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全民恐慌!拒絕下一個趙斗淳!
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釋憲回應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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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大法官於今日下午16時宣告「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釋憲結果。台灣防暴聯盟與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婦女團體於17時共同召開記者會對此議題表達沉重呼籲!

2008年南韓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性侵害案件,加害人趙斗淳以殘暴的方式性侵一名8歲女童,導致女童臟器受損,終身須依靠人工肛門及尿袋生活。12年刑滿後,趙斗淳在今年12月出獄,先前即有高達60萬民眾連署反對釋放,出獄當天大批民眾集結在監獄外示威,躺在馬路上、丟雞蛋抗議,就其惡行表達強烈不滿。警方為監控在其住所附近設置近四千支監視器進行監控,而當初受害女童一家則被迫搬離,這些舉動的背後皆顯現了民眾對於重大性侵犯出獄後人身安全的擔心與恐慌。

性侵害犯罪人中,對社會治安與被害人造成嚴重影響,就屬高風險再犯者。不論是《刑法》第91條之1,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等相關治療規定,當時的立法精神即是預防再犯,以確保婦幼與社會大眾的安全。長久以來,各界對於現行性侵害加害人的評估和處遇制度抱著對於人權影響與治療成效的質疑。今日釋憲結果,雖然大法官宣告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制度合憲,但也表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確實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悖離了其治療本意,針對若干情形的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疑慮,應做有效調整改善。

此外,大法官也罕見做出2項「警告性解釋」,要求相關機關三年內應就地點、設置、軟體等設施做有效改善,確保強制治療效果。若無法達到改善,將來若有新的聲請案,不無可能做出違憲的解釋。

為因應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釋憲案結果,我們必須權衡社會安全、被害者人權及加害者人權,呼籲政府藉此次釋憲的機會,借鏡其他國家的制度,制定相關法規,確實改善實務執行面,痛定思痛整合跨部會機關,設立專業治療收容機構,盡速改善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制度與相關措施,讓社會免於被害恐懼的自由。

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指出,肯定20年來,刑後治療有進步,但性侵害犯的治療制度建構與專業度尚不夠,呼籲政府應精進再犯危險評估,而過去的多數處遇未對焦猶為可惜,應提升處遇治療品質,除此之外,更應強化社區預警監控,為了人權與安全的考量,制定治療安置法規!

輔仁大學臨床心理學系助理教授黃健認為,過時的風險評估已不符需求,加害人風險管控的背後需要一套有效的再犯風險評估系統與機制,但現行評估內容近20年未更新,導致使用效能日漸低落,專業人員與相關業務單位深受其害,呼籲中央正視此問題,並研擬一套具有科學實證基礎的再犯風險評估系統。此外,黃健也提到,再有效的治療塞爆了也變無效,目前派案制度下,新開案量遠大於結案量,加害人身心治療團體負荷加劇,加上派案式的治療流程斷裂,導致我們面臨治療無效的威脅,為了維護治療品質,黃健重申,政府必須檢討目前現行運作的社區處遇模式。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從實務情形來看,政府投入強制治療的資源仍然相當不足,在硬體上缺乏適合的地點,導致這些受治療人確實過著如受刑人的生活,甚至比受刑人更沒有保障;在軟體上也需要更多專業人力加入,改善治療品質,否則非但無法達到治癒的目標。而極少數犯行嚴重,且經強制治療卻沒有改善的極端個案,我們也必須誠實面對「無法治癒」的事實,因此不該用「強制治療」的名義,或可參考國外「保安監禁」的制度,提供不違反最低人權標準的環境,隔離此類型的行為人,以保護社區安全。此外,在被害人保護上,也建議行政及立法機關能儘速克服立法技術問題,增訂「性侵害保護令」,讓性侵害被害人能與法有據聲請保護令。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建議,監護制度可借鏡美國的民事監護制度,與德國的預防收容制度。現行法律在執行面上有很大的問題,即便大法官目前並無宣告此案違憲,但大法官也做出警告性的宣示,明令行政機關未來三年應限期改善。婦女團體非常擔心的是,政府在未來三年內制度面是否能夠受到妥善處理?也呼籲政府應立即處理此議題,因為本案並不只是被告的人權問題,也是被害者的人權問題,實務上執行不當可能導致不應被釋放的人被釋放,無效的治療處所與處遇,對於被告來說不公平,對於受害者來說也不公平。

東吳大學健康暨諮商中心主任姚淑文表示,台灣防疫工作是全球第一,同樣防暴工作也不容許一個缺口。台灣目前最缺乏的是專門主責單位以及足夠的專家培訓經費,如無專款肯定人力的投入,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將缺乏專業回應,未來三年之內是否能夠真正落實治療、全面進行整頓目前制度?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指出,婦援會長期關注受性侵的被害人,也看見過去性侵害案件要成立是非常不容易的,若要建設優良的社區監控制度,需要透過精準的再犯評估、教導加害人內控機制,以及納入分流制度。若是加害人再犯可能性高且治療難以有成效,也可以仿美國的終身監禁方式,使加害人與社會隔離,避免悲劇再發生。

為呼籲政府應有積極作為,民間團體共同提出五大訴求,如下:

