

通姦沒有除罪也還是一堆外遇,不就證明這樣的通姦罪有待改進?

ALLCOME:為什麼路上,我總是會遇到一堆腦殘的畜牲?

ALLCOME:如果有人推動「強姦」除罪,那你的藉口是不是可以換成……

「強姦」沒有除罪台灣也還是一堆強姦犯,不就證明這樣的「強姦罪」有待改進?

ALLCOME:如果上面的邏輯可以說的通的話,那我再變化一下看看閣下同不同意…

「殺人」沒有除罪,台灣也還是一堆殺人案件,不就證明這樣的「殺人罪」有待改進?

ALLCOME:網路上總是會遇到一群腦殘……哼哼哼,我掛這麼久的免戰牌是對的。

ALLCOME:這種人渣,真是枉費他娘養他這麼大,浪費糧食。

ALLCOME: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ALLCOME: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ALLCOME: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ALLCOME: 我相信推動「通姦除罪化」的NGO團體的成員們,百分之九十都有「大學文憑吧……

ALLCOME:你們這群黨國教育「推動通姦除罪化」的狗雜碎們,

ALLCOME:你們社會頂著大學畢業,高級知識份子+NGO的光環……

ALLCOME:你們連下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
ALLCOME:你們連下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
ALLCOME:你們連下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
ALLCOME:你們連下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
ALLCOME:你們連下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
ALLCOME:你們連下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ALLCOME:你們連上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去死一死好啦!幹你娘娘!

ALLCOME:幹你娘娘!

+++++++

ALLGO:要方便ALLCOME都來亂幹人的都要除罪

說不過就亂罵人 過了一年多依舊這鳥樣
某些話或許可以讓人察覺某種人的觀點 但這種自大態度卻讓人不敢恭維

---------------------------------------------------------------------------------------------

我支持dwaxs 的觀點,
法律永遠落後於社會實情,且侷限在某種對現實社會的狹隘想像裡。

今天我支持的理由也僅是認為通姦若不除罪,大多受害的是第三者女性。
人們奉行一夫一妻制決定性因素並非不奉行就會違法,而是這是社會所能容許的常態。法律在判定與修法時常向社會宣稱:會審慎依據社會民情修正,若今日一夫一妻制鬆動了,民俗與民德對於婚配外遇的接受度提升了,並且發現通姦罪三方反倒是第三者受法律懲戒最深,我想這個法律就要修正的必要,各位都很清楚,感情這種事情太糾葛難解,在其中的三方都有可能受到傷害,但我想無論如何,在經濟資源與社會地位一向處於弱勢的女性,有更大的可能性會受創最深且最重。

一夫一妻制在這個社會底下已經是壓制女性權力/地位、父權的體現,通姦罪再怎麼看也只是維持男性原先的地位,因為通姦罪而離婚的女性除非原先就具有經濟能力足以離開(不管他是丈夫通姦還是他自己通姦),就算沒有經濟能力而離開,單親媽媽也難找工作;帶個孩子又結過婚的女性,在婚姻市場裡的行情呢?不敢想像。對於第三者女性而言,不論他與外遇者結婚或是傷心離去,又有改變了女性在兩性關係當中的不利地位嗎?

日後家庭型態或許很多元,一夫一妻作為基本的生殖單位不會改變(或許不久的將來會透過科技克服),但是一個孩子可能對某個男性有父親、某個女性有母親的認同,也可能在某段時間內對某個男女性有父、母親的認同,或是對多個男性、多個女性有父母親的認同,甚至是對某個男性有母親的認同,或是對某個女性有父親的認同,或分居、或同居、或混居...在當下就預測通姦除罪化會有什麼社會後果沒什麼壞處,但即刻解決某些女性因為通姦罪造成的民、刑法上不合情理且不公平的罰則與懲戒,我認為比較重要。

今天我支持的理由也僅是認為通姦若不除罪,大多受害的是第三者女性。

ALLCOME:台灣勞基法也實施很多年,台灣勞工受資本家壓榨也層出不窮,

ALLCOME:照你們的邏輯,受害的勞工沒有因「勞基法」而減少,所以也應該「廢掉勞基法」?

【今天我支持的理由也僅是認為通姦若不除罪,大多受害的是第三者「女性」。】

ALLCOME:你們連下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
ALLCOME:你們連下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
ALLCOME:你們連下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
ALLCOME:你們連下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
ALLCOME:你們連下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
ALLCOME:你們連下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通姦要除罪化,照你的邏輯,要不要把「重婚罪」一廢了?

ALLCOME:閃躲問題,只會讓閣下更顯得無恥!

ALLCOME:而且更顯得這網店充滿了「小水扁」之徒!

ALLCOME:你們連上面這句話都回答不出來?去死一死好啦!幹你娘娘!

今天我支持的理由也僅是認為通姦若不除罪,大多受害的是第三者--->「女性」。

ALLCOME:照上面這段文字來看,如果,受害的大都是第三者「男性 」,通姦就不用除罪了嗎?

ALLCOME:他媽的,到底誰有「性別歧視」啊?

====================================

【ALLGO:要方便ALLCOME都來亂幹人的都要除罪】

ALLCOME:在一堆文字之中,只放只個「幹xx」的文字,比較能我快速的辨認「某些網友的大腦內容物」,

(因為某些網友,眼裏只看的到這種類型的字串,對啦就是你……)

一夫一妻制在這個社會底下已經是壓制女性權力/地位、父權的體現,

ALLCOME:那麼「一妻多夫制」或「一夫多妻制」比較符合公平正義?

