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去年二月發生的中國籍配偶趙岩冰殺夫案,歷經長達20個月司法審判後,台北地院昨終以「正當防衛」理由減輕刑期為一年六月。此為台灣司法史上首度有法官願將「受虐婦女症候群」做為審判考量,且據以「受虐婦女之經驗」,視作正當防衛之反應而能減輕其刑,確為台灣司法史和受暴婦女運動史之一大躍進。
今日(29)中午,本案律師,也是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賴芳玉女士,與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與南洋台灣姊妹會、婦女新知基金會,聯合召開記者會,會中播放趙女士聆聽判決之後的發言錄音,並再次重申台灣對於中國籍與外籍新移民女性制度性的不友善,並建議增列防家暴條款,保護新移民女性基本人權。
民間團體建議受虐之外配 應給予「永久居留」權利
此案被告趙女士,在民國92年來台嫁給老榮民賈先生,此後婚姻生活,趙女遭賈先生持棍棒毆打、「賤女人、大陸狗」等惡言辱罵、控制金錢不給生活費和醫療費、限制每晚八點睡覺、控制行動,還沒收身份證等嚴重虐待,歷時三年多的痛苦求助無門,直到去年受不了犯下殺夫命案。
趙女士在錄音中,除了感謝律師與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團體的協助之外,也按捺激動心情,述說自己遭受不人道的待遇,從生死關頭走過一遭。趙女士的案例,正反應台灣婚姻移民受到制度性的壓迫,乃至於比台灣籍女性,更難逃出家暴威脅。
近年來新移民女性來台人數為30多萬人,在移民人數激增的情形下,台灣近年方開始積極討論人口政策,並成立「入出國及移民署」。民間團體建議「入出國及移民法」應增列「防家暴條款」:依現行法令,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於取得永久居留或歸化之前,居留地位並無保障,一旦離婚即不具繼續居留之理由而將被限令出國。各縣市政府的家暴通報數據,都顯示外籍配偶受到家暴的案例增加,若沒有這個條文的保障,外籍配偶則必須默默忍受我國籍配偶之虐待而無法以離婚取得救濟。為補救此一漏洞,民間版特仿效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204、216條規定,對於受虐之外籍配偶,給予其永久居留之權利。但立法院日前完成的移民法朝野協商,僅同意予以繼續居留 ,也就是每一兩年要申請延長居留,若違反其它相關規定﹝比方染病或從事與來台目的不符活動﹞,仍可能被驅逐出國。
以中國籍配偶遠嫁來台為例,皆須經過嚴格的面談、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最後才能取得台灣國籍,一般而言至少須歷時八年後方可取得身分證,同時台籍配偶幾乎是唯一的依親保證人,來台六年後也需要由配偶協助才可以申請在台工作證,在這種種不平等條款的規定之下,他們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喪偶或離婚後膝下無子或沒有取得監護權者則必須離境返回中國。
跨國婚姻必須保證幸福甜蜜或配偶健康長壽 否則「身份」取得遙遙無期
ㄧ般而言,遭受家庭暴力的新移民女性往往需要承受不完整的福利保障與專業服務,歸根究底從跨海結婚的那一刻,就註定了權力結構的不平等,而政策制度是跟著「民意」走的;如果大眾對於她們普遍的認知是歧視與排擠,那麼嚴苛不合理的制度是很難被撼動。以中國籍配偶在台申請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等規定為例,婚姻關係中的台灣配偶發生死亡或兩造離婚的情況下,以「依親」名義來台的她們立刻失去其辦理依親暨定居的「身分」,除非取得已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有台灣配偶之年邁父母須照顧時方可繼續維持留在台灣的身分。相較於其他大多數國家移民法規定,是應保障外來配偶繼續留在移入國的權利,除非他本人選擇離開,否則法律應充分保障其合法居留的權利。
南洋台灣姐妹會從處理的外籍配偶求助案件中,發現移民制度的諸多規定,讓外籍配偶在台的生活,幾乎是「任人擺佈」。嚴重者如同趙案當事人一般,稍不順先生或家人的意就暴力相待、扣押居留證,限制其自由行動,或者是逼姐妹出外賺錢供養先生喝酒吸毒,若有不從,便恐嚇要把姐妹趕出台灣,永遠不讓她與孩子見面。甚或威脅要謊報姐妹失蹤,在移民署留下不良記錄,不陪同去辦理居留證延簽,迫使其逾期居留;甚至在婚姻不睦離婚後,先生去檢舉姐妹當初歸化的財力證明不實,錢是向仲介借的…這種種的惡劣行徑不僅造成新移民女性的痛苦不堪,亦讓我們窺見其背後的幫兇,正是不當的移民居留制度。
呼籲政府全面檢討戕害新移民女性的政策
婚姻移民來台的居留身份期間,短則四年長則八到十年,這段期間,制度設計使得她們必須依附先生才得以擁有基本權利。若稍有不從,不良的制度提供台灣配偶各種壓迫她們的工具。
當我們為趙案的輕判,領會到司法正義為弱勢者悲憫之時,也該譴責不良的移民制度,正是這些悲慘案件的幫凶,並且呼籲政府全面檢討戕害新移民女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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