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回應風傳媒〈「女同性戀者人工授精生下子女」同性伴侶領養子女「三方式」 這方式最被反對〉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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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風傳媒昨晚〈「女同性戀者人工授精生下子女」同性伴侶領養子女「三方式」 這方式最被反對〉報導中,對於我國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人工生殖法之理解,以及同志家庭現況的事實有所誤解,同家會進一步針對幾處法律認知與事實認知釐清。

一、文中「同性伴侶『共同領養』,可能會觸及反同團體所謂『家庭』價值的紅線」部分:

共同「收養」才是正確說法:「領養」並非法律正式用語。

共同收養依法是由社工、法院層層把關,並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依歸,性傾向不該是拒絕同性配偶共同收養的理由:過去有許多社工、心理學者或實務工作者紛紛指出,收養評估重要的是看收養人是否有足夠的支持系統,是否能提供孩子充滿愛與穩定照顧的成長環境。在收養實務上,就是依「兒童最佳利益」標準,由社工綜合評估收養人的身心狀況、經濟能力、照顧環境等各項因素,提出訪視報告,再由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收養,過程費時而且嚴謹,並非一經聲請就能有小孩。收養的制度目的,是為孩子找一個合適的家,不應因收養人的性傾向為何而有差異。

二、文中「同性伴侶未來即便開放『人工生殖』,其子女要適用婚生子女定義,仍有高度困難,因此,未來對於同性伴侶領養子女,可能解決方式,可能是適用《民法》第1074條之收養規定」、「同性伴侶未來領養子女可能方式有三,一是比照異性婚繼親收養,二是共同收養,第三則是女同性戀者以人工授精方式產下子女。」

依人工生殖法第23條、24條之規定,合法人工生殖所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我國的異性不孕配偶若使用人工生殖法,也不會適用民法認定子女關係,而是優先適用人工生殖法的規定。因此,未來同性配偶若可以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法,自然就適用人工生殖法的規定來認定父母子女關係,而非回到民法。

三、文中「上述74對在國外領養子女或人工受孕的同性伴侶,過去回台後都是由同性伴侶的其中一方辦理領養」、「先前曾經有女同志伴侶,在國外醫療機構人工受孕後,返國生下子女,目前台灣同性伴侶透過類似方式,領養子女的人數已高達74對」

此處74對應出自曾聯名公開投書,希望大眾看到〈同志家庭的孩子 台灣公民一份子〉的74位同志家長。

目前為止,全台至少有超過100個同志家庭透過「人工生殖(國內尚未合法,須使用國外人工生殖)」生養著超過100個以上的孩子,其他同志家庭的子女則是來自於前婚姻或自行滴精所生,甚至是扶養兄弟姊妹的小孩。

然而在同志家庭中,實質上擁有雙親的孩子,在法律上卻只能跟生母有親子關係,我們認為法律制度應盡快修正,讓孩子擁有雙親監護、養育的權利;兄弟姊妹孩子的部分,若無經過收養程序,則配偶雙方都不會與孩子有法律上親子關係。但不管是收養配偶子女的「繼親收養」,或類似過繼概念的「親戚收養」,都需要經過法院裁定。

同家會目前有7個同志家庭持續透過訴訟爭取孩子應該有的權益,在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前,法院多半以同志不具有婚姻關係而裁定駁回;在釋字748號解釋之後,期待法院能作出符合平等權及兒童最佳利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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