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勞動基準不容退步!拒絕《勞動基準法》再修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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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勞動部日前(10/31)預告了《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於11月9日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本週五送交立法院審議。此次預告的修正條文包含下列五點:

(一)休息日加班自「做1至4算4」、「做5至8算8」改為「核實計算」。

(二)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勞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自46小時延長至54小時,加上如下條件「三個月內加班總數不得超過138小時」。

(三)勞工輪班「休息間隔時間下限」自11小時減少為8小時。

(四)行業主管機關同意,以及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7天應有1天例假」改為可調移為「14天有2天例假」而「可連續工作12天」。

(五)經勞資雙方協商,「特休未休強制折現」可遞延1年。

針對此不利於勞工的修正草案,我們要表達嚴正的抗議,並且要求執政黨必須退回。以下是我們具體的理由與主張:

第一、反對休息日工時核實計算。此次修法為去年(2016)《勞基法》修正的延續;而上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在於降低台灣已然過長之工時,改善勞工的過勞現象。其中休息日加班「做1至4算4」、「做5至8算8」正是為了節制資方任意差遣勞方於休息日短時出勤、破壞勞方完整休假、降低勞工加班時數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實「週休二日」的重要配套。若改為「核實計算」,將完全破壞落實週休二日之修法目的,更毫無降低工時、改善勞工過勞的效果。

進一步說,相較於2016年,今年不分產業的勞工因為七天國假的消失而大幅增加的56小時工時,其負面效果能否透過以價制量的休息日補回,尚有待全年總工時統計的檢證;而今修法未滿一年,執政黨又企圖收回休息日以價制量的手段改為核實計算,根本毫無管制加班的效果。我們可以預見台灣工時必然再度攀升,台灣勞工過勞現象必將急遽惡化,這與修法目的完全背道而馳!

第二、反對提高加班時數上限。諸多學者已經指出,台灣工時過長的核心問題在於延長工時(加班),因此以各種方式(如休息日「以價制量」為其一)限制加班乃為降低工時的必要手段。《勞基法》於2002年明訂「每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之規範,施行至今並無窒礙難行之處,而且考量工作現場實務狀況,加班黑數其實相當普遍(員工不敢報加班),此次若修法放寬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即便適用三個月工時帳戶制,將惡化勞工加班狀況,完全違背縮短工時之社會進步目標。更何況依現行法各類特殊產業已有多種變形工時制度可彈性利用,並無全面放寬加班時數上限之必要。

第三、反對勞工輪班「休息間隔時間下限」自11小時減少為8小時。事實上,輪班休息間隔時間11小時對勞工而言已經極為短少,特別對於日夜輪班制之勞工更是如此。實務上,扣除交班、整理與通勤,勞工休息時間恐未達8小時;若再將休息間隔時間下修為8小時,將使輪班勞工實際休息時間降至5小時,嚴重影響身體健康。我們很難想像如此19世紀般壓榨勞工的荒謬提案,竟會出現在宣稱要保障勞工權益的執政黨手上。

第四、反對「7休1」彈性化為「14休2」。「7天應有1天例假」為《勞動基準法》1984年立法以來所明定,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勞工於每週都至少能有一日休息,以保障最基本的身心健康。若修法容許恣意為可調移「14天有2天例假」而「可連續工作12天」,不但剝奪勞工基本休息之權益,也違「例假」之「定期、固定」概念,使其淪為不確定之休息。另外眾所皆知,除了工時過長,工時彈性化也是帶來勞工過勞的關鍵原因:短期集中工作毫無喘息,對勞工與整體社會必會帶來嚴重傷害。這是極度糟糕的修法,把台灣的職場健康保護直接倒退30年!

第五、反對「特休未休強制折現可遞延一年」。今年年初才剛開始實施之「特休未休強制折現」根本尚未落實,若在年底前就再次修法容許遞延一年,將導致該法令現實上於今年根本無需落實,政府也無立場督促資方妥善調度工作或安排職代以實現勞工特休假。去年修法時,執政黨藉由強化特休規範向社會宣稱「反過勞、降工時」之修法目的,而今法令根本尚未實施就急於調整,去年修法豈非一場兒戲?

第六、反對「以勞資協商之名弱化勞動保障」。此次修法,勞動部屢屢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或「勞資協議」為理由,容許弱化相關勞動保障。此種修法方向根本無視目前台灣勞資關係現實中勞方集體力量之薄弱、缺乏實質平等之談判地位(產業與企業工會組織率極低),「勞資協議」往往實為「資方決定」。以我國勞資關係的現實來看,勞資協議或團體協約之功能,應在於約定優於政府已然規範的「勞動基準」之勞動條件,而非「訂定基準」;若放任「勞資協商訂定基準」,把一切規範交由協商,我們又何須訂定《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

總結來說,2016年《勞基法》修法時為求儘速通過「刪減勞工七天國假與建立休息日規範」,執政黨不僅自我反對過去長期主張(甚至提案)的週休二日,甚至發生不顧立院委員會實質辯論的程序,全黨護航「一例一休」的鬧劇。如今新法上路未滿一年,信誓旦旦之語猶在耳邊,此時又因資方團體壓力而企圖再行修正,如此作為何以建立法制?更何況去年《勞基法》修法後,因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與各地方政府消極行政,並未全面性對各行業施行勞動檢查與開罰,反而宣稱「宣導期不會開罰」、「先輔導在檢查」,使各行業雇主觀望頻頻,新法根本尚未產生效果,今要貿然放寬加班時數、容許連續工作12天、去除確保輪班間隔或休息日休假之法令、特休未休強制折現遞延…等,不但影響勞工權益,必將嚴重影響勞動法令之威信,加大其未來有效落實之阻力。

綜合上述,我們提出以下訴求:

一、        政府應立即撤回《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

二、       政府應立即提出完整之政策、預算、具體配套,促使既有《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有效落實於全體勞工。

三、       政府應優先提出足以降低勞工工時、增加勞工工資之修法草案與相關政策,以合乎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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