訴求一:精進再犯風險評估

對性犯罪犯之風險管控,有賴於對其進行完整的心理評估及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後續治療模式的安排;而心理評估或風險評估的內容,及所採用的測量/驗工具均必須有其信效度,才能提供專業判斷上重要的訊息。然而在過去近二十年,我國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心理評估和風險評估的內容,並未隨著國內外研究成果而與時俱進,導致第一線的心理師或相關臨床專業人員難以進行有效判斷再犯的風險。例如:目前性侵害加害人風險評估所頻繁使用的Static-99,已從1999年發展到歷經2003年、2016年兩次改版,然目前不論是獄中或社區處遇的評估系統依舊未即時更新,更遑論其他的評估內容。

面對此次釋憲後的衝擊,未來具高再犯風險的性侵害加害人勢必回歸社區生活,必須快速有所因應,在此極力建議政府迅速建置一套有效的「性犯罪再犯風險與心理特質評估系統」,以利第一線心理師或相關臨床人員能做出有效的再犯風險判斷。

訴求二:提升處遇治療品質

仔細檢視當前社區處遇或監獄治療的行政流程,大致上就是對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各方面身心狀況🡪召集委員開會討論🡪派案進行治療或處遇」。此種不分再犯風險高低的「派案模式」所衍生的潛在問題,將難以達到高再犯風險性侵害加害人的再犯預防和自我控制,過去卻很少被討論。我國不該再繼續以現行「分派模式」安排高再犯風險性侵害加害人之治療,建議政府應該回到再犯風險評估的專業,確實執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八條之精神,在臨床實務上,應以「分流模式」將不同「再犯風險」程度的加害人安排到不同的身心治療模式中,以利降低再犯。

另一方面為提升治療品質,勢必要讓承擔風險的治療者要有相對合理的待遇,讓此高度專業的臨床工作受到重視與被監督。面對此次釋憲後的衝擊,高再犯風險的個案回歸社區,勢必造成「燙手山芋效應」,在承擔再犯風險的責任和心理壓力之下,又未改善合理待遇(不同工卻同酬),可以想見治療師接手高再犯風險的意願低落,就算勉強接手身心治療工作,那麼原本非自願個案遭遇“非自願”治療師,我們能期待能展現怎樣的治療成效?面對高再犯風險性侵害加害人回到社區的挑戰,亟需資深、專業的治療師來協助,建議政府亦必須儘快檢討和改善專業治療人員的待遇,才有可能引進更多專業的治療人員,接手未來高再犯風險者回歸社區後的治療工作。

訴求三:強化社區預警監控

高再犯風險的性罪犯,大多會在監獄關到滿期出監,依性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我們除了將性侵害加害人安排社區處遇,其實還有警政系統的「監控制度」存在。依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十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轄區警察局應每個月對加害人實施查訪一次,並得視其再犯危險增加查訪次數。然而,關鍵就在於實務上警務人員的查訪難以即時反映性侵害加害人的動態風險狀況,不利於社區對高再犯個案的掌握。對此,我們認為應朝向積極監控高再犯風險個案的角度發展,拉高警政系統查訪性犯罪者的專業度,針對將來回歸社區的高風險、列管性侵害加害人設置「高再犯風險個案預警查訪項目」。例如:要求勤區員警了解此列管之高再犯風險性侵害加害人的犯罪樣態,如:相關犯罪手法、犯罪熱點、偏好的加害對象、附近的高風險情境等。即可有效率的滾動調整高風險性侵害加害人的查訪頻率,並於後續開會時回報給縣市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和社區處遇團隊,藉以提高整體社區合作監控的力量。

訴求四:制定治療安置法

針對難以治療的固著型之性犯罪者,為避免侵害加害人人權,同時必須保障社會安全與被害人人權,我們可借鏡德國的經驗與制度。德國用以處理的刑後保安監禁, 2009年被歐洲人權法院宣告抵觸歐洲人權公約後,德國在2010年12月通過一部《治療安置法》 (簡稱ThUG),是德國立法機關針對2009年12月17日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的回應。《治療安置法》指出,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由於必須考慮到保安監禁的回溯性,禁止不能夠再被置於保安監禁的人,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可以繼續將其安置在封閉的設施中:(1)精神上異常而導致「極有可能」嚴重損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全、人身自由或性的自主權,並且(2)該安置是為了保護公眾(第1條)。此適用於仍處於保安監禁中的人,也適用於已被釋放的人(第1條第2項)。

訴求五:建立跨部會專業系統整合因應小組

此次釋憲案凸顯出整個性犯罪防治系統性的問題,早在十年前婦女團體便針對加害人處遇進行倡議,十年前就存在相同的問題,但十年後問題依然沒有獲得解決。目前鬆散、片段式的執行,以及法務與衛福體系的分裂未整合,對此民間團體強烈建議政府應成立跨部會的因應小組,針對釋憲後的諸多問題,以及執行面的整合與分工,建立制度。若要有效應對性犯罪問題,需要更多學科及相關機構共同參與。要能對於相關事項進行有效的管理,不只是監督控管,而是需要將所有評估、治療、監督控管、登記查訪等,進行周密的整合,並重視實務工作人員之間的持續合作,加強專業知識與訓練,深化公共教育,並落實跨部門/網絡合作。婦女團體呼籲政府應盡速建立適當措施,專案處理本案的落日條款,編列預算、配置專業人力專責進行處遇;整併原有組織,強化警政、社政、衛政、教育、司法、醫療院所、民間機構等相關網絡資源,建置一套跨部會的加害人處遇治療管理系統,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議題。

我們呼籲政府應籍此次釋憲的機會,借鏡其他國家的制度,制定相關法規,並跨機關整合設立專業治療收容機構,盡速建立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制度與相關措施,讓社會免於被害恐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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