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還沒過 同志團體籲補齊「最後拼圖」

2020/01/21
苦勞網記者

台灣去年(2019)通過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後,許多同性伴侶紛紛如願登記結婚,但是跨國同性伴侶仍未受保障。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跨國同婚平權聯盟今日(1/21)偕同數對跨國同性伴侶召開記者會,呼籲蔡政府補足跨國同婚的配套,讓天下有情人能夠一起團圓過年。

伴侶盟和跨國同婚平權聯盟召開記者會,呼籲盡快通過跨國同婚。(攝影:張智琦)

同婚專法去年施行後,跨國同性伴侶因為設限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因此若一對同性伴侶中有一方的國家不允許同性婚姻,該對同性伴侶就不得在台辦理登記結婚。

伴侶盟常務理事許秀雯表示,全世界包含台灣已有27國開放同婚,但唯獨台灣規定跨國同婚的對象必須也要來自同婚國,導致仍有超過兩百對跨國伴侶無法如願成婚。她指出,現行法規欠缺配套,伴侶盟已經協助多對跨國伴侶提出訴願和行政訴訟,希望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判決做出函釋,或是推動修法解套。

跨國同性伴侶代表凱俐表示,她的伴侶阿唐是馬來西亞人,過去至今用留學簽證方式在台居留,今年六月大學畢業後打算繼續念研究所,但是一再用簽證居留的方式並非長久之計,她也認識有的跨國伴侶三年不能見面,呼籲政府正視跨國同婚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Kris和她的伴侶香港人Yan一起出席記者會,她表示,很多跨國同性伴侶因為無法結婚,節日都要分開過,面臨很多困難,這些跨國伴侶都有待政府保障。

婚姻平權釋憲案律師潘天慶表示,跨國同性伴侶依舊無法結婚,顯示大法官宣示的婚姻自由,到了今日仍無法百分百實現。他指出,根據《涉民法》第46條,雙方本國都要承認同婚才適用,但同法第8條也說,如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即可以排除適用外國法。他們主張,同婚已是憲法基本權利和台灣人權價值,形成台灣的公共秩序,希望行政法院採納他們的見解。

「在結婚自由方面,跨國同性伴侶是最後一塊拼圖。」潘天慶強調,行政法院判決讓跨國伴侶適用台灣法律,才能保障人權;而行政機關也可以依據法院判決,提出政策配套,或者自行解釋法律做成函釋,讓跨國伴侶適用施行法登記結婚。

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去年同婚專法未充分納入跨國伴侶,讓很多跨國伴侶感到失望,外國同志在台灣要用學生身分或是觀光簽證居留,也缺乏健保保障,不但有經濟負擔,也影響生活安排。

她說,伴侶盟除了透過司法訴訟促使政府正視平等權,提出政策配套,也持續對行政院和立法院進行遊說工作,希望行政機關做出函釋,但也了解或有通盤修法的必要,他們在徵詢意見後將考慮推動在《涉外法》第46條或是同婚專法中,加入允許跨國同婚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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