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懲處恣意無上限,考丙奈何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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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時間:10月26日10:00集合、10:30開始

地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在經過一連串的抗爭與折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於10/26上午10:10就長髮男警葉繼元2015年度考績丙等案宣判。

葉繼元因蓄留長髮,保二總隊大量對葉繼元記下申誡,除2014年以蓄髮為由記下36次申誡外,2015年亦記下21次,並於2015年12月以該年度獎懲相抵達18次申誡(即2次大過)為由,決議免職葉繼元。但在經過一連串抗議及勞動部的要求下,直至2016年9月,保二總隊方撤銷2015年度的一次蓄髮申誡,使免職條件不合法,而改為評定葉繼元2015年考績丙等。

政府帶頭行性別歧視

在本案我們看到警察機關與時代脫節,警政署及保二總隊一味地用男、女應長成什麼樣貌、應做什麼來規範員工,強化這些刻板想像,並假藉公權力來迫害那些不符合他們對「兩性」的刻板想像的人,儼然成了政府帶頭行性別歧視。

自本案進到法庭審理以來,保二總隊在法庭上不斷強調其對葉繼元有管理權、其管理權遭受威脅、挑戰,然而這只是顯得政府機關急欲立於威權的高點,表露其擁有對員工甚或一般民眾為所欲為的權力,有問題的規範及濫權懲處的行為皆不容質疑。

規範制定任意、權力過於高張

一直以來行政機關在制定規定都充滿了任意性,今天想訂什麼規定就訂什麼規定,唯一的監督者僅有上級機關,但上級機關又鮮少會持反對意見,可謂毫無監督機制,如本案的男女儀容規範、警察的獎懲標準等;同時,行政機關又對所屬員工的懲處及考績亦抱持高度的權限,在這些因素交錯之下,行政機關要找員工麻煩,只要巧立懲處名目即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種事在警察機關時常發生,各種規範多如牛毛,而獎懲標準又規定得相當籠統,如有人站三七步就遭記申誡等,形成「只要有心,沒什麼不能懲處」的現象。

救濟程序不完備 基層權益無保障

我國警消人員的獎懲存在明顯的弊病:懲處、懲罰式遷調並無「完整的法律理由與解釋」,以粗糙理由濫發懲處。然而現有的救濟程序,無法對於懲處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嚴重侵害了公務人員對於不法懲處的救濟權益。

本會認為,人從來就無法完全用二分法衡量,每個個體都存在差異性,制度的規範不應是為了消滅這些差異性甚或要消滅一個人,制度的形成應是解決各種人在社會生活所產生的各種困境。各種規範也不應只是行政機關想訂就訂,應和所屬員工共同制定。
不論勝訴或敗訴,本會都將續行推動修正各種不合理規定,
在此呼籲警政署:

  1. 修正在性別上的差別規範
  2. 從嚴審核懲處機制
  3. 約束各機關濫權懲的現象
活動日期: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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