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5日環團到台南市政府前抗議,提出「南區(龍崎廠)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歐欣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案之環評及環差資料違反環評法規,沒有邊坡穩定分析之佐證資料,要求台南市政府提出「歐欣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案之92年及99年水土保持計畫報告,當天,台南市政府水利局主任秘書親自首肯可提供,但環團至今仍拿不到92年及99年水土保持計畫書,環團質疑台南市政府故意拖延,不知南市府怕甚麼?今環團再提出證據,要求環保署撤銷92年環評及99年環差,要求台南市政府拿出92年水土保持計畫(市府說沒有)及99年水土保持變更計畫報告比對。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學術召集人陳椒華表示,龍崎案,環保署環評涉嫌大放水,比對龍崎掩埋場案之92年環評書及99年環差資料,二份報告諸多項目皆違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該評估而未評估(如表一),包括欠缺評估填方及邊坡穩定規劃、欠缺評估有地下水的邊坡穩定分析、凝聚力參數有誤,沒用固化物凝聚力參數、欠缺地震資料調查,99年環差報告,還缺生態調查: 動物及水域調查。上述92年環評及99年環差皆草率評定,環評內容根本違反環評法規,環保署應撤銷環評及環差。
陳椒華又表示,根據台南市政府公文回覆,92年龍崎案,開發單位退輔會龍崎工廠並沒有提出水土保持計畫,環團質疑99年水保計畫有問題,但台南市政府至今不敢公開,有圖利廠商嫌疑。環團已質疑環評及環差涉嫌違法,沒有邊坡穩定分析佐證資料卻有分析結果,環評資料有偽造文書嫌疑。
環團表示,「南區(龍崎廠)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歐欣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案之92年環評及99年環差資料明顯未依法評估,針對99年水保計畫雖為面積從75.4公頃縮小為41.1955公頃,但是否依法評定,請台南市政府盡速公開。
一、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條及附表十,環境影響預測及評估方式
開發單位 |
開發單位 |
開發單位 |
開發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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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表十 |
行政院退輔會 |
行政院退輔會龍崎工廠 |
歐欣公司 |
歐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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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環評書 環評通過 |
92年水土保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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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環差 環差通過 |
99年水保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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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公頃 |
75.4公頃 |
41.1955公頃 |
41.1955公頃 |
邊坡穩定分析 依土壤特性、厚度、地層條件、地層結構、地質構造、地下水狀況、 |
■缺評估填方及邊坡穩定規劃
■缺評估地下水的邊坡穩定分析
■凝聚力參數有誤, ■沒用固化物凝聚力參數 ■缺地震資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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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
■缺填方及邊坡穩定規劃
■缺評估地下水的邊坡穩定分析 ■凝聚力參數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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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25日 供,市府怕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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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撤銷環評 |
缺 |
應撤銷環差 |
? |
今天(2/9)反龍崎[ 有害 ]事廢掩埋場記者會內容,除了略述水保法第16條第2項之補充,之外強調違反下列條文之疑 :
★ 第33條 : 違反第12~14條之ㄧ,未擬具---[ 未依核定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經繼續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 ],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95條,滯洪池規劃設計原則第ㄧ項 : 基地內之[ 既有排水單元(不得人為)截水 ],但歐欣公司已經截水了,回復原狀了嗎? 市府有無查知其違法企圖?有無開單處罰 ?
★ 水保規劃設計原則第一項又規定,區內無整地行為,則得不設滯洪設施,但歐欣公司也做了,而且其規模[ 跟完工後 ]完全[ 一模一樣 ],這難道不是[未取得開發許可 ],卻先行施工 ?
★ 該案去年1/15環團檢舉,市府3/21才開出要求業者改善通知,寫ㄧ張改善通知書需要那麼久嗎?9/30勒令改善最後日期前,市府竟然只開ㄧ張罰單 ; 難道所有違法開發都[ 馬上 ]改善完畢了?
所以要求台南市府公佈92,99年之水保計畫 ; 之外,也要求市府公佈去年3/15~9/30之水保處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