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稿】平等不能再等,請法院即刻准許同性伴侶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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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大法官作成釋字748號解釋後,今日(2017/8/9)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度續行開庭審理2015年同性伴侶遭戶政機關拒絕登記結婚一案,法官當庭公開心證,認定戶政事務所當初駁回同性結婚登記的處分,根據大法官釋憲結果已屬違法,應當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至於是否允許同性伴侶即刻登記結婚,法官態度仍猶豫,並請戶政機關另行補充意見。

伴侶盟律師團將於三周內提呈專家學者意見書,尤其將針對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文所稱2年立法寬限期內相關機關應如何處理始符合憲法與人權保障。法官在庭訊最後諭知,準備程序終結,預計9月底進行言詞辯論。

2014年8月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被拒後,義務協助其中三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三個案件於2015年4月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其後,三個案子皆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如今大法官已做出釋字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結婚違憲,三案於是續行訴訟程序,其中方敏、糖糖案於8月9日上午9:30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法庭開庭,這也是釋憲出爐後,第一個開庭的同性結婚登記個案,攸關兩年內同性伴侶可否直接依據釋字748號解釋登記結婚。

伴侶盟律師團主張,法院應判決原處分自始違法,並准許同性伴侶可即刻適用民法登記結婚,主要理由在於:當初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是依據民法及相關函釋,認為現行民法僅保障一男一女的異性婚,不保障同性二人結婚。如今行政機關的拒絕處分所依據的法規既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無效,自不能再作為禁止(拒絕)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之依據。

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不受大法官所稱2年的拘束

本案行政機關主張,大法官給予立法機關兩年修法期限,是以在同性婚姻2年內完成法制化前,行政機關「尚無法律依據」予以登記。但伴侶盟律師團認為,「兩年」是大法官給予立法權改正違憲歧視的寬限期間,在這個寬限期內,並不影響民法「違憲」的性質認定,更何況,兩年寬限期所拘束的對象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在本件情形,法院根本不該適用違憲的法律,而應當從法規範效力否定原拒絕登記處分的合法性,並判決允許同性伴侶登記結婚。

雖然大法官沒有明白指示「於未修法前之兩年期間內,戶政機關應當怎麼做」,但伴侶盟律師團認為依據法規範效力以及法位階理論,戶政單位所聲稱的「尚無法律依據」只是托詞,若依據違憲的法律繼續拒絕同性二人結婚登記反而才是欠缺法源依據。

大法官既然已明說在逾期未修法的情況下,同性二人得直接適用既有之民法婚姻章登記結婚,顯示目前並非「尚無法律依據」,事實上「法律依據」一直都在,只需要運用「符合憲法價值」的解釋方式,兩個同性別者即可適用。但行政機關卻以「尚無(下位階)法律依據」為由,對抗具有(上位階)憲法效力的釋字748號解釋,顯然違反「法位階理論」。

大法官釋憲文已誠摯提醒,少數弱勢群體之基本人權在歷史上長期遭受漠視與剝奪,在漫長的等待後,釋字748號解釋終於還給同志應有的平等地位。因此,我們誠摯呼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違憲宣告後,實無任何理由要求同性伴侶繼續忍受行政與立法怠惰所帶來的違憲侵害,呼籲司法應秉持對於憲法的忠誠義務,拿出魄力宣判本件同性伴侶勝訴,即刻准予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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