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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針對《鏡週刊》報導記者以「回報輿情」為名,收取來自花蓮縣政府的報酬,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提出以下說明。
1. 《鏡週刊》報導的採購事件中的新聞從業人員行為,與記協在 1996 年通過「新聞倫理公約」有三處相違:
- 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
- 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
- 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該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2. 我們知道許多同業早已依據編業分離原則,針對記者的業外收入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次被揭露的行為,明顯與那些原則不符。因此,我們呼籲採編部門主管:
- 立即用最明確的方式告知同仁,那些行為不被接受。
- 立即清查是否還有類似情事,並確保同仁在過程中獲得正當、公平的對待。
當全國同業都在全力挽救瀕臨崩潰的新聞專業公信力時,這種行為無疑重創同業的努力,也再一次地令臺灣社會失望。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呼籲涉案媒體機構,向社會說明案情及所雇用記者的專業操守標準,以及這些行為是否獲得機構默許,用實際的作為回應社會對於第四權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