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沒輸!」RCA三審定讞
262人判賠5億 其餘發回更審

2018/08/16
苦勞網記者

台灣史上最大工傷案RCA案歷經14年的訴訟、5,230天的等待,今日(8/16)終告部分三審定讞!最高法院判決262名RCA員工及家屬獲賠5.1億元,其餘246人發回高院更審,RCA及奇異、湯姆笙、Technicolor等四家公司皆須負賠償責任。年邁的RCA工人現場聽聞判決,雖遺憾一部分人仍須發回更審,但結果大致沿用二審進步見解,直呼「我們沒有輸!」

RCA員工為孩子別上「RCA工人永不妥協」的頭巾。(攝影:張智琦)

RCA案源自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年代來台設廠,在廠區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員工因長期飲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和吸入有毒氣體,導致1,300人罹癌、200多人死亡。2004年,529名員工向RCA及其併購商奇異、湯姆笙提起訴訟求償,一審二審皆判工人勝訴,之後上訴到最高法院,今三審宣判262名RCA員工及家屬獲賠5.1億元,其餘246人發回更審。

奮戰十多年的RCA員工和許多學者、民眾今天一早就聚集到最高法院外等待判決結果,第一時間聽到結果,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感性地說,RCA訴訟從一審到二審,他們失去了40位會員,原期待三審大多數人都能勝訴,這個結果讓她心情很複雜。她強調,所有RCA協會員工的權益都不能少,「只要一天沒有全部勝訴,運動就不會停止」,將繼續抗爭下去。

「我們的案件沒有輸」,RCA員工關懷協會義務律師團團長林永頌表示,最高法院基本上沿用了二審的進步判決,首先,最高院認定RCA使用有機溶劑與勞工疾病有「因果關係」;其次,最高院認定RCA公司這方主張的「時效抗辯」屬權利濫用,且RCA公司還有惡意脫產情事,非常不負責任。第三,最高院認定RCA的母公司奇異、湯姆笙等三個公司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都需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些都維持了高院二審的進步見解。

246人發回更審 對員工有利亦有不利

林永頌表示,這次最高院將246人發回更審,這部份他們認為「有的發回有利,有的發回不利」。其中有利的部分,例如高院在二審時認定某些RCA員工提供的資料不夠清楚或者未查明死亡證明和病歷就駁回求償請求等,這部分事實有待釐清,因此發回更審。

較不利的部分則是,原本高院二審判決「未有外顯疾病或暴露時間過短」的C類員工也應獲賠,但最高院認為理由不夠完備,因此也發回更審。林永頌表示,對此各國有不同見解,但美國就有相關判賠案例,他們主張高院見解是合理的,之後更審會更努力說服法官。他也強調,判決既已確定,呼籲RCA、湯姆笙、奇異等外國公司都應盡快出面賠償。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專員劉念雲說,台北地方法院接著要開庭審理1,142位RCA員工組成的「二軍」訴訟,呼籲能維持對受害員工有利的判決原則,並加速審理,還給RCA員工遲來的公道。

RCA員工、律師團、學者和聲援民眾在最高法院外高呼「我們沒輸!」(攝影:張智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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