通姦罪再怎麼看也只是維持男性原先的地位,

ALLCOME:如果結婚證書視為是一紙合約,通姦罪是是雙方立約者的保障!

ALLCOME:婚約有保障第三者的嗎?

因為通姦罪而離婚的女性除非原先就具有經濟能力足以離開(不管他是丈夫通姦還是他自己通姦),就算沒有經濟能力而離開,單親媽媽也難找工作;

ALLCOME:看看上面的文字就知道閣下還活在二十世紀!

帶個孩子又結過婚的女性,在婚姻市場裡的行情呢?

ALLCOME:帶個孩子的男性,就會比較好?

真正的有情人有多少? 大部分人還是先為自己打算吧~
朋友是個理性的人, 結婚後為了家庭把工作擺一邊, 以致離婚後成為沒有競爭力的一群. 離婚是她老公提的, 她也因為兩人之間的愛情已不存在而首肯. 但談條件時男方卻以他們要先顧全將來另組家庭的幸福為原則來談...
愛情逝去就逝去了, 何來有情?

通姦除罪化的議題一直都很有爭議性.
但在台灣父權社會一般人是不會同情第三者的.
即使是受到肉體.情感利益的外遇男性.他自認為自己是風流.而且淺意識認為你就是玩家女人才會跟我玩在一起;,縱然滿口感情基礎, 但也只是不想在第三者身上多花一毛錢的最好藉口.
而女人總是以受害者角色自居.從不為自己發聲.已至於
(1)原配越來越弱.第三者強勢.老公強勢
(2)第三者越來越弱.元配強勢.老公強勢
(3)原配與第三者皆弱.老公強勢

從以上就可看出外遇關係.男性永遠佔優勢.女性至少有一方是弱勢的.

.......................................................................................................................
我認為通姦要除罪化是因為女性幸福的根源是自覺.自立
一個大老婆如果具備了能力(持家能力.自給自足能力).如果是不好的男人就讓他去吧!
一而再再而三的外遇真的是第三者的問題嗎?還是男人的自命不凡的體現?

真的希望大老婆們不要在依恃法律的保障了.男人都是利己的動物.
今天你強勢地手叉腰要男人選擇.恐怕多數還是會選擇會煮飯.能提供安逸生活的大老婆 .
你在隱忍下去.他不過是繼續享受齊人之福.沒有人下最後通牒嘛!
.....................................................................................................................
而為什麼女人會成為第三者?
這也是耐人尋味的問題.除了寂寞外.我覺得跟父權社會也有很大的關係.
一般女人在父權社會成長過程中被教導要乖巧.要順從權力.崇拜男性.所以你可以發現社會新聞一些其貌不揚的已婚男人.玩弄女人於鼓掌....
如上次一個已婚的校長在外交了很多女網友..有些女網友剛開始發現這個校長其貌不揚.不想理他;但經過相處覺得他很有學問(???當校長的總是能唬一些人)而產生崇拜心理.
這就是大問題.台灣太多自稱專家的人了.女人如果不去充實自己.讓自己聰明些.就容易掉進這些桃色陷阱.還有一些是因為從小爹不疼娘不愛的..有人獻殷勤就飛蛾撲火.
男人自恃聰明.有魅力.但沒想過是這些女人太笨或心靈太空虛.
所以女人要站起來.腰桿要挺起來.不論是大老婆或第三者.真不樂見為一個不優秀(會出來玩的一定是)的男人如此.
而男人的心態是很多種:
(1)自命風流.有魅力:認為一生怎麼可能跟同一個女人?那就離婚ㄚ!可是他們又想要過有人照顧的婚姻生活.
(2)婚姻無趣:藉由剝削外面的女人得到新鮮感來維持婚姻生活.不離婚的原因如(1).
(3)市井小民毫無自信.需玩感情遊戲來壯大自己.找尋自我的價值.
.......................................................................................................................
外遇關係最大的得利者真的是男性.他們在不想得病和花大錢(高級應召女郎很貴,便宜的不衛生)的情況下.會選擇良家婦女是可以理解的.
不過這種男人真壞.嫖妓雙方都不會放感情.但外遇的第三者通常都是基於崇拜心理而放下真感情的.
問題是這些男人值得崇拜嗎?
民智未開的人民.君主利益可獲的最大的道理可見一般.
談了那麼多.是希望女人站起來.不只是通姦除罪化的議題.在很多意見上要有更自信.更不受制於權力.表現自我的體現.
再談一個例子好了.是跟通姦罪沒關係的.但可以看出女性在台灣父權社會糾結.
掙扎.無法自我認同的窘境.
之前有一未婚國中老師被家長告性侵為成年女兒.
縱使2人未婚,且這老師主張2人在交往.
但女生未滿18歲.師長對學生有所謂的權力關係.所以這個老師道德是有瑕疵的.
這個事件在我們同事之間討論時.竟然有女同事說"那也是那女的願意的"--這少女不具分辨人情世故的能力耶!怎麼同樣是女性的你不會為自身女性著想?"
會提出這樣的論調代表這女同事的分析能力跟這少女差不多.很多第三者心中也還在作當少女的夢.要人呵護;這女同事一定是大老婆那一掛的.說來說去就是民智未開哦???
已成年的.妳們就不能爭氣些嗎?受害者的角色還要扮演多久?
私人感情的是怎會靠法律解決?婚姻的權利與義務訂定後.
如果有其中一方無法享受權利與提供義務.應是兩方共同研議維持.如果其中一方感情不忠.就要考慮是否是可排除的因素.婚姻是否有維持之必要.
有些人真的是一時迷途.終會回心轉意.一些人一意孤行.豪不考慮他人.就讓他去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