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公害、職業病、食安問題頻傳的社會中,人們逐漸發現法律體系與工業發展腳步並不一致,而對於法庭的想像與實作有著認知上的落差,當法律、科學知識被「權威」籠罩,人們該如何看待?陳信行教授出版新書《看見不潔之物:工業社會中知識權威的文化實作》(後文以《看》為本書代稱),探討他在RCA案1等事件當中所觀察、「看見」的法庭實作,那是關於毒物侵權訴訟(toxic tort:職業病、公害、以及產品責任三種糾紛的民事賠償官司)的人類學觀察,並以此為據,逐步以科技與社會研究(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或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 STS)之思維方式,將其多年思考的內容付梓成書。
「不潔之物」是什麼?聽起來像是髒東西
「不潔之物」的概念來自於《聖經》〈利未記〉十二章裡和日常生活身體力行相關聯的聖別/凡俗差異,繁雜的猶太人飲食禁忌,事實上是以「身體」試驗之後的結果,如飲食禁忌中的污染禁忌把食物分成「可食」與「不可食」,實際上對應著社會世系族群的內/外差別,純淨與未受汙染的原則是人們的追求,不潔之物則是有汙染之虞,「源頭既然不潔,自然所生的也就不潔。」
作者藉「不潔之物」來比喻之內涵則有三個層次:第一,是自然科學意義上的有害物質及其健康危害,以及研究此危害的知識生產活動;第二,是司法、行政、立法及其他社會政治活動中,人們如何處理有害物質及其健康危害;第三,則是文化意義上的「不潔之物」。
對於RCA案的法庭觀察,陳信行對於法官、審判長的詢問過程有詳細的說明:
在RCA一審過程中,尤其是剛開始的幾年,我們常常可以看到證人說:「我認為……」,審判長馬上嚴厲地打斷她,說:「停停停,這段書記官不要寫。就跟你說了,說你看到的,不要說你認為!」但是,當專家證人坐在證人席上時,審判長會很自然地問:「X教授,請問你認為….?」我們坐在旁聽席上的支持者原本對這種做法頗為不悅,認為好像是一種勢利眼態度。後來比較理解法庭規矩之後,才逐漸理解,證人若說出被認為邏輯上屬於專家證人才能說的「意見」,載入筆錄,而被詮釋為「臆測之詞」,反而對她的主張非常不利。(p.149)
以我的理解,法庭的純淨原則是指說整個證據、證人的對應過程中,證人必須是清白的,所謂清白的是指沒有受到推論、他人的影響,而在法庭中如採用陪審團制度,甚至需要篩選出這群陪審團,在判決期間要隔離他們與社會,嚴禁他們去Google找資料讓自己「被汙染/不潔」後變得有不同見解,如目擊者證言在經過眾人討論後產生的不確定性。
法庭如何採納科學證據
人們對於法庭的認識經常停留在英美的法庭劇當中熱血沸騰的言詞辯論上,而本書則是說出作為一個初入法庭的觀察者,法官認為證人之言必須是親見親為,不可臆測與推論;而專家證人則是因其有做過相關研究,對此領域有「權威發言權」而能產生證據證詞(應為相關科學領域人士所廣泛接受),法官認為證人與專家證人是兩種截然不同的人,此點也是法庭賦予所謂專業人士有與一般人不同的視覺,似乎帶有某種玄幻先知的想像。
在法庭上進行的證據攻防戰與古典的科學論辯的基礎都是在對話,主要鬥爭知識的話語權,也可將之視為朋友吵架,兩造都堅持自己是對的,而最後也不會出現一個絕對的真理。而RCA案在2009年開始實質審判,對於毒物侵權訴訟的辯論場域則是對當年公司不當處理三氯乙烯等有機溶劑的事實與大量員工罹患癌症與其他重大疾病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於2015年4月一審判決勞工勝訴,這是法庭實作當中科學家與法官之間互相理解的結果。
在公害集體訴訟案件中,法官跟檢察官反而是生手,需要更多時間與科學界彼此了解不同領域的知識,藉著不斷的討論釐清知識的差異,找出科學證據在法庭上的使用方式,是需要很漫長的辯論過程,而社會大眾對此的認識又略低於法官一籌,也就常常會看見記者在判讀上的誤解,以至於社會大眾對許多司法的知識都是一知半解,最終僅能留下「司法不公」這樣簡快的直覺。
