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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8
目前立法院正在審議以民進黨黨團版為主之「反滲透法」。雖然蔡英文總統表示,針對此法可以坐下來談,好好討論具體條文,不過民進黨團仍表示12月31日通過的計畫不變。幾個主要在野黨或政治力則表示強烈反對,甚至不排除發動群眾包圍立法院。
面對中國吞併的威脅,「抗中」以「維持台灣自由民主與主權不隸屬中國的現狀」,應該是當前多數台灣人的共識。中國對台併吞野心,除了以武力為手段之外,更處心積慮地利用台灣的民主與自由人權體制,反過來瓦解台灣民主,威脅改變台灣的自由與獨立現狀。因此,建構足以抵抗中國威脅的民主防衛,不僅是執政者無從推諉的責任,更應該是一個需要透過公民思辯與專業參與,探索自由與確保國家安全合理邊界,以凝聚社會團結共識的全民政治工程。
然而,小英政府對「民主防衛」的法制化雖然早前以「國安五條法」的修正、「代理人法」的立法等形式,展開與全民的對話溝通,但這部「反滲透法」草案,卻約末是一個月前才由民進黨團突然丟出的震撼彈。少了與社會充分對話的結果,也導致這部法律存在幾個不易為一般人察覺,但實質上卻將可能侵蝕台灣自由民主之地景地貌的問題。
首先,任何法律的限制都必須符合「目的正當」與「手段合理」的最基本比例原則。反滲透法雖是以「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來源」影響「民主意志形成過程」,作為核心的規範形式,執政黨也一再宣稱此等被反滲透法所規範的行為,在現行法中原就已是「違法行為」,現在不過再將這些原本欠缺法律效果的違法行為科以刑罰,或加重原有的刑度。然而,可被界定為「違法」的境外敵對勢力介選行為,並非必然都具有以「刑罰」來加以處罰的正當性。此間必須考量的是,台灣民主化進程長期以來所追求的「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以這個標準來檢驗,目前草案第三條境外敵對勢力之「政治獻金」、第六條「強暴脅迫妨害合法集會遊行」及第七條「妨害投票選舉」等,在本國人從事相同或對向之行為時,均已訂有刑罰,或可推定滿足刑罰手段必要性的要求。但第四條「助選」與第五條「遊說」,則欠缺既存的刑罰必要性基礎作為參考點,針對此等過去僅科處行政罰的違規行為,若要直接訴諸刑罰,不能僅以行政裁罰易遭批評濫用行政權、檢察官和法官較行政機關公正等執行手段上的考量為說詞,而必須提出行政罰在過去確實無效的論據,或實質說明何以「境外敵對勢力」的因素,會導致相同的行為從「違規」轉變為「犯罪」的理由。
其次,比例原則的另一個要求是罪刑均衡。草案第七條對境外敵對勢力本國協力者妨害投票選舉的相關行為,將處罰刑度加重二分之一。這固然著眼於境外敵對勢力對選舉投票制度的滲透攻擊,可能具有更高的不法內涵。但無一例外提高法定刑下限的結果,將導致某些情節輕微之行為也無法易科罰金或緩刑,不符絕對均衡的要求。此外,草案第六條針對「強暴脅迫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行為,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現行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加重二分之一後,草案之刑度也仍有過之而無不及,嚴重違背罪刑均衡的要求。
第三,法律明確性同樣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動用刑罰的場合,明確性更顯重要。但反滲透法草案最為人擔憂之處,在於「滲透來源」定義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以致產生諸多不必要的疑慮。倘若民主防衛所對抗的是,境外敵對勢力透過「滲透來源」之中介,轉手滲透以達危害我國主權目的之行為,則「遂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治目的」就應該是成為界定各種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是否屬於「滲透來源」的標準,而非僅以籠統的「訴求政治目的」或「實質控制」嘗試捕捉各種形變的滲透來源。此外,草案第六條針對「擾亂社會秩序」所為之處罰,是一個明顯背離法律明確性要求的規定,也無法藉由指涉〈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各種不同類型之「違規」行為,作為本條「犯罪」的定義,因此應該予以刪除。
上述關乎法治基本原則的憂慮,固然在抗中保台的大戰略中可能顯得枝微末節。但如何在面對中國對台的民主法治威脅同時,仍保有對民主法治的信仰,是一個艱難、卻無可迴避的課題。「臺灣守護民主平台」基於以上理由,呼籲民進黨團儘速蒐集公民社會各方意見,與各黨派協商草案修改方案,研議更加妥適的反滲透法。倘若短期間無法解決所有爭議,亦應僅留下其中有較高共識的部分,作為後續推動的灘頭堡後,將其餘仍有待進一步研議修訂的部分,交由新一屆具備最新民主正當性的國會來審查。在涉及台灣與中國兩岸關係的高敏感度法案中,建立更廣泛的全民共識與信賴基礎,避免單一政黨強勢主導以致無謂的政治分歧,應該是打造一部更好的反滲透法所必要歷經的途徑。
面對不斷進逼威脅的中國政權,如何儘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反滲透與完整的民主防衛體制,以保障台灣民主體制之健全運作,是全民不分黨派的高度共識。因此我們也呼籲在野黨派,本於責任倫理,負起民主政治在野黨監督的精神,儘速針對草案提出具體的修改方案,避免僅是杯葛與群眾動員來阻撓,以早日落實鞏固民主的相關立法,讓台灣人民能擁有一套周延的反滲透法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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