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抗議反同操弄違憲公投,呼籲中選會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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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3月9日(週五)下午中央選舉委員會將舉行「婚姻定義」及「同性伴侶專法」的公投聽證會,釋字第748號解釋的釋憲案當事人祁家威先生與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成員於聽證會前舉行記者會,譴責反同組織「下一代幸福聯盟」為了遂行其厭憎同性戀的偏頗心理,竟完全無視憲政秩序,企圖用公民投票作為手段繼續煽動臺灣社會對多元性別的恐懼與歧視。

 

伴侶盟理事潘天慶律師解釋,從釋字第748號理由書第12段可明確看出,大法官認為在釋字第748號解釋做成以前,婚姻是限於一男一女的;而釋字第748號之所以說「違憲」,指的就是「婚姻限定為一男一女」這件事。既然如此,游信義提出的「婚姻限定為一男一女」公投提案,或是曾獻瑩提出的「在婚姻限一男一女的前提下」的專法公投案,其性質非但不是創制新的立法原則,反而是企圖複製延續已被宣告違憲的事項,當然違憲。

 

憲法第171條第1項講得很清楚,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標示憲法的最高性,大法官解釋也與憲法有相同的位階與效力。公民投票法是法律,本身當然不能違反憲法,那麼,經由公民投票法程序提出的公投案內容,如果形式上已經很清楚違反憲法的話,當然不能容許交付公民投票。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批評,曾獻瑩提出的「專法公投」除了內容違憲,另外也明顯牴觸公投法「一案一事項」原則,且所稱「專法」內容欠缺明確性,一般人無從理解其真意,中選會應予以駁回。

 

許秀雯解釋,曾獻瑩所提的「專法公投」包含兩個事項,一個是其前提「婚姻定義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一個是「要求另立專法來規範同性別二人的結合關係」,明顯牴觸公投法一案一事項原則。至於所謂的「以專法保障」則是意涵不明確,一般人根本無從確切了解要交付公投的所謂「專法」所指內容為何?因為欠缺參照,其涉及的權利義務範圍包含哪些,均無從特定乃至完全不明!假設此公投案真的通過,立法者也無從據以立法!

 

針對反同律師裘佩恩批評,中選會今日聽證會所列出的討論議題是對公投案進行實質審查,限縮人民公投提案的權利。伴侶盟監事陳明彥律師回擊,公投事項無論涉及法律或重大政策當然不能牴觸憲法,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是認定「婚姻限定一男一女」違憲,公投題目若還纏繞在「婚姻限定一男一女」,根本不用實質審查,形式上就可一眼望之。

 

釋憲聲請人祁家威先生批評,這兩個公投,他無論正著看、反著看,都覺得荒謬!以美國為例,雖然以前有反同婚公投,但最後還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成決定,也就是說,只有憲法法院判決推翻公投,沒有公投推翻憲法法院判決這種事。

 

釋字第748號解釋係標誌我國為重視、保障基本人權國家的里程碑,憲政國家本應保障少數、弱勢族群不受侵害,更不可能容許他人藉由任何法定程序,以外觀看似行使權利但實際上卻是戕害他人基本權利的方式遂行部分人士扭曲的思想。
 

伴侶盟常務監事邱亮士強調,無論是游信義或曾獻瑩所提的公案,都已公然挑戰憲政秩序,甚至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要藉由公民投票剝奪同志族群好不容易掙到的一點平等與一絲尊嚴,這無疑是一項企圖剝奪同志族群婚姻自由基本人權的提案,中央選舉委員會除在程序上審查是否符合公投法相關規定外,更應見其根本,從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特別是少數人的基本人權)出發,徹底駁回該二公投案,否則直接民主制度若淪為特定人士鬥爭少數弱勢群體的武器,我國憲政秩序必定大亂,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價值亦將即刻崩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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