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國家人權委員會需要長期為人權奮鬥的尤美女!
民間團體籲請總統提名尤美女律師擔任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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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共同發起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台灣女性學學會

敬邀各團體(社團、組織、機構或基金會)及學界、律師界個人連署支持。如有重複收到,還請見諒。

並請於 3/5(週四)前完成連署。謝謝!

團體單位線上連署表單: https://reurl.cc/0zVor6

學界個人線上連署表單: https://reurl.cc/9zdZAa

律師界個人線上連署表單: https://reurl.cc/8lryZ4


第六屆監察委員提名,接受各界推薦自薦,期限至3月10日止。去年通過《監察法》修正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推動多年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將在監察院設置;新一屆的監察委員,除了監察院長將擔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也將有7位具有人權相關背景的委員擔任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成為推動臺灣人權保障的關鍵角色。

基於專業、能力、經驗、聲望、人品等因素的考量,民間團體強力推薦蔡英文總統提名尤美女律師為下一任監察委員,相信尤律師過去三十多年間表現出的專業能力和素養、對社會正義的追求、對各種人權的捍衛、負責和主動的態度,以及一介不取的操守,將足以勝任監察委員一職,尤其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

#戒嚴時期倡議婦女人權

尤律師長期致力於提升婦女權益,為促進台灣的性別平權盡心盡力。她於戒嚴時期即參與婦女新知雜誌社的創辦,共同為婦女意識啟蒙的工作而努力,後來更擔任婦女新知基金會第四屆及第五屆董事長,擔任基金會之社務委員、董事及監事逾二十六年。尤律師也帶領婦女新知參與許多婦女運動,包括「反性騷擾大遊行」、「1221女權火照夜路」夜間大遊行,催生全國治安會議之召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之設立、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及婦女參政等。此外,她在法律界的專業刊物或會議迭有著作發表,也經常於報章雜誌上,向大眾說明法條內容並針對判決或案例提出針砭,推廣婦女法律及人權觀念。

#解嚴後推動立法及制度改革保障婦女人權

透過運動參與和推動法案的經驗,尤律師對台灣法律知識的累積,以及人權、法治教育的普及也有極大貢獻。投入婦女運動及組織工作的二十多年間,尤美女律師擔起召集人的重任,從民間的位置推動了多部重要法案的訂定或修正,如《性別工作平等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等;《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夫妻財產制、子女監護權、夫妻住所、子女姓氏等條文修正,《家事事件法》的制定及家事法院的設立,透過她的努力均取得重大成果。

尤律師於民國90年創立台灣第一個以婦女團體為會員的婦運組織──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擔任第一、二屆理事長。同時,她擔任律師的專業表現持續得到同業的讚許和肯定,尤律師曾經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第26屆理事長,為該公會成立69年來之首位女性理事長,也曾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代表,以及國際婦女法學會台灣分會的理事。

尤律師曾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也多次代表台灣出席APEC(亞太經濟合作會議)及UN NGO-CSW(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之民間團體會議)等國際性會議。尤律師亦曾多次擔任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之委員及國際參與組召集人。這些經驗既增加她的國際視野,也為台灣未來參與國際組織和交流建立良好基礎。

尤律師長期參與婦運和修法工作,不只讓台灣婦女權益的保障獲得重大突破、性別平權的推動受到重視,同時也改變了一般人對於律師只汲汲於追求個人利益的刻板印象。她不只為女性,同時也為律師專業立下了良好的典範。這些專業與經驗,使她於93年獲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等專業團體推薦為監委候選人;95年及97年皆獲得四十多個民間團體與一百多位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各界人士連署,共同推薦為監委候選人;更獲民進黨提名為不分區立委,自101年2月進入立法院擔任第八屆及第九屆立法院委員,至109年1月卸任。

