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穆郁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修改公司法,結果其中兩個修正案,與今天亞太固網身陷力霸集團財務風暴有關,當年開大網修法,卻成了今日力霸掏空公司的法源依據。

原本我國法令規定資本額二億元以上就要公開發行,後來經濟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頒布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二一四一二號令:「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其股票須公開發行」。但九十年那次公司法修正,把一五六條第四項改為:「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等於讓公司有自行決定要不要公開發行的權利,而經濟部也隨即廢止資本額達五億元,必須公開發行的行政命令。
而八十九年五月成立的亞太固網,硬是拖到公司法修改後,不公開發行就是不公開發行,以致連台鐵、兆豐銀、台企銀等公股事業投資亞太固網一三○億元,卻也都沒能即時有效的掌握其財務狀況。

另外,九十年十一月那次還修了公司法第二四八條,規定私募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四九條「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一五○%,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第二五○條「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一○○%(銀行擔保者例外),不得發行公司債。」的限制;也就是縱使沒有獲利、財務很差的公司,都可以私募公司債。結果力霸集團就大量虛設公司,密集私募公司債,而且還有不少賣給了亞太固網。

現在主管機關雖然覺得事態嚴重,準備重新對達一定資本額或特定事業,規定必須強制公開發行;也考慮評估關係企業是否要排除在私募公司債的應募人之外;但這些,充其量也只是事後諸葛,或盡量亡羊捕牢的努力罷了!當初為什麼要莫名其妙的大開善門呢?難道沒有人需要為胡亂修法負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