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捷運潛水夫症工人職災賠償 第一次開庭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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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時間: 2018年8月17日(五)下午1: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博愛路131號)大門口

正式開庭 2:40PM/地院三樓28法庭,也歡迎入內旁聽

台北捷運潛水夫症工人的職災賠償訴訟案,歷經年餘的調解不成,總算要第一次開庭了!

捷運新店線CH221標工程,因使用壓氣工法,導致工人集體罹患潛水夫症職業病,歷經陳水扁、馬英九二任市長,陸續取得職病補償,但其中來自花東位處偏鄉的工人們卻未能及時和解。二十年後,病痛纏身的前捷運工人總算取得潛水夫症骨壞死職病證明,依法領取勞保職災給付,並在台北三軍總醫院、台東馬偕醫院、花蓮慈濟醫院進行高壓氧治療。唯有勞資爭議陷入僵局,發包單位台北市捷運局、聯合承攬的新亞建設公司,都不肯擔下資方賠償責任,將責任推給早已離台且宣佈解散的日商青木建設。

柯文哲市長就任以來,多次公開表彰捷運通車後帶來的獲利與便利,但卻放任捷運工程單位罔顧職災責任。捷運潛水夫症職災訴訟第一次井庭,台北市政府的正式答辯狀表示,勞委會2006年函釋勞安法適用公部門工務機關,但法律不溯既往,捷運局得以避開二十年前的職災法定責任。

這是國家重大工程的集體職業病,也是監察院公開糾舉台北市政府有明顯工程缺失的案例,更應該究責到底,不能讓工人求償無門。唯有對職場造成的傷病究責到底,才會逼使發包及承包單位將安全衛生列為重要的工程SOP,以確保工人性命。

行政院勞委會2006年12月11日勞安1字第095115296號函,核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將公部門「組織任務為從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務機關」,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捷運局發包工程蓋捷運,和社會發包工程蓋老人院,其責任歸屬當然大不相同!捷運局負責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共享工程成果榮耀,卻如何能不負施工職災責任?就算因台灣勞動法規定太遲,也應竭盡全力追查包商責任,而非任令仍承包多項北市府工程的新亞建設,置身事外。

活動日期: 
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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