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避免選舉期間發生志工性暴力憾事
呼籲2020總統及立委候選人善盡性暴力防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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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根據衛福部統計,去年(2018年)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者,共有817件,性侵害事件通報案件更高達14,784件。顯見目前台灣的性暴力事件仍然持續頻繁發生,每年都有超過上萬名的受害人遭受性暴力。

2018年性暴力事件

單位:件數

 

職場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

非職場及校園性騷擾

性侵害案件

軍職人員

教育人員

公務人員

私人企業

申訴、通報案件數

32

5

74

141

5,187*

817

14,784

*校園性騷擾通報案件為為2017年統計資料(教育部統計網最新更新至2017年)

   現行針對性騷擾案件分屬在不同法規規範,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針對受僱者及求職者應負有防治性騷擾之義務,以避免員工在執行職務時或求職時遭遇性騷擾事件,並且在知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校園內的性騷擾事件預防及事件發生後之有效補救措施,其適用範圍為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且亦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其他非屬於上述兩法所規範之範圍,如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求職者求職時或學生遭遇校園相關人員的性騷擾行為以外的性騷擾情事,則納入《性騷擾防治法》之規範,包括課予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場所主人責任。如針對其所屬人員辦理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教育訓練,以避免其所屬人員對他人性騷擾,並且若所屬人員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等。

  透過前開三法的施行,以達到全面性的防治性暴力事件。然而現行法規針對非具有受僱身分,如「志工」身分者,縱使其於該單位內從事與受僱者相近之類勞動行為,亦與受僱者同樣接受該單位的指揮監督,但若其於單位內執行業務時遭受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並未能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要求雇主提供相關保障措施,僅能以《性騷擾防治法》要求場所負責人進行調查。然而由於現行性騷擾防治之場所責任落實不佳,導致有被害人向單位場所負責人申訴時,被以「該性暴力行為僅是員工的個人行為」為由,拒絕提供相關協助。

  如日前便發生一起某立委服務處主任以討論選務為由,邀請志工於辦公室開會後性侵志工的性暴力事件,該立委在媒體上僅表示『加害者於事件後已離職,並改以志工身分於服務處幫忙, 後續交由警方處理』等回應,卻未見其於事後積極進行員工的教育訓練及採取場所性騷擾預防之措施,以避免未來性暴力事件再發生。

  時至2020年總統及立委選舉倒數一個月,各候選人競選辦公室皆有大量的志工人員投入協助,為避免上述性暴力憾事再發生,婦女團體呼籲各候選人應善盡相關防治責任,提供必要之預防措施,並應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訂定相關防治及補救措施辦法,更應於競總辦公室公開揭示申訴專線,建立安全性別友善的競選環境,以有效防治性暴力事件的發生。同時呼籲,許多志工認同候選人才擔任志工,實際上志工管理由立委辦公室主任或助理,該管理人員應該慎選或接受性騷擾防治訓練,以避免發生性騷擾事件。志工如果發生性騷擾事件,可向勵馨基金會02-89115595。

共同聲明團體:

勵馨基金會、台灣女人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台灣展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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