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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台北企業總工會王裕文理事長表示,勞基法新增第32條之1, 該條主要內容:
1.明定雇主使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 可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2.補休標準可以加班時數直接換補休時數,亦即1:1。
3.補休期限屆滿未補休完畢之時數, 雇主必須給與原加班時數之工資。
王裕文說這個規定下來,全國雇主可樂了, 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的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 幾乎從今天起宣告形同具文, 蔡總統的週休二日縮短工時政見也等同宣告跳票了。
因為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後,只要得到勞工同意, 不僅不用付出加班費,補休也可以1:1, 補休時間因為由勞資雙方協商, 雇主當然選擇最空閒的時間讓勞工補休( 但未必是勞工希望的補休時間)。
試問,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都不會增加任何成本。 台灣勞工還能有週休二日嗎?
王裕文說這樣的條文規定,實施起來爭議問題會一堆。 例如加班種類有平常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 三種的原本加班費都不一樣,三種加班都換成補休的話,若沒休完, 依法必須給付原定加班費的話, 要如何釐清已補休完的是哪一種加班,未補休完的又是哪一種加班?
人事和勞工都要記好帳、對帳,否則爭議不斷!
這種彈性工時法制化,在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久三位總統執政時, 都有人提出,但都未入法,蔡英文和民進黨新潮流政權, 竟然草率入法,試想ㄧ般工人在旺季時要你加班,淡季時要你補休, 沒給加班費,勞工敢拒絕加班嗎?
國公營有工會組織者,應該要嚴格把關,這種彈性工時, 對勞工傷害真的很大!
王裕文說現在政府保護不了我們, 我們只有自己和工會組織起來悍衛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