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過激學生報告輔大學務長,官署同意宮廟學生遠學堂!」
--譴責教育部縱容輔大停招系所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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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近日教育部在媒體上宣布駁回世新大學社發所的停招申請案,但卻沒同時宣布其他大學類似的申請案,其中輔大在今年再度以少子化及進修部「系所轉型」為由,申請停招進修部三系並連帶新設三個學士學位學程,在周一(8/5)經本會致電教育部後,得知教育部已同意輔大所申請的三系停招案,本會在此強烈譴責教育部縱容黑箱輔大侵害師生權益的惡行!

輔大在去年初的校務會議上不顧師生的反對聲浪,粗暴決議停招進修部中文系、哲學系、宗教系時,會中同時擔任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漢人董事的王英洲學務長曾公然說出「本校已經很刺激,如果再有更多宮廟及陣頭的學生入學,會太刺激。」等言猶在耳的歧視言論(註1),後來雖遭教育部駁回,但輔大卻執迷不悟至變本加厲,在今年1月3日的校務會議上捲土重來,決議停招進修部前述三系再加上歷史系與圖資系共五系,並連帶通過新設五個進修學士學位學程。事前僅在去年十月底草率辦過一場說明會(註2),且新設及停招相關系所計畫書至今從未公開!爾後輔大為滿足教育部要求,雖於4月25日召開校務發展會議中撤回其中兩個進修學士班停招案,但仍向教育部申請停招進修部哲學系、宗教系及圖資系三系。(註3)

    本會自3月25日罷課以來,即不斷要求校方公布相關計畫書(註4),亦至法院聲請假處分(註5)。離譜的是,4月所召開的會議之決議內容,許多相關系所的學生對此事幾乎毫不知情,本會也在6月初經詢問後才得知。6月13日召開校務會議時,亦有討論與停招系所相關之議案,但威權輔大不但阻止本會入內旁聽,甚至在新學年的此刻仍未公開其會議紀錄。(註6)

    輔大的黑箱,不但違反《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更侵害師生的知情權,且依輔大校內法規規定,停招系所本應提出的「學生就學保障之計劃」至今亦不見蹤影。(註7)輔大在董事會違法續任校長、校長涉嫌損害校產及上述種種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惡行,教育部本可直接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駁回輔大的申請,但教育部明知如此卻貿然同意輔大停招(註8),根本罔顧輔大師生的權益,更是嚴重失職!令人髮指!

      教育部與財務無困窘的輔大不思以較輕的減招來因應少子化,卻草率同意影響更大的停招,如此將使所有未來有心就讀這些較為冷門的人文及社會科學系所的進修部學生們求學無門,不但有違《大學法》所揭示的宗旨,摧毀了這些學科在台灣寶貴的學術資源及其發展,更強烈侵害《教育基本法》所明文保障的教師工作權與學生的受教權,赤裸裸對條件較窘困的進修部學生形成雙重剝削!輔大以系所轉型為藉口的「屠殺」,實際上只是悖離其崇高的辦學初衷,轉型成以兜售符合就業導向的學位來斂財的劣質學店罷了!而淪為屠殺共犯的教育部認同輔大以違反比例及信賴保護等原則的惡質停招案侵害公共利益,不但難辭其咎、本末倒置,更是在助學店為虐!

    學校不是營利組織,大學亦非是職業訓練所,學位更不是能隨意拿來斂財的商品,本會在此嚴正譴責墮落的輔大與荒謬的教育部,並要求不適任的江漢聲校長及失職的高教司朱俊彰司長應盡速下台,更呼籲潘文忠部長應出來面對輔大師生及台灣社會!

註1:見2018年1月4日〈抗議輔仁大學學務長為停招打壓民間信仰〉聲明稿(https://is.gd/jPAyue

註2:見https://www.dcard.tw/f/fju/p/229879569

註3:詳見會議紀錄(http://ud.rdo.fju.edu.tw/sites/ud.rdo.fju.edu.tw/files/file/1080425%20%2...校發會紀錄-定稿4.pdf)

註4:見愛校建言#2551(http://loveschool.fju.edu.tw/LoveSchool/Ticket/Ticket_Details/2551

註5: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90號民事訴訟聲請假處分狀(定暫時狀態處分)全文(https://reurl.cc/EE0jA

註6:見【會後新聞稿】壓迫學生的輔大,惡劣的行政會議!(https://reurl.cc/Wlmx5

註7:

《輔仁大學教學單位新設及調整審核辦法》第八條︰「減招、減班、停招、裁撤之教學單位,仍有學生就學者,應由學術權責單位另提學生就學保障之計劃。」

註8: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08年7月26日臺教高字第10800903979號函(https://reurl.cc/Yyaq4

[內文引用之法條]

《大學法》第39條:「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大學法》第1條第1項:「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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