耐人尋味的是,雖然RCA案的開庭過程都是公開的、並沒有任何新聞封鎖,大眾卻「看不到」這些動態。除了少數社運媒體持續的報導之外,絕大多數人會聽到看到RCA案的消息,只有在開頭與結尾。仔細想想,其實當代台灣各種引人注目的司法案件往往如此。起訴和宣判時會有大量的媒體關注,但審判過程卻難以讓大眾「看到」。(p.16)
人們都期望政治是公開透明的,希望不要有黑箱的存在,最好一目了然就能看清楚,但總會忽略其實關鍵就是「看」的方法、角度,才是其透明與否的關鍵,在《看》中對於人們政治公開透明的渴望,將之想做是一種視覺性的政治展現,黑箱與透明就成了「神秘的把戲v.s玻璃透明罩」兩者的不同差異,而人們也必須理解不是公開透明就是全然讓人能解,玻璃帷幕也是有動手腳的空間。
不過,媒體對於法律判決的認識有其笨拙的一面,也有立意良善的傳播功能,但如果只是一知半解的傳播誤解的消息,恐怕也只是在嘩世取寵。對於科學的「真理」誤解也是STS研究過去不斷辯論的議題,人們內在如何觀看、理解,並進一步做出自己的「判決」都是一連串複雜的過程,與實際法庭審判現場過程類似,同樣會用各種原則排除不良證據(如科學證據採用原則Daubert標準),是應然與實然之間的實際差異。
在工業社會當中人們對於生產開始有了不同的效率加強模式,陳信行指出當代已是「食安、汙染、職災」三位一體的概念,食品安全問題是對化學工業體系所創造合成物進入人體的疑慮、汙染問題則是對環境造成傷害後又在流行病學層次上影響人體的疑慮、職災則是在工作場域當中確立明白因果關係的致病疑慮,三者都會交纏引繞,而在司法、科學上三者被整合看待、在立法行政部門以及輿論上又分別看待,是在整體進程不同所造就的結果,也就產生處理上的難度。
不斷增加的化學物質
對於日益複雜且難解的食安、汙染、職災議題,首先要討論的是人類對當前世界的認識仍是有限,化學物質每天都在持續「被發現/被發明」之中:
究竟人類已知的化學物質有多少種?美國化學學會的「化學摘要服務」(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 CAS)網站 (http://www.cas.org) 所列的登記數字常被認為是最重要的權威。在中研院報告所引的2008年資料中,「全球已有三千三百萬有機或無機物質登記,而每天仍以平均4,000 種新化學物質登錄的速度增加中。」(中央研究院,2014:11)在2015年10月28日凌晨的數字,是一億兩百六十萬餘種,增加速度大約每秒增加一種。(p.153)
化學物質每天都以驚人的速度增加,而新的合成物要使用必須經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建立「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認可,企業在引進新化合物作為新產品用途時必須自行申報,根據《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礙於智財權等商業因素而無法完全公開,但「中央主管機關依登記類型發給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如下:一、標準登記:五年。二、簡易登記:二年。三、少量登記:二年。少量登記之低關注聚合物之有效期間為五年」,超過之後就會變成公開資訊,但其實民眾不易搜尋(化學物質清單)2,對大多數人也沒有意義。這些公開化學品的化學式3,卻也面臨缺乏對這些新合成物對人體、環境影響的相關研究。
在對新化學物性質及影響嚴重缺乏研究的情況下,立法與行政監控永遠會在實際發生職災、汙染、食安問題之後。第一線使用的工作者就可能產生疑似職災,而進一步使得科學界有機會研究此物對人體是否有傷害,乃至認定其危害。又或是在此物散佈到周遭環境後,附近居民生病了,科學研究或許可以試著去推論因果關係,但比起職災還困難。
