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8日在台鐵台北車站第三及第四月台間,發生了台灣第三起群眾臥軌抗議事件,本次主要訴求為抗議民進黨黨團所提出的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主張「退回惡法、拒絕過勞」。
在第一時間抵達現場欲提供法律協助的黨苴睿律師及李菁琪律師,到了現場要求與當事人溝通,卻遭警方以「沒有簽署委任狀不得接觸當事人」等不合理的荒唐理由拒絕讓律師接近抗議民眾,警方甚至表示如欲爬下月台、靠近鐵軌,將逕行逮捕律師。此外,當律師們為了接受當事人委任以滿足警方所稱「簽署委任狀後才可接觸當事人」的不合理要求,而將委任狀直接投擲給臥軌民眾時,更有一名來路不明之光頭中年男子,直接搶奪委任狀不讓任何民眾簽署。該名中年男子雖未穿著任何可供辨識為員警之服飾,但現場員警卻放任該男自由行動於鐵軌間、未將該男一併以刑法188條移送,並且無視其搶奪律師委任狀之犯罪行為。
而李菁琪律師在月台上因遭推擠而掉落月台後,雖順利與當事人會合、並阻止警方企圖強脫當事人上衣之行為,但來不及讓抗議者簽署委任狀,就遭警方與當事人隔離。其後,律師們紛紛趕往位於延壽街之保安大隊欲進行陪訊作業,於到場第一時間即與哨亭表明律師身分,表示欲進入保大陪訊,保大門口此時卻已圍起層層禁止通行牌,迫使律師必須以鑽花圃,或是鑽狗洞的方式才能進入保大進行陪訊,簡直是對律師職業尊嚴之嚴重踐踏。
更遑論,站在保大大門前擋住律師之員警,衣物上並沒有任何員警編號可以作為合法執行職務之證明,更有一名疑似高階警官、但也未標示任何警員編號之員警要求再次檢查律師證,受到律師們請求其「先出示警員編號,再出示律師證」時,非但不出示警員編號,反而下達命令:「擋起來」,要求在外淋雨守護保大的員警以盾牌阻礙律師進入陪偵。直到律師不斷的用大聲公在外面大喊請指揮官出來對話,且反覆告知阻止律師陪訊之法律效果等,終於有一名自稱為鐵路警察局之長官出來面對(同樣未著警察制服或可供辨識之刑警徽章)。
而十餘名當事人在保大做完初步訊問後,警方告知律師「即將把被告們移往地檢署複訊」,然而當律師先行前往地檢署,卻發現地檢署空無一人,亦無接到任何消息要移送當事人。
而自律師團一從保大離開,保大暨鐵路警察局隨即架起身高線對當事人拍照,且開始要求當事人按捺掌紋,此時經律師與當事人聯繫後,當事人表示沒有義務接受拍照與按掌紋、拒絕配合,警察態度馬上大變,並恫嚇:「當事人你要自己按,還是我用手銬把你銬起來我幫你按」、「現在是要來耗是不是!?」、「敢做就要敢當啦!」等語。在此必須重申,警方若欲建立資料庫請自尋他法,更甚於用恐嚇之方式獲取當事人之重要隱私權。
其後當事人更遭到警方留置於保安大隊會議室內,在沒有過夜設備、沒有保暖設施的情況下,強行留置過夜,且短暫入睡過程中亦不熄燈,使當事人們經歷了一夜的非人道對待。
而律師在1月9日約兩點多即開始向保大確認受逮捕的當事人應屬於哪一單位管轄,保安大隊方面表示歸鐵路警察局管,而鐵路警察局則一問三不知,值班員警張學亮表示「仍在偵訊中」,卻拒絕回答偵訊地點、偵訊實況等資訊,律師徹夜不斷抗議,方於凌晨約六點接到當事人電話,得知當時鐵路警察局偵查隊隊長黃明福正率領員警將當事人上銬移送地檢署的消息。
上述種種違反依法行政、創設不存在的要件限制律師與當事人接見、下令員警以盾牌阻擋律師等、甚至對當事人進行侵害權利甚至不人道的待遇,對此要求鐵路警察局及保安大隊提出說明,究竟為何有此權限?
如按照上述種種情形,以後遇到如此陳抗情況,我們將建議當事人於警局時完全行使緘默權,並請求立即移送檢察署,全面拒絕配合警察之任何調查行動,否則除了律師職業尊嚴嚴重遭到踐踏外,當事人之權益更受到嚴重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