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議都發局的民眾在集結之際,剛好遇上柯市長準備從市府走向市議會,群眾一面口呼「市長!請看看我們的文宣」,一面遞出文宣,柯文哲在警員團團保護下伸出手接下這份文宣。
二、居民黃先生指出,從太子華威這件事可以明顯看出,市政府對本案的輕忽,因為居民早在變更設計審查通過之前,便已向市府要求調閱檔案,遭到拒絕。後來,市議會有非士林區的議員向承辦單位施壓力,讓太子華威案免除都審程序,並迅速通過建照審查。而文化局居然也毫無意見!
三、建管處張副處長代表市府接下抗議民眾的陳情書,但是對於民眾的提問一概回應「靜候司法判決」。這樣的回答顯然無法讓抗議群眾滿意。最後大家在「柯市長要把關」的口號聲中結束今天的抗議活動。
太子華威破壞芝山岩天際線,犧牲全民公益,換豪宅私利!
柯市長應為全民把關,糾正都發局,撤銷太子華威建照與使照!
前情提要:「太子華威」是突兀地矗立在士林芝山岩邊的兩棟14層樓建案,合眾建經公司於民國100年申請建照後,二度變更設計;然而,台北市都發局卻未依「芝山岩都審規定」進行都市設計審查(以下簡稱「都審會」),縱容建商興建完工。本案由週邊居民提出告訴,105年一審居民勝訴,都發局上訴,107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日前於(109年)3月25更一審敗訴,居民不服,目前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建商取巧換利,北市都發局護航開路?!
芝山岩是一個富涵生態、文化史蹟的生態公園,無論是「92都審辦法」[1]及「102芝山岩都審規定」[2],都規定在芝山岩古蹟保護旁的重大開發案,需經都審,讓市民有公共參與權,並為台北市都市景觀的公共利益把關。然而,都發局兩度放水讓建商未經都審而侵害人民居住權。
太子華威建案於100年首次申請建照,101年市府同意核發建照,101年11月第一次申請變更,102年12月通過芝山岩都審規定,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程序從新」原則,此案應該進行都審,但都發局以「芝山岩都審規定」為實體規定、法不溯既往為由,認為該次變更不需經過都審程序,並於103年發給第一次變更建照,惟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文表示:「....第一次變更設計申請應適用新法規,已如前述,是基於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之公益保障以及環境品質之維護....」;至103年5月,建商第二次變更設計,都發局理當要求建商都審,但卻以「(第二次變更設計)因無涉及增加基地面積、無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等,故法令適用日期仍得以第一次變更設計之掛號日期(101年11月22日)為準」為由,再度放水,於104年6月發給第二次變更建照。
綜上,台北市都發局無視「芝山岩都審規定」,讓建商在申請建照後,藉兩次變更設計、卻完全未經都審的程序放水,在芝山岩旁蓋起兩棟突兀的14層大廈,以「面外雙溪永久景觀」招攬富豪入住!如此形同獨佔雙溪旁第一排的美景,將應屬於全民的美麗景觀,化為私有豪宅的陽台美景。如今遠觀陽明山,便可看到山前豎立兩根如筷子般的太子華威戳進台北市的天空,甚是突兀!
「102年芝山岩都審規定」意義在於,讓芝山岩此一富含歷史、生態的公共財,遇有開發建設都必須經過都審程序。這是開放了居民及市民直接參與都市景觀設計的機會。都市中重大建案之所以需要經過都審,若非因其量體龐大影響者眾,即是因為建案渉及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景觀或紀念性及藝術價值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都審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十五款),需要一個調濟各方利益的平台。這時政府扮演的角色讓各方相關利益人等有機會互相折衝,調處出最有利公眾的方案。市府都發局應站在維護公共利益,嚴格把關,而不是與建商行瀣一氣,抹殺居民參與自家居住環境與公共利益對話僅有的機會!
去年12月31日柯市長曾召開「臺北市居住正義2.0記者會」,宣示捍衛居住正義的決心。我們要問的是,難道柯市長的居住正義只侷限在社會住宅,卻對市府護航建商利益坐視不管嗎?
惡質太子華威建案化公為私,損及周邊居民居住環境!
居住在士林區陽明山下與太子華威建案一牆之隔的鋼琴教師廖惠慶女士,由於太子華威基地沒有跟廖家順平,竟然發生了廖女士的琴房(一樓)天花板與太子華威草坪的地平線一般高的荒謬景像。未來一旦牆壁漏水受損,一樓變成地下室漏水永遠無法修復!另一戶陳先生,住在太子華威東側公寓,原本從自家陽台即可以遠眺青翠的芝山岩,太子華威建起之後,日照減少,開窗只見太子華威龐然大物矗立眼前;而且太子華威從1樓到14樓,每層樓至少兩具空調主機帶來的熱氣及噪音,朝著正對面的陳先生家窗外直吹,開窗即見空調壓縮機日夜運轉,永無寧日。
居住品質是都市群居重要的權利。居住環境擁有充足的陽光、流通的空氣,適足的安全環境,這不應該只是理想、不應該只是少數人的特權待遇,這是全民都應該有的生活必需條件。日照、通風、景觀等等權益都應是未來大量體建案需被嚴格審查檢驗的!市府不應放任建商建照取巧偷吃步!
芝山岩地區的歷史文化與生態景觀是全民財產,政府角色應該是嚴格把關,為後代居民留下資產。且行政、司法單位應該協助維護保存芝山岩史蹟公園的地質文化變遷意義以及其所代表的漳泉移民歷史的重要文化資產,為未來留下資產。
我們的訴求:
1. 台北市長政柯文哲應糾正都發局的錯誤行為,撤銷太子華威的建照與使照,並落實芝山岩周邊的都審規定,對後續的開發案嚴加把關!太子華威突兀的存在已是周邊居民的痛,此例一開等於政府為建商取巧手法背書。
2. 要求台北市議員嚴加把關與監督,捍衛市民公共財,留給台北市民與子孫好山好水的環境。
【附錄二】市府為太子華威放水大事記
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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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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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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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申請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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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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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照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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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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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第一次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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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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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發佈芝山岩都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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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變更未經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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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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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第一次變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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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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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第二次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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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變更仍未經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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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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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變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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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於92年7月21日以(92)府法三字第09215309800號令訂定「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下稱92年都審辦法),其第4條第1款規定,若屬「歷史建築或古蹟附近地區基地」,即不得採簡易方式之書面審查
[2] 臺北市政府102年11月12日府都設字第10237912801號令發布:芝山岩遺址周邊地區建築申請案,須經臺北市都審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