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是為了退休制度能永續發展、長治久安,然而當初政府承諾的【犧牲上一代,保全下一代】,卻在立法院強行通過下跳票。
此次修法徹底犧牲退休人員,並且讓現職人員憂心忡忡,惴惴不安。事後,林政務委員竟然說出【錢不用太在意】的話,從一開始【吃飽飽,錢領多多】的誣衊,到現在的【不用太在意】,可見政府之霸道、霸凌、欺人太甚!一個欠員工薪水的老闆,竟然高高在上,以醜化、抹黑、洗腦、仇恨的方式來進行【賴帳】之實,公理何在?
此次年金改革不但未兌現蔡總統當初承諾要照顧年輕人,反而讓在職人員誠惶誠恐,其一原因,溯及既往,破壞信賴保護原則,那日後是否又要修改?其二,五年內再檢討調整,未來依然要破產,豈可安心?其三,政府責任不追究、不檢討,以單向【改革】雇員待遇條件,豈有此理?以上種種,豈能讓在職人員安定、安頓?
公職屬性本為【穩定】、【安穩】,而在穩定之下,公職是有所限制,在各方面的自由是受限的,如不能兼差……等。經過此次改革,已經失去原有本質,齊頭式的平等,將公職條件向下拉與基層勞工待遇齊平,然而,限制依然限制,並未取消,試問,何以教師工會無【爭議權】?何以公務人員、警消人員無法組工會?既然各方面條件已與基層勞工平等,就應賦予公職組工會的權力。雇員的權利與義務是相等、相對的,雇員盡了多少義務,相對的是享有的權利,不應是雇主恣意妄為,片面就可以改變的。
年金改革的種種不合理,以及各項改革的不合理,最大問題在於代議民主的【假多數】,而審議民主在此次年金改革蕩然無存,幾十場的各類會議只是拿來做為醜化特定對象的工具,甚至立院推翻行政版本,此種選票政治算計作為,傷害的不僅是國家雇員,而是整個民主制度的發展,身為國家受僱者如何應對?又既然蔡總統在年改時宣示【平等】,試問,將公職人員的待遇與勞工平等後,是否應平等地賦予公職組工會,以及老師應擁有爭議權力?於情於理,國家應賦予公職應有的【法】。
我們規劃八月份將聯合更多的團體發聲,不管您是退休還是在職的夥伴,一起出來支持「爭取警消組工會」、「還給教師罷工權」。
臺灣教師爭取罷工權,有跡可循,絕非新鮮事。
今天民主掛帥的臺灣,即便是同性都可以合法登記結婚。但是對教師是否可以罷工的看法,卻還停留在封建專制的時代。更令人不解的是許多教師本身都覺得罷工這檔事兒,距離自己太過遙不可及了。因此,我們姑且不談國外的例子,純粹就臺灣教師爭取勞動權益的整個過程來回顧教師是否該有罷工權的討論。
隨著臺灣政治社會運動的浪潮,維護教師工作權益、保障教師人權、爭取組織教師工會的教師救助運動逐漸展開。1995年《教師法》公布實施,教師雖然可組織教師會,卻仍無法適用《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勞動三法。以致「教師會」徒有工會之名,卻無工會之實。因而,組織教師工會的呼聲未曾間斷。經過長達十年的努力,在我國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之後,《工會法》終於在2010年6月1日對教師解禁,新法並於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此舉展現教師要掙脫落伍法制束縛的決心!然而,儘管新版《工會法》已經上路,但法制上,卻有諸多條文限制受僱者勞動基本權之行使。以致徒有「工會」之名,而無勞動三權之實。在法制面上,對於教師有明顯的歧視。例如:
(一)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工會法》修法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
(二)團體協約須經核可: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此一規定同樣是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即使官方宣稱《團體協約法》所謂強制協商之立法精神,對於教師工會而言卻不具效力。
(三)嚴格限制罷工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雖說教師工會縱然已有諸多限制,但社會對教師工會之態度仍有成見,校長、家長等教育關係人對教師工會之疑慮尤難化解。以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為例,在《工會法》修正前以「反對教師成為勞工」、「反對福利、權益一把抓」、「教師工會成立,校園永無寧日」等為由,反對開放教師組織工會,至於家長對教師組工會更是憂心,其主要的原因是:教師不該影響學生的受教權。但實際上,《勞資爭議處理法》業已明文禁止教師罷工。我們不禁要反問,教師組工會又能傷害到學生什麼權益呢?我們認為臺灣社會對於教師是否該擁有「勞動三權」的討論,顯然應該訴諸理性思辨而非直覺與情緒上的否定。在缺乏勞動人權意識的臺灣社會,對於賦予教師工會完整勞動三權,的確是條相當漫長的路!
團結權為勞動三權之基礎,團體交涉權乃勞動三權之核心,而爭議權則屬鞏固勞動三權之後盾。換言之,沒有勞動結社權就無法行使團體交涉權;無團體交涉權,那爭議權則無著力之處;如果只有勞動結社權與交涉權,而不將爭議權合併,工會組織將和一般聯誼性的組織沒有任何差別。因此,爭議權(罷工權)在工會組織上,確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社會上似乎有不少人士視教師擁有罷工權為洪水猛獸,這絕對是對教師存有高度的不信任感,才會有這樣的推理。如果社會大眾對教師如此的不信任,認為一旦教師有了勞動三權,就會不顧學生的受教權而恣意罷課,這完全是憑空想像的論調。反觀我國自從實施勞動基準法賦予勞工有罷工權後,迄今是否讓國人有「勞工恣意罷工」的現象?如果連「勞工」都不會恣意罷工,如何以「老師」必然恣意罷工,而否決教師擁有公會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呢?我們在此呼籲:我們的社會不但應該支持教師擁有完整,並受憲法保障的勞動三權。家長、學生更應該與教師站在同一陣線,共同為建立良好的教育環境而努力。因為這不只是狹隘地要求保障老師權益的訴求,更是讓教師捍衛千萬學子受教權的積極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