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終結長照機構管理亂象、引導市場走向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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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回應「打破長照共產主義行動聯盟」1120訴求)

立法委員吳玉琴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針對免辦財團法人機構(簡稱小型機構)業者組成的「打破長照共產主義行動聯盟」,昨天在凱道上表達抗議,社福總盟和老盟表示照顧失能長輩的機構必須是被管制的市場,這個前提不能打折扣;小型機構要擴床,這個訴求不能接受;失能長輩要補助,積極面對配套措施。為了達到小型機構擴床的目的,「抹紅」長照服務法是最廉價的論述。

小型機構在凱道上指稱目前長照法對機構而言是長照共產主義,應該要再度放寬小型機構床位數上限限制從50床到100床,並建議朝向取消管制、尊重市場機制的方向進行管理;其次比照長照十年計畫的重度失能者的政府補助金額每月12600元(90小時*200*70%)。

長照服務法在立法院審了將近五年,會訂22和62條,就是希望在一定的期限內,讓所有免辦財團法人的小型機構,變成有法人的性質,依據長照服務法第22條的授權,在長照機構法人法再去處理要不要讓公司進來經營,或者另設特許的可以分配盈餘的長照社團法人,一舉解決長期以來老人福利法第36條標榜著老人福利機構必須非營利經營,但實則以營利為主流的市場。

其次,我國的機構的一套管理制度有兩套標準。

以養護型機構來對照,公立和財團法人機構人均面積為16.5平方公尺,小型的只要10平方公尺;公立和財團法人每寢室六床須設一組衛浴,而小型的是每照顧16人應設男廁1間及女廁2間;社工人員小型的可兼任,財團法人和公立的不行。

再來看租稅制度,有設財團法人的機構,須依照政府範定的財務作業準則製作財務報表,達一定金額以上更須經過會計師的簽核程序,再依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看當年度支出是否已達受入之60%,來決定是否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財團法人機構不得分配利潤)。小型機構是以執行業務所得課稅,收入減除成本和費用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或直接以收入的85%為其必要成本與費用計算所得。

目前行政院為因應小型機構的恐慌與與反彈有提出第22和62條的修正草案,讓現有小型機構可以繼續經營,這已經是最大的讓步。如同意擴床,不僅是不落日,恐將有更多的小型機構日出,床位數增加一倍。如果是這個方向,團體將會拜會立法院各黨團要求法條不予更動。

至於是否予以補助入住機構失能者,團體表示,這部分大家可以一起來向政府爭取,但必須有適當的配套,包括:機構經營成本必須透明、收費必須有合理標準(可區分分級)、補助後不得提高收費、須有分級和排富標準。反觀現在日照就是比照居服的補助,出現許多收費亂象,例如輕度失能繳費比重度高等問題,如果機構是比照居服補助方式,勢必重演這些現存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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