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自己的權益自己救!嚴格把關!強化工會組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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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資料來源: 
台北企業總工會王裕文理事長表示,勞基法新增第32條之1,該條主要內容:
 
1.明定雇主使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可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2.補休標準可以加班時數直接換補休時數,亦即1:1。
 
3.補休期限屆滿未補休完畢之時數,雇主必須給與原加班時數之工資。
 
王裕文說這個規定下來,全國雇主可樂了,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的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幾乎從今天起宣告形同具文,蔡總統的週休二日縮短工時政見也等同宣告跳票了。
 
因為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後,只要得到勞工同意,不僅不用付出加班費,補休也可以1:1,補休時間因為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當然選擇最空閒的時間讓勞工補休(但未必是勞工希望的補休時間)。
 
試問,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都不會增加任何成本。台灣勞工還能有週休二日嗎?
 
王裕文說這樣的條文規定,實施起來爭議問題會一堆。例如加班種類有平常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三種的原本加班費都不一樣,三種加班都換成補休的話,若沒休完,依法必須給付原定加班費的話,要如何釐清已補休完的是哪一種加班,未補休完的又是哪一種加班?
 
人事和勞工都要記好帳、對帳,否則爭議不斷!
 
這種彈性工時法制化,在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久三位總統執政時,都有人提出,但都未入法,蔡英文和民進黨新潮流政權,竟然草率入法,試想ㄧ般工人在旺季時要你加班,淡季時要你補休,沒給加班費,勞工敢拒絕加班嗎?
 
國公營有工會組織者,應該要嚴格把關,這種彈性工時,對勞工傷害真的很大!
王裕文說現在政府保護不了我們,我們只有自己和工會組織起來悍衛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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