#立委任內大力推動多項人權議題及法案,成績斐然

尤律師擔任立委的八年任期中,以婦女/性別、司法改革、人權保障為問政的三大主軸,推動相關議題與法案。

1.婦女/性別人權

她延續過去投入婦運的經驗,推動了多項婦女/性別人權的重要改革。她於2012年即提出法案,從基本權保障的觀點出發,推動同性婚姻法制化,我國也終成為亞洲首個合法化的國家;推動通過《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回一身專屬權,使許多家庭不致破碎;修改了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保障因被詐騙而傾家蕩產的民眾;推動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將目睹家暴兒少及恐怖情人的情感暴力納入保護令範圍;修正《國籍法》,改善婚姻移民處境;長期關注《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資源配套與落實。

她也推動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法律修正,納入許多民間關注的重要變革;參與《勞動事件法》制定,針對女性勞工處境設計條文;推動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設立性別專責機制;推動制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建立有公信力的委員遴聘規範;參與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改善校園性平事件處理機制;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等年金改革法案中,爭取納入離婚配偶退休年金分配請求權的規定。

2.被告與被害人的司法人權

兩屆立委任期,尤律師都投入司法法制委員會,因此深刻參與司法相關議題與法案。為了保障人民權益,不讓任何人成為司法的被害人,她推動《刑事訴訟法》多次修正,包括被告及辯護人閱卷、限制出境出海之明文化、刑法沒收新制配套、再審、犯罪被害人的知情權及訴訟參與權等,使刑事訴訟制度建立更具備程序正義;推動《羈押法》修正,保障尚未判決定讞之被告人權;推動《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立法,避免人民含冤入獄;推動《監獄行刑法》修正,並長期關注監所改革;關注兒少司法,推動少年輔育院改制,督促機關檢討少年觀護所定位,參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通過,並修正《法院組織法》,協助少年事件與家事事件之資源更完善。

她也深刻參與近年司法體系的多項重大變革,包括:廢除特偵組;軍事審判回歸司法;《法官法》修正,強化法官、檢察官的評鑑機制;《律師法》修正,強化律師倫理、懲戒、在職進修,並阻擋不適任司法官轉任律師;大法庭制度建立,在「法院見解一致性」和法官「審判獨立」間試圖找出平衡,重塑法院穩定見解的形成模式;《憲法訴訟法》修正,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及「法庭之友」制度,讓人民因法院判決侵害基本人權的個案有申訴的機會。這些司法改革法案的推動,共同架構起一個不讓任何人成為司法被害人的防護網。

3.轉型正義與各式人權議題

擔任立委期間,她更積極推動其他各式人權保障議題及法案。推動制定《政治檔案條例》,參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等法案立法,使轉型正義得以在法制基礎上深化;推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相關法案並積極參與審議;參與《住宅法》修正,納入人權公約的居住權保障要求,並參與《都市更新條例》及《行政訴訟法》修正,期望程序的完備能使居住權保障更落實;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多次修正,使外籍人士收容人權問題得以改善;推動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維護移工在台自由遷徙之權利。此外,尤律師從人權保障的觀點出發,也在《難民法》、《公民投票法》、《礦業法》、《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等多部法案著力甚深,可惜未能在任期內完成修正或立法。

她也於立法院成立「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並和各國人權工作者、國會議員進行多次人權外交、國會外交的深刻交流;除了國內的人權倡議,她在立委任內也積極聲援中國、香港、西藏的人權議題,並曾代表台灣前往印度達蘭薩拉,會見達賴喇嘛,並向各國代表介紹台灣的民主化及性別平權的推動經驗。

#推薦尤律師擔任監察委員,進入國家人權委員會繼續推動人權落實

不論議題或法案的推動當然無法由一人完成,尤律師往往能召集許多跨專業人士共同參與。這都由於她的專業能力、認真的態度、無私的奉獻和為人權奮鬥的熱忱,才能吸引眾多律師、學者和各領域工作者共同參與。專業能力、認真態度、人格特質和操守品德,確實是作為一位監察委員所不可或缺的條件。
從尤律師過去的表現與成績可知,她完全具備這些條件,且不但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也具備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符合《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一第1項第7款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的資格要求,未來更能夠勝任《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所列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

尤律師專業素養紮實、思路清晰、表達能力強、做事認真、操守品德佳,不論在婦運界或法學界都深受好評。基於以上的條件和表現,我們一致推薦總統提名尤美女律師為監察委員,成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期待女性清流繼續捍衛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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