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草山生態文史聯盟陳情要求柯文哲 撤銷陽明山六之六保變住 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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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時間:2018年3月14日上午9:30
地點:士林區公所大門(中正路439號)
草山生態文史聯盟要求柯文哲立即依最高法院判決,立即撤銷陽明山六之六保變住開發許可,懲處20年來市府違法失職人員。
立即撤銷六之六開發許可,懲處失職人員
4年前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大弊案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恣意濫用而違法」,應懲處失職人員,反而違法偽稱最高行政法院要求開發單位補正即可。此案超過五大弊案的總和,台北市民團體草山生態文史聯盟要求柯文哲市長應立即依判決撤銷開發許可,懲處失職人員,移送違法開發法辦。
依最高法院判決主文,六之六開發案,台北市政府「欠缺理由之環評審查結論,即屬判斷出於恣意濫用而違法。同時判決書第五段,最高行政法院明示依環評法第16、17、23條,「可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於必要時自行逕命其停止實施 開發行為,開發單位不遵行者,其負責人並應負一定之刑事責任。開發單 位經主管機關受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處分者,應於恢復實施開發行為前, 檢具改善計畫執行成果,報請主管機關查驗;經查驗不合格者,不得恢復 實施開發行為。在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期間,為防止環境影響之程度、範圍 擴大,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依據相關法令要求開發單位進行復整改 善及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者,主管機關得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 許可。」
簡言之,上述是台北市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所以違法,按照法院判決,柯文哲應立即進行兩件工作:
一、追究過去違法相關人員,予以懲處,並修訂內規,以免此事件重演,這在行政程序法中多有述明,不再贅述。
二、對於已經違法的開發案,要依法追訴開發案負責人,以及市府相關違法失職人員的刑事責任,並要求其復整改善及應急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不遵行者,主管機關(環保局)得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發局)廢止其許可。法院在2014年2月判決,至今已4年,皆無任何執法行為。
台北市政府之不作為態勢甚明,雖然判決主文述明司法機關遵重行政機關依法審查裁量判定,但台北市政府在六之六案中違法,判決書指出:「然而對行政機關之判 斷餘地,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 更,其情形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4.行政機關 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7. 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8.行政機關之判 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例如平等原則等。」
然而2014年2月台北市政府被判敗訴,在3月26日第136次環評審查委員會中,竟決議:「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請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相關作業。」
這顯然在刑法上偽造文書,因為遍查判決書,無請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差異分析報告相關作業,而是依法指出市府應按環評法第23條處分,以彌補過去違法造成的環境危害。此外,當時的環保局、環保局長吳盛忠又再犯下前投所述8項恣意濫用違法情事。此案討論時,相對人(即勝訴方)並無人出席,這種缺席審查,於法無當然無效,其決議亦不具行政效力。
以上都是前任市長郝龍斌、馬英九的「恣意濫用而違法」,未料柯文哲上任3年後,台北市環保局依舊沿襲前朝之胡作非為,官官相護,不以最高法院定讞之判決而行,竟以語焉不詳的一紙會議紀錄,率爾要進行「差異分析」,若進入程序補正,豈不是和前朝一樣目無法紀?

活動日期: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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