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空服員違法罷工?
一次搞懂資方指控哪裡錯了

2019/06/25
苦勞網記者

長榮航空因勞資協商破裂,空服員走上罷工一途,但長榮航空態度至今仍強硬,裹挾消費者與公司內其他職種的權益向空服員施壓,並透過輿論大打宣傳戰,聲稱空服員工會違法罷工。

以下,我們就資方目前為止最常提出的「罷工糾察線」、「勞工董事」、「工會收三寶」等三大爭點一一進行說明,為何資方的指控是不合理的?

長榮空服員罷工,23日晚間舉辦團結晚會。(圖片來源: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罷工糾察線

長榮空服員罷工後,在長榮南崁總部設置罷工糾察線,資方數度對此提出批評,動員內勤等其他職種向空服員開炮,稱罷工糾察線妨礙人身自由。

然而,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罷工時可設置糾察線;2012年8月20日,當時的勞委會(現勞動部)發布了「勞資3字第1010126744號令」,也明確定義罷工可於營業處所緊鄰區域設置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可以搭配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

2017年底新竹普來利公司因不當資遣案引發罷工,也曾因警方突破工會拉起的封鎖線而引發爭議,勞動部在2018年1月2日發布「勞動關3字第1060128991號函釋」,除重申糾察線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罷工效果,在現場對尚未參加罷工的勞工或消費者進行勸諭、阻止,甚至也清楚載明「在不影響人身安全及公共利益等情事之前提下,縱造成第三人一定程度之不便,仍應尊重與忍受工會爭議行為行使之權利。」

勞工董事

空服員展開罷工後,長榮航空總經理孫嘉明聲稱,工會罷工訴求當中的「勞工董事」不屬於「調整事項」,因此提出非法罷工告訴,向工會提出每天3,400萬的求償。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可區分為「權利事項」或者「調整事項」,「權利事項」是指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例如勞方要求公司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等;而「調整事項」則是指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例如勞方就工資、工時、休假日等提出主張。

依據同法,「權利事項」的爭議不能罷工,只有針對「調整事項」的爭議才可以罷工,因此長榮資方強調「勞工董事」訴求不屬於「調整事項」。然而,5月底勞動部長許銘春在立法院接受立委鍾孔炤質詢時,已經表態「勞工董事」屬於調整事項。

工會收三寶

罷工開始後,工會統一收集「三寶」(員工證、護照、台胞證),後續長榮資方卻持續對媒體釋放消息,稱有工會成員想退出罷工,簽署了委託書要公司代為取回「三寶」遭工會拒絕。

對此,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張鑫隆表示,工會決議發動罷工後,工會會員就有遵從工會指令參加罷工的義務,否則可依工會章程受除名、停權、罰錢等處分,這屬於「工會統制權」,是勞工團結權的一部分。

由於雇主在罷工期間有可能不當影響工會罷工,例如對於支援航線的空服員發放津貼,透過脅迫、利誘等手段使工會會員退出罷工行動,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為確保工會統制權,拒絕將「三寶」交付給雇主,並無不可。

張鑫隆也表示,若有空服員真的想退出罷工,應親自向工會取回證件,此時狀況就如同強行通過罷工糾察線一般,工會可以對於想進入職場的會員,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方式,使該會員放棄退出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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