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向沒保障外籍漁工
漁工盟籲廢除境外聘僱

2018/05/17
苦勞網記者

蔡英文總統選前承諾保障並改善外籍勞工權益,但執政將滿兩周年,在台灣漁船工作的外籍漁工勞動條件依舊惡劣,更有許多未受到《勞基法》保障。今日(5/17)七個民間團體組成「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赴總統府前抗議,呼籲蔡政府盡快廢除「境外聘僱」管道,將外籍漁工全面納入《勞基法》保障。

民團赴總統府前抗議,要求政府盡速廢除外籍漁工境外聘僱制度。(攝影:張智琦)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平安基金會海員漁民服務中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綠色和平、環境正義基金會等七個民團今日聯合召開記者會,批評蔡英文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卻只在乎經濟產值,缺乏人權觀點,不願給予外籍漁工更多保障和安全的工作環境。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莊舒晴指出,目前在台灣漁船工作的外籍漁工分成兩種聘僱制度,一種是「境內聘僱」,一種是「境外聘僱」,前者通常是近海捕魚的漁工,後者則在遠航漁業較為普遍;然而,不同的聘僱方式,勞動條件落差卻很大。莊舒晴表示,境內聘僱的主管單位是勞動部,受《勞基法》規範;但境外聘僱的主管單位卻是漁業署,且不受《勞基法》保障,僅適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莊舒晴指出,因為境外聘僱的漁工無《勞基法》可管,只能領不滿基本工資的低薪、經常被苛扣工資、超時工作,甚至遭受暴力虐待事件,2015年印尼境外漁工Supriyanto疑遭虐死案就是一個明顯的案例。

莊舒晴也指出,「境外僱用辦法」規定外籍漁工月薪不得低於450美金(折合台幣約13,500元),但實際上卻沒落實,許多境外聘僱漁工反映每月都只有250-300美金。她痛批,漁業署長期以來只顧產業發展、經濟產值,卻漠視外籍漁工的勞動權益,質疑漁業署根本沒有勞動專業。她呼籲勞動部不要再推託責任,應盡速將所有外籍漁工都納入《勞基法》管理。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表示,她之前把手邊的境外聘僱漁工案例交給監察院,監院要求漁業署回覆,但漁業署卻回文表示境外漁工的勞動條件已「大幅改善」。然而,四月底他們走訪印尼訪調曾在台灣漁船工作的漁工,就發現有印尼漁工每月月薪都不到450美金,也經常被仲介扣款,還被迫聲明不會轉任他船,漁工宛如「簽下賣身契」,她質疑台印仲介明明有合作關係,但漁業署卻沒有查處究責。

七個民團今日共組「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並提出七項訴求,包含要政府廢除境外聘僱、由勞動部管理所有外籍漁工;主動簽署國際勞工組織188號漁業工作公約,保障漁工基本的勞動條件;提高近海及遠洋漁船勞動檢查頻率;提高人口販運定罪及起訴率;提出有效的漁工申訴管道;定期和相關NGO會面,檢視承諾事項並交換意見等等。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主任汪英達直言,「境內」和「境外」聘僱的雙軌制度非常荒謬,政院2013年定調境外遠洋漁船不宜視為台灣國土的延伸,因此這些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不適用《勞基法》,但他反駁,如果境外遠洋漁船發生命案,一樣是用國內刑事法究責,在勞動條件上卻說不適用國內法令,這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汪英達也強調,現為漁業署管理的遠洋漁業,只有數十名負責監督捕魚的觀察員,對近海和遠洋漁業都嚴重缺乏勞檢,呼籲政府增加針對漁業的勞檢人力,杜絕漁船上的剝削和虐待情事。

現行台灣外籍漁工聘僱制度

 

境內聘僱

境外聘僱

權責單位

勞動部

農委會漁業署

適用法令

《勞基法》保障

無《勞基法》保障,適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薪資

基本工資

每個月不得低於450美金,但未落實

仲介費

國外仲介費

國內仲介費三年共6萬元

首筆仲介費的門檻較低

人數

12325人(截自2018年1月,勞動部統計)

19,000人(漁業署統計),另根據印尼媒體TEMPO估算超過4萬人

(資料來源: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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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漁工長期受雇主剝削 聯盟痛批蔡英文南向政策失靈
2018-05-17 上報 林諱君

外籍勞工在台長期工作,但並沒有受到保障,導致工時、工資都長期遭到雇主剝削。對此,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17日上午10時在凱道舉行記者會,向蔡英文總統表達不滿。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指出,蔡英文上任後將「新南向政策」列為重要政策之一,但蔡英文就職近2年以來,外籍勞工在漁船上工作始終不受到勞基法保障,薪資剝削、超時工作等種種現象依舊。更有外籍漁工紛紛逃跑,不願再回到船上工作。
對此,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於17日上午10時聚集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開記者會,以行動向無所作為的蔡英文抗議表達不滿。並在記者會中公布蔡英文新南向政策失靈原因,以及遭到不合理對待的外籍漁工案例。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17日高喊「落實漁工申訴管道」、「杜絕外籍漁工受虐事件,廢除境外聘雇」等口號,要求不論遠航或是近航的漁工都應該要納入勞基法所保障的範圍,呼籲政府要正視外籍漁工權益。
另外,聯盟亦向農委會提出三項陳訴內容。第一,曾經有立委針對漁工的修時、薪資開過協商會議,但漁業署並未有任何改善動作。第二,日前有名印尼籍漁工失蹤,但其保險金並不是直接匯入家屬戶頭,而是匯入台灣外籍仲介公司的戶頭,故家屬無法獲全數理賠。第三,有多達75件案例的漁工遭雇主積欠3至5年薪資,但我國漁業署都沒有積極替漁工們爭取。
對於此三項訴求,農委會也一一回覆。第一,漁工適用於「境外雇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已經大幅改善漁工工作環境。第二,農委會主張,家屬獲理賠金額與仲介公司當初所得金額大致相符。第三,其75名漁工非我國漁船雇用漁工,故不在農委會的處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