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政府束手無策,人民孤立無援?
論大有為政府對李明哲事件應有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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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公民運動與教育工作者李明哲遭中國羅織罪名逮捕監禁迄今27天,但仍下落不明。其妻李淨瑜前往人道探視,卻於登機前遭中國刻意註銷其台胞證。國台辦於前(12)日證實,曾經由海協會授意臺灣民間團體「海峽兩岸交流服務中心」和李淨瑜連絡處理方式。李淨瑜已嚴正拒絕此由中國私派使者的協商。此事發展至今,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簡稱民主平台)對於當面對中國毫無法治、人權觀念的霸道手段,蔡政府卻一籌莫展的退縮表現,以及臺灣人在中國的威權腳下猶如螻蟻,只能自求多福的困境,提出下列幾點訴求:

一、請總統到國會報告說明,克盡憲法責任
二、外交部應即啟動國際救援
三、請陸委會和教育部說明並調查李俊敏先生和「財團法人領航基金會」是否涉嫌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處理方式
四、全面檢討兩岸協議之規範力與作用
五、總統(總統府)、陸委會、海基會、行政院等義務機關應說明其如何履行對人民遭受中國政府侵害時的保護義務與國賠責任
六、陸委會應設置「李明哲鍾」
 
一、請總統到國會報告說明,克盡憲法責任

    民主平台多次公開呼籲,為釐清憲政體制爭議及促進權責相符的民主政治,蔡總統應主動徵求立法院同意進行國情報告(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三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二項),或由立法院決議邀請蔡總統到國會進行報告並詢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一項、同法第15條之4)。本件不僅涉及兩岸關係也與國家安全有重要相關,蔡總統手握兩岸關係最高決策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四項),面對這起舉國及世界高度關切之中國侵犯台灣人權案件,不應黨國不分地於民進黨中常會發言之後再由民進黨發言人轉達,而應即主動向立法院徵求同意進行國情報告、立法院亦應儘速同意,或由立法院儘速決議邀請總統到國會報告,以克盡雙方之憲法義務。

二、外交部應即啟動國際救援

    陸委會遲至前天傍晚才召開國際記者會向中國表示抗議,要求中國同意家屬探望的要求及說明案情與關押地點,而外交部則毫無具體作為,不僅沒有尋求國際援助,連與美國國會「臺灣連線」議員也還處於「研議」階段。相較於獲知李案後,立即連繫國際人權組織並召開記者會表示抗議與聲援的各NGO民間團體,外交部應立即啟動國際救援行動,合作促成官方與民間救援行動的最大效益。
 
三、請陸委會和教育部說明並調查李俊敏先生和「財團法人領航基金會」是否涉嫌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處理方式

    自李明哲案件爆發以來,中國官方毫不理會我國政府,拒絕與台灣進行官方往來,卻私下指派使者傳遞訊息。據前(12)日國台辦發言人及新聞稿內容,「海協會委託臺灣有關團體,即海峽兩岸交流服務中心向李明哲的妻子通報了有關情況,同時也轉交了李明哲給他的父母和妻子的親筆信」。查媒體報導,其所稱之「海峽兩岸交流服務中心」正是由蔡正元主導的「財團法人領航基金會」底下的次組織,且蔡正元也證實李俊敏曾擔任他的助理,目前李俊敏為該交流服務中心之執行長。有關李俊敏先生與領航基金會是否涉嫌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禁止台灣人民與法人團體未經政府許可而與國台辦或海協會之間有合作行為的規定?主管機關教育部和陸委會應即對李俊敏及該基金會進行調查,以及釐清立委蔡正元是否仍為該基金會之董事長,公開說明調查結果與處理方式。
 
四、全面檢討兩岸協議之規範力與作用

    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日前表示,蔡總統對此事件非常關心並高度重視,但除了陸委會的記者會,並未看到政府有任何主動或積極具體行動。難道除了打電話聯絡等「動作」外,台灣政府對於中國無理拘禁台灣人民的行為竟然「無計可施」?歷來與中國之間簽訂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等協議,究竟有何作用?海基會是否曾依前揭「司法互助協議」第13點,向海協會提出包括家屬探視在內的各項協助請求?如果協議根本無法落實,應該全面檢討所有「兩岸協議」的規範力與作用。

五、總統(總統府)、陸委會、海基會、行政院等義務機關應說明其如何履行對人民遭受中國政府侵害時的保護義務與國賠責任

    李明哲事件顯示,目前在中國之一百多萬台灣人,以及所有未來前往中國之台灣人,都面臨可能的人身安全威脅,而政府 ── 總統(總統府)、陸委會、海基會、行政院等機關 ── 要如何善盡對這些人民的保護義務,顯然已成為迫切必須回答的問題。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我們認為,前述機關之公務員如未善盡對人民的保護義務,即有殆於執行職務致使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前述機關應儘速說明其保護義務之履行方式,以釐清國家賠償責任之有無。
 
六、陸委會應設置「李明哲鍾」,呈現李明哲被關押的天數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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