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長蘇貞昌21日率財經部會首長與工商協進會進行早餐會,會中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先生疾呼:資方協商對象應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代表性不足,要求政府限制職業工會罷工權。有鑑於林伯豐先生之發言,顯然與事實有極大落差,更有混淆視聽之虞,本會認為有必要特別提出聲明以正視聽。
一、無論職業工會、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不同型態之工會組織所賦予代表集體受僱者行使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的功能與使命,基本上並無、亦不應有所差異。而觀諸近年來數次不同職業工會的重大勞資爭議案件中,職業工會於爭議期間,無論是從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舉行罷工投票或勞資協商等相關程序,無不一一遵循國內相關勞動法令規範進行,同時亦皆取得中央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詳細審視及認可。而無論是否最後走到發動爭議行為(如罷工),不同職業工會亦已多次與不同資方簽署具法律效力之正式集體協議。
二、放眼國際,在工業關係發展相對成熟的歐洲各國,本就不存在有所謂「企業工會」型態之工會組織,因此在歐洲包括英國、法國、德國等各國,罷工權『必然』是由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行使。至於亞洲如日本或韓國等國,雖然勞資關係運作中仍有企業工會型態之工會組織,但無論是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抑或是職業工會,法令同等保障各類型工會行使爭議權等相關權利(包括罷工權)。查諸國際勞工組織(ILO)各國法令規範與勞資實務,全世界至今沒有出現過任何一個國家,特別以法令對「職業工會」型態之工會罷工權進行限制、甚至剝奪。更從未聽聞世界各國有質疑「職業工會」代表性不足之說詞。
因此,工商團體提出要求限制職業工會罷工權行使,所考量的,顯然與「代表性」並無相關,而僅是欲再次增加在台灣工會爭議權行使的困難度,進而達到壓制台灣勞動者權益與勞動條件之目的。基於此,我們呼籲工商團體坦然面對台灣受僱勞工團結的趨勢,主動與工會、員工建立起平等協商與對話的機制,莫再動輒混淆是非,意圖打壓台灣勞動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