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雄地檢署日前針對馬頭山富駿案做出不起訴裁定,因檢察官未親自現勘與只審理一次就做出不起訴、包括開篩、地下水、邊坡穩定分析等多項告發不起訴引發抗議。今日除馬頭山自救會到監察院剃髮抗議,多個環團也到行政院抗議,要求檢察官調查應更嚴謹。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學術召集人陳椒華表示,包括環評與水土保持計畫等相關法規,設置掩埋場都需進行”邊坡穩定分析與掩埋體分析”,也需進行地下水觀測,環團告發富駿場區有地下水,”邊坡穩定分析與掩埋體分析”都應納入,但是檢察官的不起訴書(附件一)卻說:「然本場址經富駿公司認定並無常態地下水活動已如前述(註1)是邊坡穩定分析未納入有地下水情形,即未違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前開作業準則」,檢察官這種說法環團絕不能接受,檢察官怎能以開發單位富駿公司的認定來參考決議,而且都未現地調查,如此完全不符合公平原則,是很差勁的判定,因為馬頭山每口井1年以上監測都有地下水。(副圖表)
陳椒華又表示,環團告發富駿邊坡穩定分析涉嫌造假,沒有納入地下水位。富駿案場區的”地下水”與”邊坡穩定分析”的”安全係數”有直接相關,沒有地下水,邊坡穩定分析的安全係數就高(合格),有地下水,安全係數就低,可能不能通過,所以,富駿涉嫌偽造沒有地下水以通過”邊坡穩定分析”是有其可能動機。又高檢檢察官的不起訴書,同意富駿”邊坡穩定分析”未納入有地下水,認定富駿場區”無常態地下水”有協助富駿公司邊坡穩定分析”安全係數過關嫌疑,故今天環團到行政院抗議,要求高雄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應提出富駿場區無常態地下水證據。
陳椒華再表示,環團告發富駿邊坡穩定分析涉嫌造假,告發富駿已定稿之附錄十七,內含涉嫌偽造之附錄八,環團要求高雄市政府環評會不能同意富駿公司以新的邊坡穩定資料取代涉嫌偽造的邊坡穩定資料。於已定稿的附錄17,以不透水布穩定分析偽造為”整體穩定分析”,偽造動機是為了通過環評。已違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環團請行政院監督政府單位盡速審理判罪,也希望環評大會做出退件決議。
環團表示馬頭山所有井都有地下水(附圖表),約一年半的監測,有地下水,"邊坡穩定分析"就應輸入地下水位資料,所有井都應輸入地下水位,該輸入而未輸入,就是涉嫌偽造。
環團很遺憾檢察官一邊相信富駿公司「無常態地下水說法」,是邊坡穩定分析未納入有地下水情形,即未違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前開作業準則」;一方面又說「有地下水,…仍賴環評委員之專業審核與判斷」云云,這是互相矛盾說詞,請檢察官親去馬頭山調查,勿草率審理。
註: 雄檢則回應指出,檢方不起訴書裡已明確交代:「被告等人確實有記載觀測井內之水位變化,惟是否為常態地下水,仍待環評委員來認定。」不起訴書並沒有寫說「沒有常態地下水」,環團可能有所誤解。
註: 檢察官不起訴相關:
一、被告等人既然據實記載監測井水位之變化,並依據渠等判斷與分析結果製作環說書,而渠等之判斷與分析結果並未違反專業常規,亦無明知無此事實卻記載有(例如水位有上升卻記載無上升情事,其出自本身之專業判斷而記載,自無業務上登載不實問題;
二、故於附錄及本文記載未發現地下水或無地下水即非不實登載;
三、是邊坡穩定分析未納入有地下水情形,即未違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前開作業準則);
四、然本場址經富駿公司認定並無常態地下水活動已如前述(註1、2)是邊坡穩定分析未納入有地下水情形,即未違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前開作業準則
(註1: 富駿公司另於105年7月13日委託森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增設地下水標準監測井編號為F1-4 井管採全開篩,井深分別為53公尺…地下水位紀錄表、監測井構造記錄表、完井紀錄表、監測井資料卡、監測井完工確核表 ...在卷可查。而觀測F1-4監測井的水位變化,均呈現穩定狀況,無常態地下水補注等。有富駿公司於107年3月2日提出之環說書內容可參。
環團反駁: F1、F2、F3、F4超過一年監測、都有常態地下水
註2: 富駿公司復於107年3月2日再委託森品公司在馬頭山掩埋場開發計畫區內再設置監測井14口 編號分別為F-4-1、F 4-2、F7-1、F7-2…並觀測這14口井之水位變…此有森品公司報價單委託合約…分析水位高低原因、水的來源,有環說書修正一版、二版的內容可參,而認該處無常態地下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