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同婚釋憲可能結果 捍家盟獨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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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3

上個月(3月24日)憲法法庭對於同婚釋憲一案辯論終結,大法官本月21日全體審查會後,決定在本月24日、也就是辯論後1個月「公布釋憲期日」,而再個1個月內必須公布結果,依法最慢是在5月24日。捍家盟指出,釋憲文的結果可分成兩個層次,一是同性婚姻是否合憲,二是要用「民法」還是另立「專法」保障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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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整理爭點,第一就是要釐清「民法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若答案否定,有無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的婚姻自由規定?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如果立法創設包括「同性伴侶」等非婚姻其他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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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結果1〉限制同婚...違憲! 立法機關將限期修法
法界人士指出,大法官解釋有多種可能,直接宣告《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違憲,這將是最勁爆的結果,將框住立法院,必須一定期間內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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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結果2〉限制同婚...不違憲! 戰場回到立法院
根據1930年制定《民法》時,是依照國家有歷史以來形成的社會規範跟機制,當時確實沒有同性婚的社會現象。因此,宣告《民法》不違憲,同時認為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意旨,等於回到原點。也就是由立法院繼續朝修法或另立專法的方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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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結果3〉合憲解釋:《民法》沒說同性不能結婚...同婚合法!
第三種選項是採「合憲性解釋」,也就是《民法》婚姻規定,不能得出同性別的兩人不能結婚,也就是未禁止同婚,等於直接宣告同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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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家盟總召施俊宇說,婚姻是人類數千年的生活規範,並由立法者給予制定,結婚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一男一女,但結婚是銜接訂婚的婚姻行為,從民法親屬編諸多規定,是建構在「兩性關係為基礎的概念上」;從民法973條、980條、995條內容來看,結婚一方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撤銷或父母子女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認領等規定,均可看出現行民法結婚在解釋上應為一男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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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俊宇指出,迄今司法實務跟相關判決都對有關婚姻的見解認為是以終生共同生活之一男一女的適法結合關係,大法官242、362、552、554號解釋也肯認民法婚姻是一夫一妻,而且認為夫妻父母用語具有男女性別的意涵。施俊宇表示,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係統一解釋現有法律是否跟憲法有牴觸,應該就《民法》立法背景來深究,而不是從政治角度來解釋。施俊宇表示,不論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都難以導出《民法》婚姻規定容許同性二人結婚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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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管大法官作出何種解釋(民法違憲、民法不違憲或不明確作違不違憲之解釋),都無法解決現行國內同性婚姻引發的爭議,因為都會有人(或團體)不滿意;反而,恐怕會為對立情勢添加柴火,掀起更大的波瀾,因為法律不是萬能,大法官更不是神,政治性高的議題還是要以政治方式處理。捍家盟表示,無論釋憲結果如何,都尊重司法院的決定,但呼籲大法官不應該將司法權凌駕立法權,對於立法院的進程下指導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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