消費者通過食用而攝取有害化學物質、從而產生疾病的因果關係,就更難證明了,雖然這種暴露引起的公眾關注是最普遍的。就算在食安法所提倡的在防範未然的原則底下,現代科學還是無法對現存的絕大多數化學品有足夠的科學認識。尤其是新化學品每天都不斷在增加的情況底下,科學追著現實發展跑,法律規定又追著永遠不夠好的科學跑。只有在影響最廣泛深刻的一些案例中,化學品的健康危害會逐步被認定為公害問題。
我認識的科學家,沒有一個抱持科學萬能論的心態。通常是離科學越遠的,越會認為科學萬能。
─陳恆安,《看見不潔之物:工業社會中知識權威的文化實作》新書發表會
世人泰半對科學輸誠,甚至叫得出他們相信的理論名稱,可是,他們對所相信的內容卻幾乎一無所知。這是最糟糕的「盲信」。
─史蒂夫.富勒,《孔恩vs.波普︰爭奪科學之魂》中文版序
在《孔恩vs.波普︰爭奪科學之魂》一書中富勒所強調的看待科學的方法,是要撇除對於孔恩式科學的盲信,那種可以再事件過後任意詮釋的「輝格史觀」,是一個科學理念當中所必須看穿的部分,而本書當中對於法庭、法律、法官的實作中的威權進行批判,畢竟法官並非科學家出身(就算是科學家出身也不能一口咬死證據、因果關係,多半還有點「科學家式」的保留),而是如常人一般的科學素人,儘管在文化精英的標誌底下往往會認為腦袋就是比常人好,應該什麼都學得會,但要在這些科學證據原則當中找出可用的證據,就是一場漫長的學習旅程。
最後,陳信行在後記中提及「科學知識的有限性,也可以說是「科學的無知」,往往是個別科學領域的「圈內人」最清楚;「圈外人」反而往往對於這種無知狀態無從得知。」多數的科學界圈外人看待科學知識反倒像是迷信的盲從,因為無知而感到害怕,甚至是不太敢接近,認為自己不太能接近神。
以我對《看》的理解,似乎是希望人們要勇敢對權威質疑,權威諸如法律、科學、哲學、歷史等,他們的形成過程也並非如此光明,就像黑心食品的加工過程,恐怕是充滿各種噁心的事物,而一一拆解讓它們展現在大家面前就是本書的作用,讓你了解法官在判決過程中的想法、科學家在法庭上如何證言、人們如何證明自身的職災,關鍵在於一切都仍在實作演變過程中,沒有什麼是完美的體系。
法律與科學是追求事實的「有組織的懷疑論方法」,其體系是否進步就得看在其中努力的人們如何去實踐,並非如外界所想的僵化死板,而是不斷在拓展鬥爭的空間,以打造出更為適切的司法體系,藉以改善社會當前的「不公義」狀態,這並非只是法官、律師、檢察官的責任,而是每個人應該要可以參與的過程。
- 1. RCA公司於1919年在美國創立,原本是美國戰爭部為了發展軍事無線電科技的多家公司技術聯盟,後來才獨立成為一個公司,在台灣政府獎勵外商投資出口外銷工業的政策之下來台設廠,利用台灣的便宜勞動力與寬鬆的環保管制生產電視機等消費性電子產品,前員工揭發了該公司在營運期間長期非法傾倒有毒廢水到土壤與地下到土壤與地下水層內。經過環保署在1990年代的調查發現該廠址的土壤與地下水含有高度超標的三氯乙烯(TCE)、四氯乙烯(PCE)和其他含氯有機溶劑污染。RCA員工發現老同事之間有高乎尋常的癌症與其他重大疾病發生率,尤其是女性的生殖系統病變,並於1990年代末期開始組織自救會,幾經波折終於在2004年於台北地方法院由員工集體對公司提起侵權訴訟。2009年9月開始審理實質問題,2015年4月一審判決勞工勝訴。節選自《看見不潔之物:工業社會中知識權威的文化實作》。p.13-14。
- 2. 勞動部104年9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3 條 ( 102.07.03 )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3 條 ( 104.08.19 ) 所公布的新增化學物質清單。http://goo.gl/X0alfP
- 3. CSNN化學物質登記管理網站。http://goo.gl/Umlf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