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防疫為重 切莫雞腸鳥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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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本會接到會員反映: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期間以公函,要求多年依規定繳納停車收費的學校教職員工,按新頒停車空間收費試行措施追溯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試辦一年。對此本會認為:值此新冠肺炎疫情不明期間,該局於學年期間倉促試辦,造成各校及教職員工困擾,頗有雞腸鳥肚之嫌!

    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27日北市教工字第1093016262號函及109年3月4日北市教工字第1093020484號函(發現公函主旨缺少一個字、說明中有別字等情形):局務會議主席裁示,以使用者付費,部分學校有未收費及收費過低,財政局要求收費基準為由,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溯及試辦,對多年依規定繳納停車收費的學校教職員工,倉促間,要求依新頒停車空間收費試行措施及收費參考基準表收費。   

    在新冠肺炎防疫期間,學年中倉促溯及試辦,試想各校學校教職員工多已繳交108學年度的停車費情形下,增加各校總務處人員工作負擔。名曰試辦,又何必挑在疫情不明的此時?令人費解?不處理少數未收費或收費過低學校依法行政,卻針對循規蹈矩的多數學校及教職員工,臺北市教育局如此作為,值此疫情未歇緩時刻,有這麼急迫性嗎?反倒,正顯示出其雞腸鳥肚的風格。   

    試問,以單純的公告地價為標準,如何解決在不同區域,不同大小的停車空間及停車需求?針對所提收費參考基準表,令人質疑:1. 既然為收費參考基準表(範例),言明範例,又在公函說明中要求各校一律依照基準表金額收費,豈不相互矛盾,造成學校執行人員困擾,而有違法之虞? 2. 室內及室外停車場的水電費以國中為計算基準,何以成本皆相同?3. 土地租金比照員生消費合作社場租,將停車位與消費合作社情形混為一談?4.停車面積計算是否妥適,有無虛增?5.台北市政府應杜攸攸之口,請即刻公佈台北市所屬單位所有停車場車位數量,停車位收費、未收費的數量與原因及市府員工優惠標準。所有資訊上網公告,豈可「只許雇主放火,不許勞工點燈」,…凡此種種,均待檢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將校園職場停車收費,視為消費商品提供,將學校教職員工到校執勤停車當成停車空間消費者(莫非公務所需教室、粉筆…也須追申租購?警車、槍械…又何以消費租購?)。原為惠而不費公務停車位,卻遠不如大氣良知企業,自有廠辦停車場的免費停車,甚至補貼員工外租車位費用的福利措施。市府實則悖棄大雇主身分義務,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0條落實照顧受雇教師勞動福利。長此以往,任由政府大雇主恣意踐踏受雇教育勞動者權益福利,教學及工作士氣將受到嚴重打擊。本會建議該局:1.思考以雇主的身分善待受雇教育勞動者,按教師待遇條例或規費法酌情減免徵規費。2.修改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將所收的停車費用無需上繳市庫,讓經費不足的各校進行相關設施修繕時留用。3.由各校依照所在地區、停車空間狀況、停車需求等條件,訂定各校停車收費辦法。4.徵詢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方屬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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