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記2017年12月23日,人民針對勞基法修法爭議,無畏總統府周邊層層拒馬及警備,踏上街頭表達訴求,行使憲法所賦予集會遊行之表意自由。當晚,民眾於臺北車站東三門處欲解散離去時,卻遭遇層層警力包圍,禁止其離去,而在場欲提供法律協助之幾位律師,亦同遭警方包圍無法離開現場。其後,抗爭現場指揮官更在「未表明任何法律依據」之情形下,下令對在場者進行抓捕,上束帶後丟包到不同地點,侵害民眾權利,也限制律師行使職權。
同年12月24日,多個民間社團及台北律師公會分別就前開事件發出嚴正聲明,要求調查並說明此抓捕行動的決策過程,同時追究違失人員責任,並道歉。近日,內政部函覆推稱本次事件係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負責轄區治安及交通秩序維護,且北市府迄無相關勤務、執法缺失之檢討意見,對此,內政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措施」。
至於北市府則辯稱當晚執法均適當、必要,對於現場表明律師身分欲離開者,即任其離去,未表明者始帶離上車,而自願搭車者係尊重其意願。然當晚有數位律師均已先行表明律師身分,亦有律師欲協助與現場指揮官溝通,重申警方無權限制人身自由,但現場指揮官仍在欠缺法律依據之情形下,下令強制抓捕現場民眾及到場提供專業協助之律師上車,此均有影像為憑。北市府至今仍堅稱律師為「自願搭車」,警方是「尊重其意願」,我們誠表遺憾,並聲明如下:
一、籲請監察院就警方違法抓補進行調查
在集會遊行場合,警方實務慣用把參與集會遊行者抓上車並載到偏遠處的做法(一般俗稱「丟包」),非但沒有法源依據,更涉及違法限制自由。此次,行政院、內政部、台北市事後竟均紛紛表態警察執法並無不當之處,內政部長葉俊榮更表示這是警察的「菩薩心」,變相鼓勵日後警方使用違法措施,公然違背法治國之原則,實為不當。
二、律師為保障人民權益,獨立行使職權不容侵犯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為律師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又根據「聯合國人權高專辦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16點,「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a) 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b) 能夠在國內以及國外旅行並自由地同其委託人進行磋商;(c) 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遭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及第17點,「律師如因履行其職責而其安全受到威脅時,應得到政府給予充分的保障。」可知律師是保障人民權益重要的保護傘,而律師獨立行使職權之空間不容任何侵犯。
本次抓捕丟包事件,執法者在抗爭現場對「已表明身分及身披律師袍之律師」進行抓捕,阻礙律師對抗爭民眾提供法律協助,已嚴重侵害律師工作保障人權之本質,且無異使人民在手無寸鐵的情況下與國家機器對抗,是對臺灣民主及人權的重大打擊。
歷年來,民眾上街頭表達訴求時,在衝突發生的場景,警方為長期處於性別不友善環境,在調度及指揮上並未考慮女警及女性抗議民眾,使其免於或減少遭來自內部及外部性別暴力的機會,內政部及警察各單位仍缺乏足夠之性別平等思考及措施,更未顧及弱勢者在社會不平等不正義而走上街頭時,律師在場的協助萬分重要,政府對國家權力的行使,應依據正當合憲的法律內容及正當法律程序才能為之,而非惡法亦法,更不應放任違法的國家暴力傷害法治及人權,及縱容性別暴力在街頭傷害女性。究其根本,《集會遊行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立法缺失、警察教育的不足,以及司法單位對於違法行徑的縱容,造就今日警方違法執勤的態樣,故此,我們提出五點訴求如下:
- 執政黨應履行承諾,廢除《集會遊行法》。
- 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除第27條、第28條的概括授權規定應被修正,嚴格化拘束人身自由與限制行動自由之要件外,亦應增訂律師協助權、民眾蒐證權及媒體採訪權之條文。
- 內政部與警政署應負起改革警察教育之責,落實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之觀念,以及性別意識。
- 警方應公布執法標準作業程序(SOP),並依學者專家之意見進行修正。
- 司法單位應依循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不應再次縱容行政單位的違法行徑。
我們要求政府機關道歉並對有責單位進行懲處,並將向監察院陳訴,請監察委員就本次抓捕事件盡速展開調查,以確保人民集會遊行權利及律師執行職務之空間不受公權力的恣意侵害,給予人權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